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公平對待股東與促進股東行動主義,許多國家在公司法加入讓持股達一定比率的股東有提名董事候選人的權利,藉以監督現有的董事會或參與公司的經營。雖然立意甚佳,但是由於立法技術問題,實際產生許多紛爭,特別是董事會(公司派)藉由審查候選人資料,以資料不全排除外部股東(市場派)提名的候選人,而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上述紛爭在臺灣公開發行公司屢見不鮮,不僅過去有案例,近來大同董事改選紛爭更是吵得沸沸揚揚。
大同公司董事會改選紛爭
大同公司將於今(2017)年5月11日的股東常會改選9席董事(其中包含3席獨董),公司派與市場派各提出9人與10人,合計共19名董事被提名人,競爭激烈。
然而,3月29日大同公司董事會審查董事被提名人資格,結果市場派欣同投顧提名的2名一般董事及1名獨立董事候選人、新大同投顧提名的5名一般董事及2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均被大同公司董事會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五項第四款」相關資料缺件等因素,全數遭否決,導致董事改選候選人名單中,僅有公司派提名的6名一般董事、3名獨立董事。
3月31日欣同投顧對大同公司提出暫時狀態假處分的緊急處置,獲台北地方法院裁准。依民事訴訟法,有效期為7天,法官得裁定延長,但僅能延長3天一次。欣同投顧強調,在有效期間內持續盡所有努力,以法理、股東權益、維護永續經營等面向,向法院爭取假處分聲請裁准。另外,市場派之一的新大同投顧,亦於4月5日聲請緊急處置。
台北地方法院在4月7日開庭審理,10日法院裁定,新大同投顧向法院聲請的暫時狀態假處分及延長緊急處置期間兩案均遭駁回,亦即新大同投顧提名的候選人無法參與今年董事改選。但是,欣同投顧針對大同公司聲請假處分,台北地方法院4月10日裁准,擔保金2億6000萬餘元,亦即大同公司必須將欣同投顧代表人提名的2名一般董事及1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列入大同董事候選人名單。
大同公司針對法院之欣同投顧的裁決,認為有下列疑義:欣同的案情與新大同完全相同,兩案的裁定卻不同,且欣同案的裁定,未讓大同公司提供反擔保金以免除假處分,也沒有考量大同可能因此遭受難以補償的重大危險。大同公司也質疑法院擔保金的計算方式,因此將提出抗告。
臺灣公司法董事提名制度
公司法第192條之1的規定如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10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前項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持股未達1%。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