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三廠二號機運轉將在明天到期。在野黨近日透過修法延長核電廠運轉年限。從法律層面來看,若執政黨願意,可以開始規畫台灣三座已停役的核電廠延役,再進入實質執行階段。
賴清德總統日前表示,修法後核三廠二號機也不可能未經實質審查直接延役;政府對新核能的態度開放,但要滿足核安無虞、社會共識、核廢有解的前提。
這句話的前半段是正確的。修法只是表明核電廠延役合法,但並沒有說已經運轉超過四十年的核電廠運,能不經過法規管制單位的審查就繼續運轉。
全世界現在有一百六十部機組運轉超過四十年,其中卅五部機組超過五十年。每部機組都有延役的安全評估報告,也都經過法規管制單位的審查。台灣的核能電廠採用美國的設計,核能法規體系與美國一致;核電廠延役需依規定提出延役評估報告,目前台灣的法規管制單位已有實質審查延役申請報告的經驗。
再說該句話的後半段。核安無虞,請問誰可以保證一個設施「安全無虞」?舉個例子:卡拉OK業者若要營業,需依照消防法規設計防火系統,送管制單位審查通過後核施工;完工後,請法規管制單位檢查,通過後核發營業執照。執照取得,可以說該場所安全無虞,但該執照能「保證」該場地「絕對安全」嗎?
賴總統的「安全無虞」是什麼?是絕對安全嗎?從風險的角度來看,世界上就沒有「絕對安全」或零風險的設施。全世界有四一七座核能機組在運轉,核電廠安全營運是政府的責任,政府透過法規的制定與管制措施,已確保電力公司依國際最嚴謹的標準設計、營建、與運轉核電廠。依國際共同的認知,該核設施就是安全無虞。若政府做不到,就直接說政府做不到核電廠的安全無虞,所以不使用核能發電。賴總統現在說,除非核電安全無虞才使用核能發電,請問是依據反核、擁核團體判斷,還是他的一念之間?
再談核廢:台灣過去對於核廢處置就有完整規畫。低階核廢料是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經多年的尋覓與評估,已有預定場址,但因政治人物與環保團體操弄,最終場址始終無法確認。民進黨執政後不繼續推動,一句「核廢無解」作為非核的藉口。低階核廢料處置不是技術問題,是政治議題。
原子能委員會(現核能安全委員會)在二○○五年也制定「我國用過核燃料處置計畫」,按部就班地建構用過核子燃料地質處置場,定有明確的里程碑,包括完成可行性評估報告、候選場址的評選與核定、廠址詳細調查與試驗、處置場設計與安全分析評估、處置場營建等階段,目前已完成「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技術報告」,預計二○五五年完成用過核子燃料地質處置場。這樣的期程與其他國家相比不見得較慢。同樣的,民進黨執政後將該計畫束之高閣,卻宣稱核廢無解。事實上,核廢料是已經存在,台灣要不要繼續使用核能都必須面對解決,在考慮繼續使用核能時,核廢如何處置是個假議題。
三談社會共識:二○一八年「以核養綠」獲得近五九○萬公民的支持(占投票人數的近六成),說明多數民眾支持繼續使用核能。難道賴總統所說的共識是再生能源業者還沒同意?
最後,請賴總統定義一下,您所謂的「新核能」是什麼?存在嗎?決策者不能活在一廂情願的幻想中,更不能以自己都弄不清楚的事來糊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