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美國關稅,台商投資美國案例愈來愈多。然而許多企業評估美國市場時,往往聚焦當地營運成本與租稅優惠,卻忽略當結束營運、盈餘匯回階段時,可能潛藏的租稅風險。
近期有一起法院判決揭開這項「隱形稅陷阱」,台商若在美國設立分公司,而非子公司,在關閉分公司並將資金匯回台灣時,可能被美方課徵30%「分支機構利潤稅(Branch Profit Tax)」,這筆稅依現行我國稅法,不能列為境外稅額扣抵,代表企業恐須面臨「在兩國都要繳稅」情況。
這起案例是一家台灣公司在美國設有分公司,後來決定撤回投資,將剩餘資產約新台幣5億元一次性匯回台灣,美國政府針對這筆匯回資金課徵30%分支機構利潤稅,合計約1.5億元。公司認為這筆在美國已繳稅款,可依台灣《所得稅法》規定,在申報台灣營所稅時扣抵。
然而國稅局不同意,理由是「該稅並非當年度所得稅負」,不符合法條所稱「同一年度」要件,案件進入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支持國稅局見解。
法院先是區分「分公司」與「子公司」在法律人格上差異,分公司只是總公司在海外設立的延伸機構,不具獨立法人地位;子公司則是獨立法人,母公司投資後仍屬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
因此當子公司將盈餘分配給母公司時,母公司可依規定扣抵外國股利所得稅,但分公司將盈餘匯回總公司,屬於「自己把錢從左口袋移到右口袋」,不是兩個主體間的財富移轉,不符合法律上可扣抵情形。
其次,所得稅課稅對象是「流量」,也就是某課稅年度內實際產生的所得,而非累積多年的「存量」盈餘,分支機構利潤稅的課稅基礎,是分公司多年度累積盈餘匯回,並非單一年度所得,這筆稅表面上看似針對「盈餘」課徵,性質上仍不同於所得稅法所指的「所得稅」,自然也不在可扣抵範圍內。
法院補充,現行法規並未賦予這類情形境外稅額扣抵權利,若貿然讓企業將這筆稅在台抵減,等同放棄我國對國內來源所得課稅權,甚至變相「補貼」他國稅收,違反稅負公平與國家主權原則,也就是說,企業雖在美國實際繳了稅,但在台灣報稅時無法再扣抵,形同「被課兩次稅」,這正是跨國營運中最難防範的灰色地帶。
這起案例提醒企業在跨境投資時,投資架構選擇會直接影響稅負結果,若以分公司形式投資,雖然設立成本較低、資金流通靈活,但一旦結束營運、盈餘匯回,可能面臨「分支機構利潤稅」這道額外負擔。
相對地,若以子公司架構投資,雖需依當地法規成立法人、辦理帳務,但在股利分配與稅額扣抵上,制度較為明確,判決顯示,稅務風險不只存在於「營運期間」,在「撤資階段」同樣不可忽視。
這也顯示台商在海外投資規劃上常見的三個盲點,第一,僅關注設廠初期租稅優惠,忽略結束營運後的稅務處理;第二,未釐清各國對「所得」定義與課稅時點差異;第三,低估文件要求的重要性。
這起判決雖僅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個案見解,但對跨國企業而言,已具示警意義,隨著企業全球化腳步加快,跨境稅務議題勢必愈加複雜。(本文由KPMG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許志文口述,記者胡順惠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