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建銘又口出驚悚之語:「即使藍營立委遭罷免,之後還有刑責在,死罪可免、活罪難逃。」並且還說可以動用「刑法一百條」!雖然事後有人趕緊緩頰,但在網路與媒體,依然有不少人讚他說得好。那些為柯建銘辯解的人,要嘛硬拗是口誤,要嘛說民進黨絕對不會走回頭路云云。要知道,柯建銘不是普通一個民進黨員,而是在立法院指揮民進黨立委,在各大媒體引領風向的重要人物。以「刑法一百條」的嚴重性,若口誤就該鄭重收回並道歉;如果不是口誤,柯總召的說法與民進黨的立場衝突,那就該負政治責任,民進黨應該嚴厲譴責甚至懲處。
從台灣民主發展的歷程,尤其民進黨自己的掙扎奮鬥來看,「動用刑法一百條處罰反對黨」,真的是想也不該想的事。舊版的刑法一百條,配合加重處罰至死刑的「懲治叛亂條例」,在威權時代就是鎮壓異議者的重要工具。在解嚴之後,也還因為在一九九一年的「獨台會事件」,讓台灣社會赫然發現,原來即使是以完全和平的方式反對政府與國家體制,也會觸犯內亂罪!因此引出同年大批民眾響應的「廢除刑法一百條」運動。
筆者當年身為大學生,也參與了遊行並在台北車站靜坐抗議。民進黨前輩們如呂秀蓮等人在層層警察圍繞的台北車站內,慷慨激昂而又有條有理的陳詞,記憶猶新。最後,立法院雖未全盤廢止刑法一百條,但修改了相關文字,使得它變得名存實亡。自此幾乎不會再有人純粹因為「意圖」顛覆政府而被追訴、判刑,台灣才算走入了自由民主的時代。
既然刑法一百條已經修正了,那柯建銘這樣的狂言無忌會有什麼問題呢?
首先對照一下刑法一百條修正前那惡名昭彰的「舊法」,以及修正後的「現行法」有什麼不同。
舊法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這個條文的一大問題,是它的行為要件只有「著手實行」四個字。因此,一旦檢察官、法官認定特定人有顛覆政府之類的「意圖」,無論他是否有什麼行為,只要與前述「意圖」有關,都可能構成內亂罪。
修改過的現行法,在「著手實行」之前加上了「以強暴或脅迫」六個字。也就是說,行為人即使意圖想要把中華民國變成中華帝國,只要沒有使用強暴、脅迫的手段,都是言論、思想以及政治活動的自由範圍。如果再跟刑法一百○一條的「暴動內亂罪」對比,就可以知道現行的刑法一百條幾乎全無用武之地—除了暴動,還有什麼樣的強暴脅迫行為,能夠顛覆政府?如果當事人使用了強暴、脅迫手段,不管動機為何,幾乎都一定會觸犯刑法強制、恐嚇等罪名,何必動輒使用內亂罪?
明明刑法一百條已經「沉寂」多年,我們也有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等更具體的法律可以處理共諜,但柯建銘還是提到刑法一百條。更可怕的是,看看賴政府這一年來,無能修法卻一直用行政解釋與總統演講來扭曲憲法、兩岸關係條例、國籍法,硬要推兩國論,恐怕他們自己才涉嫌「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可是在這麼敢硬拗法律的狀況下,真的把主張遵守憲法的立委移送法辦,也不是不可能的。
刑法一百條的抗爭與修正,爭取的不僅是民進黨的自由,更不光是主張台獨的權利;它意味著「和平反抗」是頭家的權利,是憲法保障的自由。任何想把刑法一百條當作自己陣營禁臠,用來對付政敵的人,實在是鄙視甚至背叛台灣人民爭取民主的光榮歷史。(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