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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第542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深入報導 《 TAIPEI AMPA 2024 》2024年台北車輛三展強化跨產業整合,驅動產業革新
《 TAIPEI AMPA 2024 》為專利找出海口:在「臺灣專利超級站」發現臺灣專利超級讚!
《 TAIPEI AMPA 2024 》 碳中和成永續經營關鍵, 汽機車供應鏈聯手提升綠色競爭力
   
研發創新 AI工具提示詞寫作的挑戰與應對方案
   
智財管理 簡介英國商標制度:註冊商標與假冒訴訟
   
 
《 TAIPEI AMPA 2024 》2024年台北車輛三展強化跨產業整合,驅動產業革新
林宗輝╱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24年台北國際汽機車零配件展(Taipei AMPA)、台北國際車用電子展(Autotronics Taipei)及台灣國際智慧移動展(2035 E-Mobility Taiwan)於4月17日至20日在台北南港展覽1館聯合舉行。本屆展會吸引來自全球19個國家、超過1,000家廠商參展,共計2,700個攤位,規模盛大,再創新高。展會不僅呈現臺灣汽機車產業上中下游完整供應鏈實力,更透過資通訊、電子、半導體等異業跨域技術整合,帶動台灣車輛產業加速革新,展現其在全球車輛供應鏈所扮演的關鍵地位。

車電三展做為台灣汽機車與相關產業最大的年度盛事之一,獲得產官學界領袖共襄盛舉,共同勾勒臺灣車輛產業發展藍圖。開幕典禮由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黃志芳董事長、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李詩欽理事長共同主持,經濟部王美花部長、美國在台協會處長孫曉雅也蒞臨致詞,為展會揭開序幕。


攝影:唐銘偉╱北美智權傳媒設計組

產官學共襄盛舉

黃志芳董事長表示,汽車不再只是代步工具,更是智慧移動空間。在全球淨零趨勢下,電動車、自駕車、車聯網等創新科技日新月異,車輛產業正迎向360度移動革命。臺灣車輛產業必須緊扣潮流脈動,透過跨域技術整合打造差異化優勢,成為「新移動生態系」的核心驅動者。

李詩欽理事長指出,受惠於電動化、智慧化趨勢,臺灣車電產業蓬勃發展。根據工研院產科國際所(ITRI IEK)預估,2022年臺灣車電產值達4,167億元,較前一年大幅成長17%。展望2028年,車電產值可望突破9,000億元大關。臺灣業者積極轉型,在電池、馬達、電控等核心零組件,以及動力系統、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AS)、人機介面等關鍵次系統整合領域頗有斬獲,具備與國際大廠協同開發的實力。

經濟部王美花部長肯定臺灣車輛產業發展成果。她表示,在全球供應鏈重組下,如何以創新打造關鍵優勢,是產業的重要課題。臺灣車輛業者應加強上下游串聯合作,運用資通訊、半導體等優勢技術,發展智慧移動解決方案,以系統整合實力爭取更多國際合作商機,成為全球車輛供應鏈不可或缺的合作夥伴。政府也將在資金、人才、法規等面向給予協助,共同打造臺灣車輛產業升級轉型的有利環境。

美國在台協會處長孫曉雅讚許臺灣發展電動車的努力。她指出,拜登政府提出2030年新車電動化占比達50%的目標,為產業帶來新商機。近期美國通過「降低通膨法案」,針對電動車產業投入鉅額補貼,並祭出電池在地生產等規範。美國商務部也將在6月舉辦SelectUSA投資峰會,歡迎臺灣組團前往,共同探索電動車及半導體產業合作機會。孫曉雅認為,在臺美雙邊經貿與供應鏈合作日益緊密下,臺灣電動車業者應積極布局美國市場,以關鍵技術實力爭取國際大廠青睞。

電動車成亮點

軟硬整合實力備受矚目 此次車輛三展匯聚國內外重量級電動車大廠,成為展會焦點。鴻海集團旗下MIH聯盟首度參展,以「軟硬整合 共創移動新未來」為主題,展出電動車Model B、電動貨車Model N等整車成果。鴻海強調車輛將重新定義為「軟體定義」的智慧移動空間,未來競爭力決勝於跨域整合。此次展出涵蓋MIH開放式電動車平台、固態電池、馬達、電控、充電等關鍵技術,全面展現MIH生態系夥伴協同創新的成果。


攝影:唐銘偉╱北美智權傳媒設計組

在商用車領域,臺灣業者同樣有亮眼表現。成運汽車發表450kw超高功率中央驅動馬達,峰值扭力高達3,300Nm,可搭配適用不同車型的變速箱,靈活對應商用車動力需求。此外,成運也推出全新長程快充電動巴士,採用容量218kWh的LTO鋰鈦電池,可實現10分鐘快充達8成電力,日行駛里程可達500公里以上。這款電巴預計下半年開始在台北-高雄路線測試營運,為國內外都會區提供電動大眾運輸解決方案。

在專業零配件領域,臺灣廠商亦有精采呈現。車燈大廠巨鎧精密宣布成為德國知名改裝品牌Mansory在臺獨家代理商,為超跑市場提供頂級客製化車燈設計服務。此次巨鎧展示多款結合Micro LED技術的高階車燈,不僅具備超薄、可彎曲、高亮度等特性,更能透過程式控制呈現多變化的照明效果,讓車燈由被動安全配備升級為智慧互動界面。巨鎧表示,新技術不僅實現客製化設計,更大幅縮短開發時程,為車輛照明產業注入新思維。

車用電子業者經緯智慧(aetina)則聚焦自駕車關鍵技術。其展出針對車載環境優化的AI邊緣運算平台,可支援多達8組感測器,整合車道偏移、車距控制、行人偵測等ADAS功能,並通過嚴苛車規驗證,可加速自駕車輛的功能驗證與商轉時程。該公司也與新創團隊合作,開發結合即時定位與車聯網的車隊管理系統,可廣泛應用於共享運具、物流配送等新興服務。經緯智慧指出,臺灣在AIoT領域技術領先,是發展智慧移動的利基。

重視創新應用與永續發展 展現車輛產業新思維 此次展會聚焦創新技術,從產品、技術到商業模式多管齊下,為產業升級轉型探索新方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首度設置「臺灣專利超級站」(Taiwan Patent Go)主題館,遴選多項車輛相關技術參展。包括車輛研究測試中心的煞車系統齒輪嚙合設計,有助提升檔位切換安全性;金屬中心的鋰電池防爆閥設計,可避免電池於極端溫度下爆炸;以及資策會的自駕車訓練場域,可提供自駕車輛收集行車數據與驗證技術,加速產品開發與商轉。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55期:2024年台北車輛三展強化跨產業整合,驅動產業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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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IPEI AMPA 2024 》為專利找出海口:在「臺灣專利超級站」發現臺灣專利超級讚!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為讓優秀的專利得獎作品能持續在國內外市場發光發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今年4月於「台北國際汽機車零配件展」(TAIPEI AMPA 2024) 設置「臺灣專利超級站(讚) Taiwan Patent Go」得獎專利專館,為得獎專利作品拓展新商機。智慧局表示,設置「臺灣專利超級站」目的是讓具有潛力的得獎專利技術藉由專業展進行多元展示及宣傳曝光,推薦給專業買主客群,同時提供面對面洽商媒合的機會,希望透過專利專館平台,促成專利商品化交易及開創市場新商機,達到「臺灣發明,創益無限」(Invent in Taiwan.Create for Business.)目標。除了TAIPEI AMPA 2024外,今年智慧局還會在台灣國際創意禮品文具展、新一代設計展及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等共4個展會設置「臺灣專利超級站」,篩選優良專利作品參與展出。


智慧局局長廖承威及參與導覽之貴賓於「臺灣專利超級站」前合照

智慧局局長廖承威指出,廠商的創意發明光有專利甚至專利獲獎是不夠的,他一直希望達成專利商品化、產品化的目標,也就是說專利能應用在產品上,到後段有出海口。因此從今年開始,智慧局便從國家發明獎或創新技術博覽會中一些得獎的發明,或其他參展的得獎作品中,篩選一些與特定展會領域相關的作品,召集廠商或學研單位來參與展出,提供他們一個展覽的機會。

為了參與此一盛事,智慧局為「臺灣專利超級站」量身打造了攤位設計。如下圖所示,攤位正面上方的有一條線,線的本身有無限的可能;其次,大大的「B」的字母除了有Best的一個概念外,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就像是豎起一個大拇指,一個「讚」的概念,所以「臺灣專利超級站」的諧音也代表了臺灣專利超級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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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IPEI AMPA 2024 》 碳中和成永續經營關鍵, 汽機車供應鏈聯手提升綠色競爭力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由Environment環境、Social社會責任、Governance公司治理所組成的“ESG”,被視為是評估一間企業經營的指標,已經開始對全球各種產業產生重大影響。TAIPEI AMPA今(2024)年舉辦ESG永續講堂,邀請領先推動ESG的參展廠商分享實績,協助汽機車零配件及車用電子產業提升綠色核心競爭力。

圖片來源:TAIPEI AMPA官網

範疇三才是減碳最大的目標

國際溫室氣體盤查涵蓋範疇,可分為直接排放(範疇一)、能源間接排放(範疇二)以及其他間接排放(範疇三)三類,現階段企業承諾或達成淨零排放的範圍,多只限於範疇一及範疇二的溫室氣體。範疇三是間接性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例如原料採購、產品的運輸、員工的通勤與異地出差、外包的服務等,依據國際組織「碳揭露計畫」(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簡稱 CDP)的研究報告,一間公司供應鏈的溫室氣體排放,是公司本身產生溫室氣體排放的11.4倍,而從跨國企業的角度,這些供應鏈的溫室氣體排放即為該跨國企業的範疇三排放。因為範疇三排放為「間接」性質,並非由企業所直接控制,若將範疇三納入碳盤查,對企業的影響才是最大的,因此跨國企業都致力於逐步引導供應鏈降低溫室氣體排放。

圖一、溫室氣體排放範疇示意圖


圖片來源:行政院環保署《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

為持續推廣ESG理念,TAIPEI AMPA與SGS台灣檢驗科技公司合作,今年除了在會場4樓設立「ESG專區」提供相關諮詢服務,並對積極投入ESG的參展企業,頒發「Golden ESG Achievement」標誌。今年共計有56家參展商獲選,其中有12家廠商在ESG方面有優越成果,榮獲Golden ESG Achievement標誌。

表一、2024「ESG Achievement」

金色標誌廠商

康舒科技、朋程科技、研華、智易科技、整隆企業、台達電子、發明家科技、神達 、微星科技、士林電機、東陽實業、馳諾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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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工具提示詞寫作的挑戰與應對方案
劉宏明╱房地產公司專案執行經理

AI工具的提示詞寫作極具挑戰,需精準描述關鍵細節,以簡練語言驅動AI。由專業提示詞工程師開發的AI工具,會比讓每個人學習寫提示詞更有效率,而這也是實現AI賦能大眾的可行路徑,因此企業主應該要慎重考慮雇用提示詞工程師,以避免在AI浪潮中落於人後。

描述自己就已經很困難

在真正談AI提示詞寫作的難度前,不妨先想想用文字描述一件自己再熟悉不過的事物有多難。大部分人肯定都有寫過自傳,即使是身為公司老闆,撰寫商業計畫書時也難免遇到這類挑戰。這些都是在試著用語言文字去描述自己最熟悉的人和事,但恐怕沒有人會認為這是容易做的事情。

描述技術的挑戰

用語言文字描述一項技術,即使對技術專家而言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以擁有世界頂尖人才的台積電為例,他們在投入數億元研發出重大成果時,為求最佳的專利保護,還得冒著技術外洩的風險,花費高額酬勞,特別聘請美國專利代理人訪談發明人,以協助撰寫專利說明書。可見即使是最熟悉技術細節的發明者,要用文字清楚表達也絕非易事。

AI對文字理解方式的特殊性

(1) 人類vs. AI的理解差異

許多人在與大型語言模型互動時,常常誤以為AI和人一樣擁有高度理解能力。但實際上,AI對文字的理解方式和人類大不相同。對AI而言,前後文的關聯性是其理解的基礎。一個字的差異,都可能讓AI的理解產生天壤之別。

(2) AI提示詞工程師的重要性

正因如此,LLM廠商非常重視AI提示詞工程師的招募,願意開出優厚的薪酬條件。因為LLM系統的性能,歸根結底取決於其對人類語言的理解能力。提示詞工程師的任務,就是設法提升LLM系統的語言理解,盡可能貼近人類的「腦補」能力,但又不能過度發散,曲解使用者的原意。這是一個需要精細拿捏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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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英國商標制度:註冊商標與假冒訴訟
王思原/世新大學副教授

英國商標註冊始於1875年,現行法為1994年商標法(Trade Marks Act 1994)。英國透過「註冊商標」及「假冒訴訟」(passing off)對於商標提供雙重法律保護。前者由國會立法,建立商標註冊制度,並明定商標侵權類型及救濟措施;後者是一種普通法上的民事侵權訴訟。不論商標註冊與否,主張權利受侵害之人都可以提起假冒訴訟並尋求救濟。雖然註冊商標與假冒訴訟是兩種不同制度,其保護要件各不相同,但就商標保護之目的而言,兩者具有互補而非互斥之關係。1994年英國商標法即明定,本法雖未規定未註冊商標之侵害防止或損害賠償程序,但並不影響假冒訴訟相關法律之適用[1]

註冊商標

英國商標註冊的業務主管機關為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任何具有識別性,且能夠以圖樣方式呈現之標識,包括文字、標誌、口號、聲音、形狀、顏色等,都可以作為註冊之標的。商標註冊的初始存續期間為10年,期間屆滿後,每10年得延展一次。1994年商標法將註冊商標定性為個人財產(personal property);在蘇格蘭法,則稱為「無體動產」(incorporeal movable property)[2]。註冊商標得為讓與或繼承之標的[3],商標權人並得授權他人其註冊商標使用[4]。和其他智慧財產權一樣,商標權規範的重點,在於排他權範圍之界定。為釐清註冊商標之排他範圍,1994年英國商標法明定下列三種商標侵權類型:

1. 基於雙重同一性之侵權:

他人未經註冊商標權人同意,於交易過程中使用之標識和系爭註冊商標相同,且用於同一商品或服務 [5]。此類型侵害的特點在於,標識和商品或服務「雙重同一性」(twin identities)即足以構成侵權,原告無須舉證被告之行為有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6]

2. 基於有致混淆誤認之虞之侵權:

他人未經註冊商標權人同意,於交易過程中,將相同於註冊商標之標識使用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或將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識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而且該使用有致公眾混淆誤認或聯想(association)之虞[7]

3. 基於商標淡化或減損之侵權:

此一侵權類型之目的在於,對在英國享有聲譽(reputation)之註冊商標提供特別保護。依s. 10(3)之規定,其要件為,他人未經註冊商標權人同意,於交易過程中,將相同或近似於該註冊商標之標識,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不論商品或服務是否同一或類似。此外,該標識之使用,必須在無正當理由之情況下,不公平地利用或減損該註冊商標的「識別特質」(distinctive character)或信譽[8]。此類型侵害被稱為是英國的商標淡化法[9]

上述三種商標侵權類型的共通要件是,被告必須於交易過程中使用標識,構成使用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行為:

(1) 將標識附著於商品或包裝;

(2) 為銷售之目的將標識用於商品或服務之提供或展示;

(3) 將標識用於商品之進口或出口;

(4) 以標識作為營業或公司名稱或名稱之一部分。

(5) 將標識用於商業文件或廣告;

(6) 以違反2008年保護商業免於誤導性行銷法規定之方式將標識用於比較廣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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