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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8 第143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國家智財戰略綱領》下階段工作重點出爐,然後呢?
全球生技併購金額創新高! 台灣生技醫療產業的三大併購趨勢
   
法規訴訟 IPR程序專利範圍解釋標準--以2014年Facebook, Inc., v. Pragmatus AV, LLC通訊軟體專利為例
   
深入報導 閉鎖性公司法上路近一年 新創事業為何不買帳?
   
研發創新 隨時學,立即用,打造自己的工作即戰力
   
 
《國家智財戰略綱領》下階段工作重點出爐,然後呢?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國家智財戰略綱領」這8個字應該要達成什麼任務?有沒有想過為什麼是「戰略綱領」而不是「策略綱領」?因為專利是武器,是要用來打仗的,在戰爭中我們需要的是戰略而不是策略。在戰爭中,「戰略綱領」是一盞明燈,除了可以指引方向外,還有振奮軍心,營造氛圍的作用。很可惜的,我國的「國家智財戰略綱領」並沒有營造出這種作戰的氛圍 …

 
全球生技併購金額創新高! 台灣生技醫療產業的三大併購趨勢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全球生技產業的併購交易日趨熱絡,在台灣以製藥業的併購案最多,但交易案仍停留在個位數。台灣的生技產業雖有很好的基礎設施,但內需市場太小是先天不足,即使是上市櫃公司都不易做大規模,若要在國際舞台上占有一席之地,除了勇敢走出去別無他法 …

 
IPR程序專利範圍解釋標準--以2014年Facebook, Inc., v. Pragmatus AV, LLC通訊軟體專利為例
葉雲卿╱世新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
對於專利範圍之解釋,美國專利局(USPTO)在審理專利申請階段,會適用合理最廣的解釋範圍;而當利害關係人或任何人對專利提出再審查程序或美國專利法修法後的複審程序時,專利上訴委員(PTAB)會適用審查階段標準,也就是適用合理最廣解釋,使專利範圍達到最廣,並利用這樣的角度檢驗先期技術是否也經揭露申請專利。本文將以軟體專利為例討論在Facebook, Inc., v. Pragmatus AV, LLC專利再審查程序專利範圍解釋標準之適用。

訴訟歷程

Facebook, Inc., v. Pragmatus AV, LLC[1]乙案係Facebook對專利初審暨上訴委員會(以下簡稱PTAB)在第三方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中審理美國專利第7421470(以下簡稱470號專利)與7433921號(以下簡稱921號專利)的決定不服而提起上訴,因PTAB錯誤解釋相關的請求項範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判決廢棄原訴願決定,併發回重審。

上述二個專利的說明書內容相當近似,也有相似的請求項(470專利是方法請求項,而921專利是系統請求項)。該二專利與簡化使用者與電腦網絡的即時通訊功能有關。所有專利的獨立項,包括470專利的第1、16、29、43項與921專利第1、13、25項,皆與提供其他用戶的識別碼名單給第一用戶,並允許第一用戶自該名單選擇一個第二用戶的識別碼,並透過第二用戶通訊裝置的地址訊息建立兩位用戶間的通訊管道有關。

Facebook提出三份先前技藝的文獻,主張系爭二專利為先前可預期(無新穎性)或顯而易見(無進步性)。但在IPR程序中,專利審查官認為該三份先前技藝文獻並未揭露「維持第一聯繫(maintaining a first association)」的專利範圍,特別是先前技藝並未揭露專利範圍中「第一通訊裝置的地址資訊(addressing information of a first communication device)」為第一聯繫的一部份。因此,PTAB仍然認為所有的請求項皆具備專利性,其理由在於在IPR程序中,由於PTAB將「addressing information of the device」一詞解釋成「通訊裝置的物理位置」,而在Facebook所提供先前技藝文獻中所謂的「地址資訊(addressing information)」並非第一通訊裝置的「物理位置(physical location)」,因此並無先前技藝文獻揭露「維持第一關係(maintaining a first association)」的專利範圍。

Facebook針對IPR程序中,對於「第一通訊裝置的地址資訊(addressing information of a first communication device)」的解釋有疑義,向CAFC上訴。

聯邦法院審理PTAB請求項解釋方式

對於本案,CAFC再次揭櫫當專利進入IPR程序後,PTAB解釋專利範圍標準時有二件前案可依循。於再審程序中,如果專利尚未過期,則適用In In re Icon Health & Fitness, Inc.案件中所建立之標準。依照Phillips v. AWH Corp案件所建立之基準[2],於再審查時,如原審查程序一般,PTAB應配合專利說明書,對於尚未過期專利給予請求項最合理最寬廣範圍(broadest reasonable construction consistent with the specification),而對於專利已經逾期,則依照該領域技藝之人標準架構請求項表面一般性解釋。CAFC針對再審程序中請求項解釋與有效性(given their plain and ordinary meaning as construed by someone having skill in the art),有如下分析:

Ⅰ.請求項解釋

CAFC審理本案時,發現於複審程序中,本案專利尚未過期,因此認為PTAB於採用Phillips案解釋專利範圍,應該適用最合理寬廣解釋標準。CAFC發現系爭專利的說明書中或審查歷程中並未有任何否認請求項用語的所有範圍之情形。專利權人也並未定義「addressing information」一詞(遑論更完整的「addressing information of the device」)。相反地,說明書支持字面意義解釋。舉例而言,系爭二專利的發明摘要與概述中,描述要搜尋第二用戶的地址訊息,以在第一與第二用戶各自的通訊裝置間建立連結。其並未將所謂的地址資訊限制為物理位置,或在該詞語的字面意義外另行施加任何限制。【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64期:IPR程序專利範圍解釋標準--以2014年Facebook, Inc., v. Pragmatus AV, LLC通訊軟體專利為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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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鎖性公司法上路近一年 新創事業為何不買帳?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去年9月完成針對新創事業的公司法「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章」修正,近一年來按照公司法登記的新公司超過1.5萬家,但卻只有224家企業登記為「閉鎖性公司」。採用「閉鎖性公司」看似彈性大、好處多,新創企業為什麼不買帳?新創事業籌不到錢的瓶頸又該如何解決?

為鼓勵小型企業發展及年輕人創業,針對新創事業的公司法「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章」已在2015年9月4日正式上路。在台灣原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下,無法依照公司規模及經營型態彈性調整,國內有超過九成的中小企業,卻套用適合大型公司的公司法制,不利新創團隊籌資,立法院終於在去年三讀鬆綁「股份有限公司」相關限制,容許一定比例信用勞務出資、擴大特別股範圍、可選擇無面額股票、鬆綁發行新股或公司債限制,並簡化公司治理的運作規定,只要公司股東人數在50人以下,就可以選擇登記為「閉鎖性公司」。

只不過「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章」上路快一年,根據經濟部商業司統計,迄今僅有224家企業登記為閉鎖性公司,從去年9月至今年6月底,按原有公司法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的新增家數超過1.5萬家,對比之下差異懸殊。瀛睿律師事務所所長簡榮宗指出,雖然原有的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亦可變更組織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但實務上去登記為閉鎖性的公司很少,曾有公司想申請為閉鎖性公司,結果在商業登記時就被卡關,因為章程跟別人長的不一樣,承辦人員表示沒有辦法審理,可見雖然法律通過了,但實際操作上還有許多待改善之處。

相關法制面的開展

「惡法亦法,即使是落後的法律,但只要沒被修正或重新制訂,它就是一個有效的法律」,簡榮宗強調,近幾年台灣法律雖有些修正,只是仍趕不上新創的腳步。修正比較大的包括企業併購法與公司法、設置創櫃板與許可民間籌設股權群眾募資平台等。企業併購法修正後簡化了併購的程序,關係企業之間無需再走複雜的程序,可以更簡單達成併購的目標;此外還有簡化債權人保護、104年修正釋出租稅優惠調整措施等等。一連串修法的目的,一方面希望既有產業得以水平或垂直的併購方式,擴展產業鏈版圖或是引進新投資人強化公司結構,達成企業產業升級與改造;另一方面透過放寬企業資金取得管道,賦予企業更多留才的彈性運用方式。

多元籌資方式:創櫃版與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平台

通常會去尋求新創輔導的新創公司,不為別的,都只為了「找錢」,這是台灣政府要促進產業升級必須正視的議題。雖然政府提供青年創業貸款、創業天使計劃、文化部創業圓夢計畫、登錄創櫃版輔導等多種管道協助新創事業取得資金,問題在於新創業者去申請計畫時,審查或補助的單位對於產業特性的不熟悉,進而無法了解新創單事業的運作模式和商業計畫。因此,坊間就出現了很多專門寫補助計畫、讓新創業者可以順利獲得補助的顧問公司,這些專業寫手或許能幫新創業者順利拿到錢,卻不一定真的了解新創業者要做的事。【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64期:閉鎖性公司法上路近一年 新創事業為何不買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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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學,立即用,打造自己的工作即戰力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MOOCs(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大規模線上開放課程)在過去幾年之內,已然形成一股全球性的教育革命,在台灣也有許多教育機構爭相投入。 其中,在推廣教育領域一直聲譽卓著的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與YOTTA教育平台策略聯盟,就是個典型的例子。

一進入YOTTA的網頁,就能看到職場英語、風水、電商經營……等等玲瑯滿目的課程,甚至連韓國藝人宋米秦也開了一堂「大明星的韓語教室」。這個去年年底才新成立的課程平台,至今已經開設了將近二百門這種貼近實際需求、學完馬上能派上用場的課程。北美智權設計、製作的「研發人員專利職能系列」以及「專利管理師養成系列」兩套課程,也已經在YOTTA(www.yottau.com.tw)上線。

台灣的成人推廣教育需求相當龐大,從正規學制的在職教育、學分班到坊間的補習班或名人演講,「活到老、學到老」早已不是空泛的名詞。然而,要在日常工作中擠出時間,還得趕到教室地點上至少一、兩個小時的課程,對上班族來說也是沉重的負擔。

圖1:北美智權開設的「專利職能養成系列課程」已經在YOTTA正式上線

著眼於這塊有心卻抽不出太多時間的學習需求,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在去年十一月,與YOTTA線上推廣教育平台策略聯盟。李運澄專案經理表示,MOOCs在外國的高等教育界已經相當普遍,但內容大多是一流大學把自己的通識課程轉製成線上版本,目標還是以傳播知識為主;而YOTTA的目標則是放在培養學員的職場即戰力,所以在課程的主題、內容設計上,都與Coursera等平台有所不同。舉例來說,如果想要在淘寶開店,YOTTA就有SEO(搜尋引擎最佳化)、品牌經營、手機購物行為分析的專門課程,上完課後就能實際運用。

李運澄分析,原本線下的課程轉到線上開設後,學生來源也更加廣泛。他舉例,如果只在教室上課,能容納的學生有限,而且也都以大台北地區為主;但在YOTTA的平台上,來自中南部的學員超過六成;「我們還有那種外派到其他國家的員工,在我們的平台上學語文的」。換句話說,在線上教育領域,YOTTA能服務的對象不但走出大台北區域,只要有心學習、能夠上網,都是YOTTA的潛在客戶。

圖2:學員可以自主決定課程的進度,也有筆記和留言功能協助提高學習效率

線上課程的另一個好處就是把學習的主導權交給學生。以北美智權的課程為例,開始上課之後,學員可以依據自己的規劃來決定上課進度,不用遷就老師或者其他同學。聽不懂的部分也可以重複播放到了解為止;此外,YOTTA也設計了線上筆記和留言功能,讓學員隨時記錄課程當中的重點內容,有問題時也可以在留言中向老師提問,使整個學習過程更加有效率。

未來,競爭只會日趨激烈。技術、知識的有效期限越來越短,產品與服務也會更加推陳出新。想要新的時代中生存,隨時學習、持續成長將是唯一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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