台商在分配利潤前須注意金流及納稅時間點。
台商在分配設立於大陸的公司利潤時,要注意多長時間內必須將利潤真實分配完畢,和何時須代扣代繳境外股東的預提所得稅。
一、利潤匯出境外的時限規定
利潤匯出的最終時限因企業類型存在差異,上市公司與一般企業(非上市公司)需分別遵循不同的法規。
1、上市公司法定時限為二個月
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關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方案後,董事會須在二個月內完成股利派發。2024年7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亦同步明確為二個月時限,與上市公司監管規則有效銜接,強化時限要求的統一性。
2、一般企業法定時限為六個月
之前大陸法律未對企業利潤分配的最晚支付期限作出規定;但新《公司法》實施後,明確要求非上市公司在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利潤分配決議後的六個月內完成款項支付。
若董事會逾期未分配,股東可起訴要求履行分配義務,並主張逾期利息損失(需證明實際損失)。若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需在10日內公告並申請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個月。□因此,未上市的大陸台資企業在決定利潤分配前,就需先做好資金規劃。
二、繳稅時點的政策演變與現行規則
大陸台資企業向境外分配利潤,隨著稅收政策改變,境外股東納稅義務發生時點也有所不同。
第一階段:以「實際支付時扣繳」為原則,存在執行爭議
根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企業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支付或到期應支付相關所得時,需依法扣繳預提所得稅。此階段爭議焦點為「到期應支付」是否為利潤分配決議日,「到期應支付」通常指向計入成本或費用的應付款項,而利潤分配不屬於成本或費用範疇,所以台資企業利潤分配在實務中都是遵循「實際支付時扣繳」原則。
第二階段:以「利潤分配決議之日」為繳稅時點
根據《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2011年第24號),台資企業應自作出利潤分配決議之日起,履行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若實際支付時間早於利潤分配決議日,則需在實際支付時完成稅款扣繳。
通常情況下,企業不會在未形成利潤分配決議前支付股息,因此該階段納稅時點以利潤分配決議日為準,企業需在決議作出後7日內完成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此前部分台資企業因未及時關注政策調整、未按決議日履行扣繳義務,最終產生滯納金。
第三階段:明確「實際支付時扣繳」為現行納稅時點
根據《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2017年第37號),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時,相關稅款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被明確界定為實際支付之日。該公告針對股息、紅利的納稅時點作出清晰界定,正式確立「以實際支付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原則,解決了此前階段的執行爭議,為企業提供了明確的操作依據。
結論是,台商在進行利潤分配時,需準確把握「實際支付日為納稅時點」的現行規則,既要結合利潤匯出的法定時限,預先做好資金調度,也要確保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款項匯出,並按稅務時點要求履行扣繳義務,避免因時限或繳稅問題引發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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