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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第221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2017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法規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一號文:提高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標準
   
深入報導 北京觀察:供過於求的共享單車將走向何處?
   
研發創新 AI的起點:從108課綱看台灣的資訊人才培育
   
智財管理 數位匯流勢不可擋 如何規範ISP業者為立法重點
   
 
2017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黃蘭閔╱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
近年美國專利環境轉變,眾多新興技術發明未能在後Alice時代取得專利保護,已授權的專利則在IPR程序陣亡無數。揮別歐巴馬時代主旋律,川普就職滿一年,2017相對風平浪靜,卻也暗潮洶湧。

美國總統川普( Donald Trump)就職滿一週年,雖然很多人還是不清楚何謂「讓美國再次偉大」,但如果美國前總統歐巴馬(Barack Obama)時代的基調是淘汰劣質專利、打擊濫訴Patent Troll,川普時代顯然轉了不同的主旋律。一方面,眾多新興技術發明未能通過後Alice審查標準,無法取得專利保護,二方面,大批原已授權的專利在IPR程序被判無效,專利異議制度被點名是美國2017年智權指數下滑的主因,有鑒於美國專利市場的風險增加,部分資金轉向中國和歐洲。所以2017年看似相對風平浪靜,卻也暗潮洶湧。

新人新政

以標準必要專利(SEP)為例,其專利授權模式常受各國反托拉斯法掣肘,根據報載,美國司法部新任反托拉斯事務主管官員Makan Delrahim上任時,收到了一頂帽子當面見禮,帽子上寫「讓反托拉斯再次偉大」,不過緊接著,他在11月間的公開演說顯示,美國司法部門的SEP政策天平,有可能由偏重使用者實施自由的一端,往保障SEP所有權人權益的一端拉回,讓SEP所有權人暫時鬆了口氣。

而USPTO高層人事在2017年頗多動盪,原局長Michelle Lee的去留一度引發諸多揣測與質疑,一連數月讓人霧裡看花,期間媒體點名多位高能見度的可能繼任人選,不過讓人意外的是,最後卻是由知名度略遜的Andrei Iancu出線。這位相對低調的專利訴訟律師,11月底出席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聽證會時表示,他聽到了外界對USPTO公告後審理(trial)程序、專利適格性(patent eligibility)標準的批評,也認同部分批評有其根據,也因此,2018年Iancu(如預期順利)正式上任後,會如何平衡IPR程序兩造優勢、提升專利適格性審查的客觀度?各方拭目以待。

國會焦點

此外,前述聽證會上,會議主席堅持Patent Troll濫訴問題仍待解決,Iancu答詢時的態度顯示,他個人並不支持短期內再進一步大動作修法。事實上,美國上屆國會擱置的Innovation Act(H.R. 9)、PATENT Act(S. 1137)兩項專利訴訟改革修法提案,並未如部分人士預期般在本屆國會第一會期捲土重來,而參院6月間雖有議員提出STRONGER Patents Act of 2017(S. 1390),迄今也無後續發展,美國輿論風向的改變,由此可見一斑,且部分支持專利法改革的國會老將相繼宣布不再競選連任,都為未來修法投下變數。

不過這並不代表美國國會對專利事務的興趣降低,以眾議院為例,其法院智權暨網路事務次級委員會就兩度召開聽證會,聽取各界證人代表對美國最高法院TC Heartland案判決影響、USPTO公告後審理程序的分析,依USPTO PPAC 2017年度報告整理,美國專利訴訟審判地、USPTO公告後審理程序、專利適格性等議題,都是未來美國國會可能的修法熱區。

法院動態

不意外地,美國最高法院2017年作成多件逆轉判決,例如:Impression Products v. Lexmark案改寫專利權耗盡規則,專利貨品出售後,專利所有權人不得再以侵權訴訟手段限制購買人的使用轉售權利,且此一原則無分美國境內、境外,皆一體適用;SCA Hygiene案判定,專利所有權人若依35 U.S.C. 286在6年內請求侵權損害賠償,被告無專利所有權人怠忽(laches)行使專利權的抗辯事由可適用;Life Technologies案則說,提供專利發明複數零組件中的單一一項到美國境外生產製造,並不構成35 U.S.C. 271(f)(1)的侵權行為。不過2017年最重要的美國專利案件判決,應是改寫了擇地起訴(forum shopping)遊戲規則的TC Heartland案,一舉推翻1990年VE Holding案對28 U.S.C. 1400(b)侵權案「被告人居所」(where the defendant resides)的擴大解釋,被告若為美國企業,美國最高法院限定其居所係指公司成立註冊地。

而Fed. Cir. 2017年的產出也十分豐富,其中在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相關案件部分,新增了幾件在後Alice時代仍通過專利適格性檢驗的判例;Helsinn案涉及販售阻卻(on-sale bar)的定義,也就是申請前的公開販賣或要約,即使未揭露所請發明細節,仍可用作AIA新制的35 U.S.C. 102(a)(1)先前技術。而Aqua Products案Fed. Cir.聯席審理(en banc)判決結果同樣廣受矚目,11位法官以共148頁的6份意見書各自表述,因共識難以凝聚,意見書裡有法官直言其挫折,儘管可資依循的教示無多,還是影響重大:IPR程序所提修正,USPTO不應要求專利所有權人先證明修正後請求項具可專利性,而是請求人依35 U.S.C. 316(e)應負修正後請求項不具可專利性的舉證責任。

事實上,美國最高法院還有兩件IPR程序相關訴訟案件等著宣判,2018年勢必引發熱議:一件是直接關係IPR程序存廢的Oil States案,儘管一般認為翻盤機會不高,但57份來自不同產業協會、上百企業、逾百學者署名的法庭之友意見書(amicus brief),以及開庭辯論當天在場外高舉「讓專利再次偉大」、「PTAB殺了我的新創公司」等標語的群眾,在在說明本案的高爭議性。另一件SAS Institute案,爭點在於PTAB應否就被挑戰的每一項次(challenged claims)有無可專利性作出終局決定,不論本案最後如何判定,美國最高法院一槌定音,肯定會有影響。【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02期:2017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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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一號文:提高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標準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雖然今年的中共中央一號文件還沒完全出爐,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號文卻值得先關注;因為從標題「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以及處處強調保護企業家利益的文字就可以看出,中國大陸的法制環境,未來對商業經營將會越來越友善。

中國大陸的重要政府機構每年年初都會發布所謂的一號文,指引這一年中的施政方針,也因此成為外界解讀政策走向的重要參考。例如,最具指標意義的中共中央一號文件,幾乎每年都在關注農村與農業的改革發展,顯示政府當局重視農民生計的決心。

雖然這份文件的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但十點的內容裡,其實有不少直接命中核心。舉例來說,第一點就肯定了企業家對於經濟發展和增強國力的貢獻,也解釋了發布這份文件的原因。在實際作法上,最高人民法院先從節制國家權力的方向著手,表示堅決反對利用刑事手段來干預經濟糾紛,企業的任何創新創業活動只要不違反刑法,都不能以犯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企業家對社會的貢獻

此外,針對政府與企業間的契約關係,政府不能僅因換屆或領導人員更替就片面違約或解約;如果企業在法院拿到了勝訴判決,法院要運用各種措施來加快債權的實現,但已清償債務或無刻意規避情事的企業家,也要及時恢復其信用,以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但其中方向最明確的,就是在知識產權方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指明了「舉證難、判賠低」的現況,並且把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視為必須解決的問題。因此,在賠償金額的計算上,最高人民法院宣示,將建立以市場價值為指引的侵權損害認定機制,並提高知識產權的賠償標準,並且建立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此外,也要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的案件審判程序,以增加司法保護的效能。

這些措施完全反映了中國大陸目前對於知識產權審判的強烈需求。以專利為例,過去五年當中,中國大陸的專利申請與獲證量突飛猛進,隨之而來的,必然是大量的無效或者侵權訴訟。雖然法院體系也在幾個指標性的訴訟案件,如西電捷通案建立可依循的判決先例,但終究緩不濟急;此外,以填補損害為主的民事賠償法理,也因為權利人的舉證困難,一直拿不到讓人滿意的賠償金額。

賠償金額低,將打擊權利人對知識產權制度的信心

凡此種種如果繼續放任下去,輕則降低企業維權的意願,重則使企業對知識產權制度失去信心。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會直接對知識產權賠償基準下指導棋的重要原因。

有趣的是,就在這號文發布的隔天,中共國務院在今年首次舉行的常務會議上,也把優化營商環境、持續幾方市場活力與社會創造力列為施政重點之一,其中也特別強調將會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某種程度也呼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態度。

然而,眾所週知的是,自從2014年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啟動第四次專利法修法後,經過將近四年的時間,都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而此次修法的草案中,正好有最高人民法院指明將要建立的懲罰性賠償條款(可參考本刊前期文章:中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法為何「卡關」?)。換句話說,就算立法進度跟不上,最高人民法院也打算用自己的方法,讓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能加速到位。

因此,在司法體系的「倒逼」之下,中國大陸專利法的修正能否在今年順利完成呢?而中國大陸的知識產權環境,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明確宣示後又還會有哪些變化?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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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觀察:供過於求的共享單車將走向何處?
林士清/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台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共享單車、高鐵、支付寶及網購,被中國輿論評價為新四大發明,尤其共享單車的行業發展迅速,遍地開花導致激烈競爭,現下形成ofo與摩拜兩大巨頭的壟斷。投資市場亦有期待雙巨頭不要再進行殊死戰,合併壟斷市場結束競爭,估值提高投資者獲最大利益。尤甚,中國大陸對以共享經濟為名的商品或服務市場,與理想上的共享經濟主旨差距甚遠,政府有關部門對於共享經濟的理解與專業度不足,容易被市場的既得利益者限制和影響,成為政府管制者的挑戰。最後,關於共享單車在中國市場的決勝成敗,筆者認為關鍵有三:首先,用戶大數據的計算與應用,掌握消費者行為用以提升服務品質;其次,成本效益分析精算以維持共享單車的使用良率、調動城市閒置單車資源;第三,推廣至海外市場並發展獨特的共享單車模式,要得到當地消費者青睞並非商業利益考量,而是公益回饋及方便使用。

晚上飛回北京的航班通常會延誤,甚至凌晨之後才會抵達首都機場。從機場回學校的計程車上,會看到各主要交通據點,一卡車運送五顏六色的共享單車。接近清晨回到清華、北大,便會看到ofo(小黃)、Mobike(小橘)等共享單車已擺放在宿舍、食堂、圖書館、教學大樓等據點。偌大的清華大學校園,確實需要共享單車供給教職員及學生使用。事實上,相較於南方城市的騎樓密佈,不利機慢車行駛,北方城市街道上的空曠較適合機慢車運行。另外,北京的公交車和地鐵覆蓋面積雖大,但共享單車才是方便抵達目的地的最後一哩路,於是北京反映出中國大陸共享單車激烈競爭的程度,如同在北京街上看到共享單車的損害程度,找到良率較高的共享單車其實需要技巧,亦有運氣成分。

照片來源:Pixabay

中國大陸的共享單車與傳統的共享自行車相比,最大的區別是無樁停放。相比於有樁自行車,無樁共享自行車更加靈活方便,不用依賴固定停放管理場地,車輛均被投放到路邊空餘位置,只需在微信、支付寶或專屬APP上,支付一定的押金即可租用,歸還時也是選擇合適空閒位置就地鎖車停放並完成使用結算即可,不過,無樁共享自行車在方便之餘,也有更多的被盜用,惡意毀損,亂停放等問題發生。

針對共享單車的熱潮,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披露數據顯示,倒閉、停運或是轉讓的共享單車平台已有60餘家,由於市場容量不大,前期資產投入重,過於分散只會導致共享單車平台走向平庸,未來很可能中小平台逐漸被淘汰,或者被大平台收購。不過,筆者不偏好押金制度,所以選擇使用信用認證免押金服務的平台。

共享單車出現雙巨頭:小黃與小橘有攜手壟斷趨勢

共享單車、高鐵、支付寶及網購,被中國輿論評價為新四大發明,談到共享單車的肇始,其實帶有青年創業傳奇的勵志。2014年就讀北京大學的戴威,與薛鼎、張巳丁、於信、楊品傑等北大同學創立ofo,初衷乃使用自行車騎行旅遊,並致力解決海淀區大學校園內的出行問題。ofo選擇共享單車作為商業模型,消費者手機掃碼一刷,2015年ofo率先在北大造成轟動,北大校園校舍集中,小黃單車成為方便的代步工具,ofo迄今是北京大學校園裡最廣為人知的新創故事。爾後,ofo發展規模壯大完成A輪投資之後,陸續又獲得投資集團DST全球、網約車巨頭滴滴出行、中信產業基金在內共投資4.5億美元,準備大展拳腳,甚至佈局美國矽谷。

與此同時,2015年在上海營運的摩拜(Mobike)單車也站穩腳步,並於2016年快速在北京、深圳、廣州、成都、廈門、武漢等全國佈點營運,於是ofo小黃與摩拜小橘,無論移動或停放,皆成為點綴人行道和慢車道的景觀,但有時卻也造成混亂。

事實上,ofo和摩拜在商業經營內容上各擅勝場,小黃和小橘單車在智能鎖設計上,集成了GPS和通訊模塊,用戶可通過智慧型手機應用隨時隨地定位、預約和使用附近的摩拜單車,騎行到達目的地後,亦無需停靠在固定的停車樁上,就近停放在路邊合適的區域,關鎖立即實現電子付費結算。

除了較早入局的ofo及摩拜外,2016年迄今至少有25個共享單車品牌洶湧入局,甚至包括電動自行車共享品牌,已從激烈競爭走向氾濫過剩的狀態,嚴重衝擊消費者對於共享經濟的信任與安全問題,也引起固有產業及政策利害關係人的抗議與杯葛。

嚴格而言,現行市場機制下的共享單車已喪失「共享經濟」光環,中國大陸政府文件已將之改稱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既然早前用來吸引目光的「共享」光環已消失了,現在市場只是純粹資本角力。市場上一直有鼓吹ofo和摩拜合併的聲音,投資者論早前推動滴滴與快的合併、美團與大眾點評合併、百度外賣與餓了麼合併 ;而合併得出的經驗是滴滴市值不斷提高,投資者回報大升。因此應盡早結束「共享單車」行業的競爭狀態,合併成一間最大公司,在市場佔據排他性的位置。簡單來說,就是要壟斷市場來獲得最大利益,合併壟斷市場結束競爭,估值提高投資者獲最大利益,但兩間企業的創辦團隊一致拒絕合併,可謂不見棺材不掉淚,決定要戰到最後一兵一卒的殊死戰。

盤點近期共享單車接踵而至的猝死潮,素有「小紅」之稱的悟空單車,在2017年6月率先倒閉;位於南京的町町單車因母公司非法集資,造成資金斷鏈宣布倒閉;「小綠」之稱的酷騎單車,因押金難退出現財務危機,最後宣布退出共享單車市場;口碑不錯的「小藍」單車迄今仍陷入押金退款的財務危機;最有趣的是卡拉單車,因為單車時常遭竊,讓投資方宣布撤資。

事實上,ofo與摩拜兩大共享單車品牌,背後的投資方陣營不一,前者以阿里、滴滴為代表,後者則背靠騰訊;然而現階段「雙巨頭」的商業模式在現實環境下均無法創造利潤,雙方已呈現資本內耗的消耗戰。不過,中國大陸亦有輿論希望政府接手共享單車,希冀由政府機構來建置、營運,或有時是以公共私營合作制(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方式,來結束雙巨頭壟斷共享單車的亂象。

共享經濟為名的市場已呈現淘汰的猝死潮

目前學界所討論的共享經濟,旨意將剩餘產值或產能再利用之模式。在交換行為、消費領域及經濟現象中,促使個體、企業、非營利組織、政府組織能有效地透過網路技術、平台與軟硬體設施,達到產品或服務的分享。是以,共享經濟的核心概念關注於產品或服務的「使用權」作為分享標的,而非實際握有產品及服務的「所有權」。無論營利或非營利皆可透過資訊平台的分享,將一般經濟消費轉換成共享經濟的範疇,讓物品、服務、資產及產能達到充分地分享,該範疇之中的消費成員如買家、賣家、出租者、承租者、提供者、消費者或合作伙伴等政策利害關係人,在消費者權益保障之下均是對等的關係。然而,中國大陸的共享經濟強調的是「流量」競逐,而非消費者的「權益」保障。

共享單車自2014年在中國市場問世以來,究竟是否屬於共享經濟的範疇仍有爭論的空間,其實共享單車的盈利模式尚不明朗,經營現金流持續為負,但資本卻趨之若鶩,義無反顧地投資推動共享單車行業發展。然而,除了共享單車之外,2016年中國的共享經濟市場規模接近4萬億元,商品款式從充電器、手機,到睡眠艙、汽車、雨傘、服裝等,以共享為名的市場型態可謂五花八門。時至2017年,共享系列產品或服務宣告進入死亡倒計,根據北京36氪的研究,指出截至目前共有19家投身共享經濟的企業宣告倒閉或終止服務,其中包括七家共享單車企業、、七家共享充電寶企業、一家共享租衣企業、一家共享雨傘企業及一家共享睡眠倉企業。筆者甚至有聽過「共享珠寶」的行業,但承租珠寶必須先充值已維持信用。

共享單車熱潮之後又出現共享汽車,共享汽車備受媒體關注,肩負著改變國民出行方式的宏大使命,卻缺乏清晰的盈利模式而飽受詬病。友友用車創始人曾對媒體表示:共享汽車目前難盈利,費用完全不能打平成本。事實上,共享汽車存在便利度不夠、停車費用高、充電困難等諸多影響用戶體驗的問題,但共享汽車的市場潛力仍有不少資本家覬覦,市場分析公司估計到2018年,中國共享汽車出行潛在市場有望達到1.8兆元人民幣,近期出行巨頭滴滴、摩拜單車也摩拳擦掌,快速切入共享汽車領域,尤其摩拜單車的商業戰略最具企圖,希冀將共享單車與共享汽車的消費者出行數據進行連結,開發更多的交通服務與共享利潤。

共享經濟顛覆傳統經營型態與觀念,其以創新商業模式提供消費者更有效率的服務,甚至可替社會問題提供解決方式。是以,本研究探究共享經濟本質其實有三:首先,共享經濟強調勞力和技術走向分工細緻化,所有的產能充分利用,減少閒置資源;其次,共享經濟本於人民之間的互助互信,挑戰政府替專門領域架設高門檻的管制能力;第三,共享經濟是種反消費者主義,使用權凌駕於所有權之上。不過,檢視中國大陸以對共享經濟為名的商品或服務市場,與理想上的共享經濟主旨差距甚遠,政府有關部門對於共享經濟的理解與專業度不足,容易被市場的既得利益者限制和影響,如何強化政府有關部門投入共享經濟的動機,有助於處理各式共享經濟模式與既有法規產生之扞格,成為政府管制者的挑戰。

共享單車如何避免共有財之悲劇

共享單車主要概念,是期望在都會區內以免費或平價租賃的方式,讓民眾使用自行車替代大眾運輸或私有車輛來進行短程的通勤,以達到紓解交通擁塞、減低噪音和空氣污染的目的。共享單車立意甚佳,被稱為公共運輸系統的最後一哩路,長距離的捷運、中距離的公車及短距離的單車,構成大城市地區完整的公共交通運輸體系。不過,共享單車這一模式,曾在歐洲和北美多個城市形成巨額虧損,最終被迫關閉。探究其主因,共享單車涉整體的公共利益,而非僅個別的商業利益而已,共享單車的模式能否適應道路規劃、城市建設、公共健康等提供支持,方為共享單車能否落地深根並得到使用者認同的關鍵。尤甚,共享單車這一模式是否適合中國大陸的市場環境,該話題一直處於爭論中,越來越多業者投入共享單車產業,導致共享單車市場出現供過於求的情況,堆積如山或維修不善的共享單車也備受當地居民抱怨。

中國大陸的共享單車業者,營運上幾乎採取「傾銷」方式來佔領市場佔有率,於是造成共享單車氾濫的問題,尤其單車製造的單位成本極低,維修成本及汰換率極大,導致共享單車的服務品質仍有大幅改進的空間。從公共財的角度來分析,只要具備了共享性或非排他性,就屬於公共財,嚴格滿足公共財所有屬性的是「純公共財」,部分滿足的是「準公共財」。事實上,共享單車既然屬於城市公共服務,其產權屬於非排他,但使用權是相互競爭的的共有財,「共有財之悲劇」(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強調產權不明確的共有資源,必然受到理性個體的過度濫用,共享單車本身屬於城市短程通勤之工具,明確的使用者付費及適當產權使用,否則共享單車依舊有偷竊、毀損、破壞、量大等服務品質不佳的困境,提升共享單車的服務品質才有可能避免竭澤而魚的集體悲劇。

以北京市公共交通運輸來說,地鐵系統如同大動脈、公交車如同小動脈,搭配共享單車則形成完整的公共運輸網絡,共享單車若過渡氾濫,必然面臨共有財之悲劇。資本過剩的投資,使共享單車頓時成為熱門焦點,但資本退卻之際,共享單車市場能否回歸正常?目前在中國主要城市業已出現共享單車過剩的局面,甚至出現新一輪的共享單車倒閉潮,倒閉業者綁架各種營運資源及用戶的押金,一時間哀鴻遍野,留給政府有關單位不好處理的政策難題。關於共享單車在中國市場的決勝成敗,筆者認為關鍵有三:首先,用戶大數據的計算與應用,掌握消費者行為以提升服務品質;其次,成本效益分析精算維持共享單車的使用良率,調動城市閒置單車資源;第三,推廣至海外市場並發展獨特的共享單車模式,得到當地消費者青睞並非商業利益,而是公益回饋及方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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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的起點:從108課綱看台灣的資訊人才培育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根據108學年度即將上路的新課綱,將「資訊與生活科技」列為國、高中必修科目,而且教育部將投入21億元更新設備,3年內要養成超過千名資訊科技老師。雖然資訊科技看似受到重視,事實上卻存在著極大的隱憂:儘管108課綱上路後,資訊課將成為國中必修,但在國小階段反而成為彈性課程。現在國小三年級就開始上資訊課,未來新課綱則建議五年級才開始,而且是「可上可不上」,如此一來資訊教育究竟是新亮點還是倒退走呢?

在2017年底一場「AI策略布局高峰會」中,教育部人工智慧人才培育辦公室主持人、台灣大學資訊工程系教授林守德指出,人工智慧產業是現在政府積極發展方向,經濟部、科技部、教育部等跨部會都在推動,但反觀台灣資訊教育卻落後得很嚴重,如果連資訊教育都沒有,拿什麼談人工智慧教育?就以即將推出的108課綱為例,國小沒有資訊教育必修課,全由老師決定教或不教;國中階段一周則有兩學分「資訊與生活科技」,也就是可以上資訊教育或是生活科技,平均下來大概每周約有一小時的資訊課;高中則是其中一年有兩學分必修課。英國要求11歲小孩要具備「雙語」,也就是要學會兩種程式語言;但台灣國小卻連固定的資訊課程都沒有,可想見和國外教育的差距有多大。

林守德認為,台灣的資訊教育不但落後全世界,而且是落後很多,要發展AI一定要學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若基本運算思維都沒有的話,如何能訓練人工智慧的概念?人工智慧人才必須由下而上去推動,對國家競爭力有影響,急迫性及嚴重性值得政府重視。

表一、教育部人工智慧技術及應用人才培育計畫(暫訂) 資料來源:2017/12/29「AI策略佈局高峰會」,林守德簡報

人工智慧基本教育與科普論述

人工智慧課程地圖

將人工智慧的概念往下推廣、向下紮根:

建置科普網站,收錄視覺、自然語言、機器人等相關國內外文章。

未來有科普巡迴演講,進入高中及一般民眾。

基礎課程/核心課程/應用課程/種子教師培育。

AI領域非常廣,包括自然語言處理、機器人、IOT、深度學習的核心技術等,不同應用有各自的課程。

人工智慧實務場域學習及平台

人工智慧競賽與標註資料蒐集

結合產學提供業界實務場域及資料,配套學生學習參與AI系統的實務開發,鼓勵開發人工智慧相關開源程式,使用國際人工智慧開源平台上的模組或系統。

現在這波人工智慧建立在機器學習的技術基礎之上,機器學習最重要的是標註的資料(data),鼓勵參與人工智慧相關競賽,像是資料探勘、語音及圖像辨識、機器人競賽,鼓勵中文資料蒐集及標註,而舉辦競賽需要有非常高品質的data。

早在1950年代、1980年代,AI曾經各紅過一次,中間歷經幾度寒冬,很少有一個產業領域能「起死回生」,上下起伏這麼多次。林守德解釋,由於AI涉及的問題太大,每個時期都只能解開一小塊,這一階段AI所有的成就,幾乎都聚焦在深度學習相關的辨識技術,但其他部分仍有很多進步空間。AI要有「自我意識」還很遠,只要電腦還未像人類一樣聰明的時候,AI就會有第四波、第五波不斷出來,直到AI各方面和人一樣厲害。林守德以「從幼稚園畢業正要進入小學」形容如今正值AI啟蒙時代的終點,也就是智能大躍進之前的時代,AI領域之所以有趣,是因為有太多東西可以做,也有太多東西還沒做。

如何成為AI人才?

人工智慧產業正夯,許多學生和家長都希望能搭上AI列車,林守德建議,未來若想走AI這個領域,必須把握四個方向:了解AI的歷史、培養基本數學與資訊能力、必修機器學習、由實作驗證理論。AI人才必須熟悉資訊科學和數學,了解機率和統計、線性代數、微積分;還要會寫程式、基本資料結構和演算法,並且了解資料庫(詳見表二)。

表二、AI基礎學科知識 資料來源:2017/12/29「AI策略佈局高峰會」,林守德簡報

數學

  • 機率與統計
  • 線性代數
  • 微積分

資訊科學

  • 程式設計
  • 資料結構與演算法
  • 計算機結構
  • 資料庫

機器學習是這波AI的成功因素,想成為AI人才,一定要了解機器學習的理論,對於調整參數、最佳化、加速的方式,也要能真的吸收和應用。機器學習是一個走了三、四十年的領域,演算法早就發明,只是受限於過去的電腦速度不夠快,硬體限制無法發揮能力。AI背後需要數學理論和分析,要對領域有足夠的了解,不然只是瞎子摸象,台灣想要做得比全世界其他競爭對手好,要了解AI方法背後的道理,有能力針對問題去修正方法,才有比較大的機會成功。林守德也說,雖然AI是理論,但還是需要實作,從做中學很重要,否則無法真正體會。他鼓勵在學學生可以參加T-Brain的競賽,增加AI的實務經驗。

T-Brain競賽 2018年將正式啟動

去年3月,Google宣布高價收購資料科學平台Kaggle,這是一個為產業和數據科學家提供數據建模和數據分析競賽平台。而在台灣,趨勢科技和國家實驗研究院也仿效Kaggle,攜手建置「T-Brain機器學習智慧運算分析平台」,T-Brain平台是國內第一個機器學習及AI社群。趨勢科技全球資深研發副總暨人工智慧加速計劃主持人周存貹表示,2018年開始,預計每兩到三個月將舉辦一次T-Brain競賽,由趨勢科技邀請業界提供Dataset,一起設計比賽題目及評分標準,開放各大學學生參與競賽,比賽題目和實況會公布在T-Brain平台上。對於業界來說,如果缺乏AI人才,可藉由T-Brain競賽接觸到學界的AI專家,有AI想法的公司可藉由競賽來驗證想法的可行性,降低投資新專案的風險。而參與競賽的學生,除了可以賺取獎金,更重要的是能提升自己的AI專長、了解業界真正的需求,也有機會找到工作甚至自行創業。

資料來源:2017/12/29「AI策略佈局高峰會」,林守德簡報

AI發表是個很新的模式,新技術怎麼應用大家都很關注,以前發表論文要投稿至研討會,經過三個月等待才知道有沒有被錄取,現在AI技術都是先發表再說,變動實在太快。林守德強調,在AI領域中,產與學是非常靠近的,學界新的技術出來,往往不到一年就可以被應用在業界,而且產學合作的成果是可以直接成為產品的,另一方面,AI專精的學生,畢業後也可能成為業界的即戰力。從教育端去看,AI需要不同面向的人才,包括了解產業需求、不用非常深入技術的應用端人才;業界最缺乏的系統端人才;有能力發展新的演算法,更貼近要解決問題的高階研發人才;還有走在最前端、發展更新技術的世界級研究人才。不同類型的人才有不同的訓練及產出模式,必須從課程、平台、場域訓練及科普教育著手,加強中小學生的資訊基礎教育則是根本之道。

發展AI 從產業自治開始

台灣產業長期被缺乏高階人才所困擾,若不解決終將成為產業發展及升級的障礙,治本之道應從教育改革著手。台灣教育仍停留在教育部極權統治的監管思維,因而無法貼近產業脈動和業界所需,應儘速轉為順應時代需求的產業自治。尖端的產業要有尖端的教育服務業,從學校培育出來的學生才能順利為產業所用,像現在一邊高喊發展AI產業、培育AI人才,卻將資訊教育從國小開始連根拔起,從第一線的國小老師到大學教授都倍感憂心,究竟教育部何時才能退場,鬆開那雙高度管制的手,讓教育真正回歸學生及產業真正的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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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匯流勢不可擋 如何規範ISP業者為立法重點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近年隨著全球資通訊、傳播科技之演進及網路 IP(Internet Protocol)化與寬頻化之發展趨勢,通訊、傳播及網際網路,在服務、 網路、平臺、終端及內容等面向出現匯流現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法律事務處處長葉寧於NCC 十週年會慶的報告中曾指出,在今天,數位匯流已非趨勢而是現實的現象。

在現實的情況下,電信、傳播及網際網路服務,已透過通訊傳播網路寬頻化及數位化技術發展,IT與CT技術已充份結合。語音、影像、數據等服務均轉化為 IP 封 包,即同時 IP on everything,電信網路在走向全IP化的同時,服務匯流的結果導致實體網路與網際網路之界線模糊。與此同時,台灣在4G執照開放後,無線寬頻總用戶數已達1800萬戶;有線電視數位化比例也快速增長,已達87.4%。另一方面,台灣民眾每天手機上網時間超過3個小時,位居世界第一;4G用戶數也成長飛快,於2016年初已突破1,100萬戶,普及率世界第一;平均每月流量8G-10G,同為世界第一。

葉寧表示以上所述,在在顯示台灣民眾在通訊傳播方面已與世界同步,但反觀我國的通訊傳播法律,不但歷史悠久,而且只看見臺灣,因此修法勢在必行。目前於立法院待審的數位匯流五法已是第二版,包括數位通訊傳播法、廣電三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新電信法。

數位匯流是什麼?為什麼OTT值得關注?

在早期傳統通訊傳播產業盛行的年代,電信 (語音)、廣電 (影音內容)、及數據 (網際網路資訊) 之間壁壘分明,各有不同的市場及閱聽人,但在數位化發展和高速頻寬網路普及後,原先各自獨立的產業間出現大規模的橫向流動,並不斷匯流整合,使既有界線變得模糊,形成了跨產業,跨領域的新服務型態。

NCC委員陳耀祥於世新大學舉辦的《數位匯流 時代之數位權利學術研討會》當主講嘉賓時表示, OTT是數位匯流下發展迅速的新興服務,而2016年是台灣OTT元年。

OTT是「Over The Top」的縮寫,任何利用網際網路來傳遞影音多媒體內容或文字訊息者,皆可被視為OTT業者,與cable業者相比,較無服務品質(QoS)保證。像Line TV、愛奇藝、Skype、Line、WeChat、WhatAPP等都屬於OTT服務。

歐盟於2015年10月發佈了「OTT服務報告」,將OTT服務定義為「透過開放的網際網路 (Open Internet),提供給終端用戶的內容、服務或應用程式」,其分類有以下3種:

  1. OTT-0:能與公眾電話通訊之語音服務,Skype Out。
  2. OTT-1:未與公眾電話通訊之語音服務,Line。
  3. OTT-2:其他視聽服務,如社群平台、電子商務等,如YouTube、Facebook。

陳耀祥指出OTT最大的問題是著作權,因為在網路時代OTT是跨界的新形態服務,執法的主權便很難控制,像現在流行的智慧型機上盒如安博盒子就是一個好例子,這種機上盒一出,香港的電訊盈科在短短4個月內營收便短少了數億港幣。除了因為無法可管外,如果業者是在境外操作,也有執法上的困難。不過,就在2017年12月,香港便傳出首宗成功檢控機上盒業者侵權且獲判刑的案子 (註:請參考:首宗成功檢控案件 轉駁nowTV訊號至機頂盒 三人侵權牟利判囚),對有線電視及付費頻道業者來講,是一大喜訊,也希望能收到阻嚇作用。

新創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劃重點

第一版的數位匯流五法並沒有數位通訊傳播法,此法是由新任NCC主委詹婷怡所創的。由於詹婷怡來自網路業界,因此她就其熟悉的領域草擬了「數位通訊傳播法」,做為未來網際網路、電子商務以及OTT產業跨業營運的法規依據。

數位通訊傳播法的基本要點如下:

  1. 本法之制定目的。(草案第一條)
  2. 政府應統籌規劃、辦理相關事項及建立公眾參與機制。(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
  3. 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依法配合政府措施之責任。(草案第五條)
  4. 數位通訊傳播流通之確保。(草案第六條至第九條)
  5. 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營業資訊之揭露及品質保證責任。(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6. 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之責任。(草案第十三條)
  7. 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之限制責任。(草案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
  8. 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與其使用者或第三人間,因數位通訊傳播服務之使用行為所生爭執,得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草案第十九條)
  9. 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維護使用者通訊秘密之義務,及數位訊息之傳遞不得有刻意規避情事。(草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10. 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應建立資通安全防護機制。 (草案第二十二條)
  11. 商業電子訊息之發送規範。(草案第二十三條)
  12. 維護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普及與近用。(草案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13. 鼓勵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自律,建立訴訟外爭議處理機制及在境內設立營業據點。(草案第二十七條)
  14. 推動我國數位通訊傳播與國際合作及交流。(草案第二十八條)

前文已提過,OTT最大的問題就是著作權,而涵括OTT管理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有關著作權的部分主要是第14及18條(表1)。

表1.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與著作權相關之條文

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 提供接取服務之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之侵權行為,有下列情形者,不負賠償責任:
一、所傳輸之資訊係由使用者所發動或請求。

資訊之處理係經由自動化技術予以執行,且未就傳輸之資訊為任何篩選或修改。

一、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就其所提供之接取服務(如提供寬頻上網服務之業者)過程中,如傳輸之資訊非由其主動提供,及資訊之處理係經由自動化技術予以執行,且其未就傳輸之資訊為任何篩選或修改時應得免責,以避免阻礙數位通訊傳播服務之正常發展,爰參考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之精神及德國電子媒體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條。

第十八條 前四條規定事項,著作權法有規定者,適用著作權法之規定。

為釐清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於著作權事項免責事由之競合,於著作權法有規定時,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應適用著作權法之規定,始得免除法律責任。

第14及18條之條文看來,「數位通訊傳播法」對於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認定相對寬鬆,尤其是第14條,代表純粹提供平台或服務的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只要對所傳播的資料沒有任何篩選或修改,即便知道所傳播的資料有侵害著作權之虞,也可以照樣傳輸,因為免責。這就如同在淘寶上面賣仿冒品,只負責提供平台的淘寶可以撇得一乾二淨一樣。表面上平台業者或是ISP好像沒什麼責任,因為侵權的不是他們,他們只是被動的傳輸,但是,假設業者明知所傳播的資料有侵權問題,卻無所作為,這樣子也可免責嗎?就如同旅館業者,如果「明知」客人租用旅館從事非法行為,但為了顧客權益而知情不報,難道也可以免責?雖然現在立法的宗旨是對網路施以最少的管制( minimum touch),但對於原創的保護還是不能少。不然什麼都要回到著作權法,這對於應付數位匯流的科技洪流好像沒什麼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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