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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
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若能建立類似國外公開透明的「維修工時工資與零件價格平台」,作為核價參考,加速導入自動化檢核時效,可降低成本、改良品質並增進效率,也有利於主管機關與產險公會共同已推動的「產險聯盟區塊鏈」,對於第三人財損的代位求償,有共通、一致、透明的維修或換件金額資料交換。
此外,為提升整體車險理賠作業效能,理賠作業數位化,能建立綠色營運模式,ESG減碳;高度自動化,能提升勘損效能;高度智能化,利用新興科技內建常見詐欺自動檢核機制,大幅降低人為風險 (例如沒經驗、疏忽、錯誤或詐欺等)。
上述這種配合政府AI發展政策,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確實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應屬於符合
申請許可範圍。即使公平會若認為車險業者為謀求汽車零件及工資價格之合理化,欲透過產險同業公會與汽車公司為統一價格之協定屬於「聯合行為」,仍可依第
14條經該會許可而後為之。
陳素敏顧問簡介
(歡迎有興趣的保險公司洽詢陳素敏顧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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