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為了擴大營業規模或架構重組,選擇以併購整合資源時,許多人以為只要合併完成、權利義務由存續公司承接,被併購公司就什麼都不用管,實務上並不是這麼簡單,對被併購公司來說,合併不是結束,而是另一段稅務與法律責任的開始,尤其在申報作業上,一樣馬虎不得。
根據規定,一旦主管機關核准合併,被併入公司就得從收到合併核准文件「隔天」起算45日內,完成截至合併基準日止的所得稅決算申報,並在申報前預先繳清應納的稅額。
舉例來說,如果合併基準日是2025年4月30日,主管機關的核准文件發文日期是2025年5月12日,而公司是在5月14日收到文件,那申報期限就是從5月13日到6月26日為止。
前述案例決算申報只針對2025年1月1日到4月30日期間,不包含未分配盈餘。至於202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以及2023年未分配盈餘,都還是照原本規定,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2025年為5月1日至6月30日)時間內完成申報,合併不影響既有申報時程。
而合併之後,被併入公司就無法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這時會由存續公司代理名義辦理,不過應特別注意的是,申報時仍要依照實際所得年度分開填報,不能全部打包併在一起。
例如合併基準日是2025年4月30日,那存續公司就必須在2026年5月1日至5月31日之間,幫忙完成2024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而到了2027年5月,則要處理2025年度的盈餘申報。
企業常誤以為合併後只剩一家公司,申報自然也能合併處理,但這是錯誤認知。其實存續公司在申報未分配盈餘時,須將兩間公司盈餘分開計算、分別填報,因為在合併前兩間公司是完全獨立的法人主體,盈餘來源不同、稅負責任也不同,當然不能併做。
除了盈餘外,扣(免)繳憑單與股利憑單申報也常被忽略。若被併入公司在合併前曾有代扣稅款或分配股利,那就須在主管機關核准文件發文日的「次日起十日內」,完成扣繳憑單與股利憑單的填發與申報,這件事情即使已經合併,也不能跳過,更不能誤以為由存續公司「一併處理」就沒事。
舉例來說,若公司在合併前,某筆投資人股利已分配完成,或有代扣薪資稅款,都要依規定申報憑單,若未按期處理,稅捐機關可根據查得資料,或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與應納稅額,甚至處以罰鍰。
雖然公司因合併可以免辦清算,依《公司法》第24條,所有權利義務由存續公司承接,但該申報的程序還是得跑完,不能有任何鬆懈。一不小心漏掉一項,就可能被查補,還會影響存續公司後續的帳務整合或股東權益分配。
□合併不只是董事會上一紙決議,而是一連串後續行動的開始,尤其對被併購公司來說,不是被合併之後就拍拍屁股走人,整個合併程序要真正結束,是要等到所有該申報的稅務都完成、該繳的稅都繳清,才算畫下句點。建議有合併計畫的公司,無論是被併或存續一方,都應提前盤點各項稅務作業,設立清楚的時程表,最好由專人負責追蹤每項申報期限與執行情況。
(本文由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朱光輝口述,記者胡順惠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