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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第570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4大跨國科技公司之能源策略:亞馬遜、谷歌、微軟、輝達
   
法規訴訟 AI訓練資料集侵犯了著作權?LAION在德國獲得勝訴
   
深入報導 數據與風險為GenAI主要挑戰,勤業眾信提5大因應策略
   
智財管理 電子菸商標屬違法使用而無效?2024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VPR Brands v. Shenzhen Weiboli Technology案
   
 
4大跨國科技公司之能源策略:亞馬遜、谷歌、微軟、輝達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美國市調公司CB Insights於9月初發布了《Big Tech in Energy》調查報告 (下稱《報告》),《報告》採用了 CB Insights資料庫,包括投資、收購、業務關係、公司考察報告、以及收益記錄等等,藉此了解 Amazon(亞馬遜)、Google (谷歌)、Microsoft (微軟)、及Nvidia (輝達) 4家科技巨頭如何透過策略性投資、合作夥伴關係和其他措施來實現其永續發展目標:

● 亞馬遜正在致力於使其運輸和配送中心運作脫碳,發展重點為氫技術。

● 谷歌正在開創清潔能源採購的新模式,致力於提高其資料中心網路的可持續性。

● 微軟正專注於再生能源(如太陽能和聚變)和碳捕獲技術,以滿足其人工智慧驅動的業務之不斷增長的能源需求。

● 輝達正在提高其資料中心的能源效率,並投資開發可靠的綠色電網。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為了達成2050淨零排放的目標,潔淨能源之開發及應用已成為許多大型科技公司的焦點之一。一方面,能源產業為大型科技公司提供了滿足對清潔能源解決方案不斷增長的需求,望能實現其永續發展的目標;另一方面,這些技術領頭羊也開始涉足能源產業,與能源企業和新創公司跨域合作,以確實掌握再生能源的技術、資源,早日實現營運脫碳。

大型科技公司於能源產業各領域之的參與度

圖1及圖2為4大大型科技公司在能源產業不同領域之關係數,從圖1及圖2均可發現,微軟的參與度最高,只有在永續交通 (sustainable transportation)的領域落後亞馬遜,其他領域之關係數均超越其他3家大型科技公司。

圖1. 大型科技公司在能源產業不同領域之關係數;資料來源:《Big Tech in Energy》, September 2024, CB Insights;註:關係分析包括收購、合作夥伴關係、授權協議和投資。計數包括以下活動:

分析了2022年第1季到24年第2季之企業及其相關實體。

圖2. 按能源產業子行業劃分的參與比例;資料來源:《Big Tech in Energy》, September 2024, CB Insights;註:關係分析包括收購、合作夥伴關係、授權協議和投資。計數包括以下活動:分析了2022年第1季到24年第2季之企業及其相關實體。

亞馬遜Amazon以零碳運輸為目標,致力再生能源投資

身為全球數一數二的網購公司,完善的物流支撐十分重要。據《報告》顯示,亞馬遜正努力增強其永續性物流與供應鏈網絡,致力於交通運輸脫碳。像是透過其氣候承諾基金(Climate Pledge Fund)投資了氫動力卡車和航空器具。此外,為了提高這些網絡的可持續性,亞馬遜也投資了再生能源夥伴及低碳材料。

亞馬遜的首席永續長Kara Hurst指出,「針對再生能源方面,亞馬遜設定了目標,希望於2030年達成全球營運100%採用再生能源,然而,此目標於2023年即達成,整整提前了7年。展望未來,我們堅定不移地履行我們的氣候承諾,承諾於2040年在亞馬遜的營運中實現淨零碳排;並透過投資太陽能、風能、核能和其他新興能源技術,在世界各地大規模產出無碳能源。」

相關新興能源投資

(1) 亞馬遜支持了一些氫能公司的巨額融資,希望有助於工業運作脫碳。它於2024年Sunfire的E輪融資投資了2.33億美元;並於2023年 Electric Hydrogen的C輪融資投資了3.8億美元。

(2) 除了從Rivian [1]訂購10萬輛電動送貨車外,亞馬遜還透過其氣候承諾基金投資了開發氫電動航空系統和重型車輛氫儲存系統的新創公司 (ZeroAvia[2]及Verne[3])。

(3) 建亞馬遜立合作關係以測試零碳運輸:與First Hydrogen 開始測試用於包裹遞送的氫動力FCEV、投資低碳混凝土技術(CarbonCure),以支持脫碳計劃。

谷歌Google與公用事業部門合作,倡議「潔淨能源轉型稅」

谷歌正透過其倡議的「潔淨能源轉型稅」(Clean Transition Tariff)來改變針對公用事業部門的潔淨能源採購政策。這是一種新的費率結構,旨在激勵大型能源用戶採用資本密集型潔淨能源,像是地熱能、核能以及電網儲電[4]。

Google首席永續長Kate E. Brandt表示,「我們將持續不斷發展的基礎設施視為推動低碳經濟所需的創新和投資機會。人工智慧在推動氣候行動方面有著巨大的前景。事實上,到2030年,人工智慧有潛力幫助減少全球溫室氣體(GHG)排放量的5-10%。透過我們的產品,我們的目標是到2030年時幫助個人、城市和其他合作夥伴每年共同減少10億噸碳當量排放,並且我們將繼續開發幫助社區適應氣候變遷影響的技術。」

具體行動

(1) 與公用事業公司合作進行潔淨能源採購,提高Google全球資料中心網路的可持續性。

(2) 谷歌與現有企業[5]和新創公司[6]合作,以堅定潔淨能源建設為新的「潔淨能源轉型稅」模式做準備。

(3) 為了實現其永續發展目標,Google也測試了資料中心廢熱的再利用。它利用其地熱經驗在芬蘭啟動了一個專注於建築物供暖的餘熱回收項目。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67期:《2024創博會》精彩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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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訓練資料集侵犯了著作權?LAION在德國獲得勝訴
袁如陵╱台灣專利師
人工智慧(AI)的日益普及,為創意產業帶來了許多新的可能性,但各式各樣的法律風險也隨之而來,特別是在著作權方面;在德國漢堡地方法院的一起訴訟就凸顯了這些挑戰。此訴訟案是一名攝影師起訴 LAION未經他的同意,在人工智慧訓練資料集中使用他拍攝的照片。而引起廣泛關注的原因,是因為此案是目前世界先進國家中,少數已經針對人工智慧技術做出判決的著作權案件。

攝影:北美智權/唐銘偉

LAION e.V. (Large-scal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Open Network,大型人工智慧開放網路) 是一家德國非營利組織,致力於開源人工智慧模型和資料集的建置,主要的工作是將網路上的公開圖片製作成資料集,並提供給 AI 開發商訓練人工智慧模型使用,例如 Google Brain 就曾經使用過其製作的 LAION-400M 資料集,知名 AI 圖片生成引擎 Midjourney、Stable Diffusion 也是利用 LAION-5B 資料集訓練其 AI 系統。本案的主角就是此 LAION-5B 資料集,其中包含超過 50 億張從網路上蒐集的圖片和文字描述[1]。

案件背景

原告Robert Kneschke則是一位德國攝影師,他於Have I Been Trained網站發現自己拍攝的照片出現在LAION-5B資料集中。這些照片原本收錄於圖庫網站bigstock.com供大眾免費瀏覽,但帶有浮水印,並附註說明未經許可不得複製。

當 Robert Kneschke 要求停止侵權行為時,LAION 並未配合,甚至在收到警告信後,還寄了一張 887 歐元的律師費帳單給原告[2]。Robert Kneschke 因此憤而提起訴訟,指控 LAION 未經他同意就下載照片使用。被告LAION 承認自己下載了照片,但認為自己的行為受到德國《著作權法》(Urheberrechtsgesetz, UrhG)中例外條款的保護,包括:

第 44a條的「暫時性重製」(Temporary acts of reproduction):如果複製行為是「技術過程所必要」(an integral and essential part of a technical process)的,並且「沒有獨立的經濟價值」(have no independent economic significance),就允許對作品進行臨時、短暫的複製。舉例來說,瀏覽器會暫時儲存網頁的內容,這是顯示網頁所必要的,也沒有獨立的經濟價值,就可能被認定為「暫時性重製」。另外,複製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傳輸」或「合法使用作品」。

第44b條的「文字和資料探勘」(Text and data mining):允許個人或機構為了進行資料探勘(從資料中萃取出有價值的資訊而進行的自動化分析)而複製作品的行為。不過著作權人也可以選擇保留自己的權利,主動以「機器可讀」的形式(machine-readable format)「選擇退出」(opt-out),此時第三方就不能任意使用作品。例如內容提供商可以在網頁上使用 robot.txt,讓自動化的第三方爬蟲快速判斷內容是不可主動抓取的。

第60d條的「為科學研究目的之文字和資料探勘」(Text and data mining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purposes):例如大學、科學研究院等研究機構,只要不是追求商業利益、或是為了公益,就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另外,文化遺產機構如圖書館、博物館,或是不追求商業利益的個人使用者也同樣可受到豁免。與第44b條不同的是,著作權人無法選擇退出。

以上條款中,第44a條是源自於歐盟《資訊社會著作權指令》(InfoSoc Directive)中第5條第1項;而44b條及60d條則分別源自於歐盟《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DSM Directive)第4條及第3條。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66期:台灣於地緣政治中面臨的挑戰及對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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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與風險為GenAI主要挑戰,勤業眾信提5大因應策略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台灣人工智慧學校(AI Academy)日前舉行了年度「2024台灣人工智慧年會」,以「百工百業用AI」為活動主軸,探討AI的滲透逐步快速擴展至各產業,並分享如何具體應用AI於各產業,從而實現整體創新與轉型。作為AI相關領域年度盛會,今年年會由副總統蕭美琴領軍,與會貴賓包括和碩聯合科技董事長童子賢、外貿協會董事長黃志芳、國科會主委吳誠文、國票金控董事長暨台灣人工智慧學校基金會副董事長魏啟林,以及多位產官學專家擔任專題主講人,並有超過1,000人參與盛會;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數位轉型服務團隊今年已是第三度參與。

圖1.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數位轉型服務團隊今年第三度參與「2024台灣人工智慧年會」;圖片提供: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近年來,生成式AI憑藉強大數據分析能力與自動化功能,為企業帶來前所未有的轉型契機。透過自動分析非結構化數據,企業能即時獲得預測分析,進而加速商業決策;並可藉由分析消費者行為提供精準客製化服務,以提升顧客滿意度。此外,生成式AI亦能快速整合不同數據來源,加速資訊流通,透過相關應用來帶動各產業成長之動能,並藉技術的進步成為企業創新的加速器,重塑各行各業的競爭格局。

AI技術大幅驅動相關投資市值增長

會中,勤業眾信數位轉型服務負責人溫紹群以「建構AI生態系,開創共贏新模式」為題發表演說,他表示,透過數位轉型與AI驅動的洞察,整合國際趨勢與規範,除可帶動相關技術與投資市值的增長外,更可滿足特定任務與人才需求。面對台灣產業步入AI時代,溫紹群提醒,企業從實施相關技術過渡到尋求大規模實現價值的拓展時,必須正視四大關鍵議題,以確保AI策略的成功實施並創造更高的價值。

圖2. 勤業眾信數位轉型服務負責人溫紹群;圖片提供: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第一、企業導入AI技術前,應審慎思考其應用之場景與目的,是為開發創新產品、提高營收並加強客戶黏著度,亦或是優化內部營運與提升生產力;第二、企業須建立完善的AI治理框架,以因應數據隱私與安全性、倫理、當責性等問題;第三、鑑於數據為AI發展之基石,其不單僅是數量上的堆疊,企業更應重視數據品質、生命週期管理,尤其是如何透過多元生態系數據創造差異化,以發揮其最大價值;第四、考量企業通常具有龐大的數據資料,為整合與管理多元的數據來源、種類,並確保其安全性與穩定性,並進一步管理演算法模型,企業需建置AI數據平台,藉此強化可信賴程度與營運風險。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66期:台灣於地緣政治中面臨的挑戰及對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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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菸商標屬違法使用而無效?2024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VPR Brands v. Shenzhen Weiboli Technology案
楊智傑/雲林科大 科技法研所教授
在美國,雖然可以合法銷售電子菸產品,但任何在2016年8月8日之後上市的電子菸產品都必須通過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的審查核准,才能上市銷售。VPR公司(VPR Brands, VPR)是一家銷售電子菸的廠商,在美國註冊了「ELF」商標。其發現深圳威鉑利科技有限公司(Shenzhen Weiboli Technology Co,下稱威鉑利)也以「ELFBAR」為名在銷售電子菸,故對威鉑利提起侵權訴訟。威鉑利抗辯,VPR有非法銷售未經FDA核准上市的電子菸產品,屬非法使用,故商標無效。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商標「非法使用原則」

「非法使用原則」(unlawful use doctrine)源自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的行政程序中。在1957年的Coahoma判決中,USPTO取消了兩個用於某些殺蟲劑的商標註冊,因為這些殺蟲劑的跨州運輸違反了《聯邦經濟毒物法》[1]。USPTO認為,「與非法跨州運輸相關的商標使用」不能成為聯邦註冊的基礎。在Coahoma案決定不久之後,USPTO制定了規則:要求要獲得註冊,商標在商業中的使用必須是合法的(37 C.F.R. §2.69)。

自那以來,USPTO一直:「一致認為,為了符合聯邦商標註冊的資格,商標在商業中的使用必須是合法的。」USPTO採用並應用「非法使用原則」,似乎是基於政策考量以及「不潔之手」的「衡平法原則」,該原則旨在防止申請人從非法使用商標中獲得商標保護的好處[2]。

電子菸產品的ELF和ELFBAR商標

VPR註冊了「ELF」商標,為美國商標註冊號第5486616號,用於第34類國際商品:「電子菸打火機;電子菸;以及無煙香菸霧化器管」。「ELF」是英文中小精靈的意思。VPR在「ELF」商標下銷售兩種產品:(1)可重複使用的條狀電子菸蒸發器,以及(2)用於可填充吸嘴的高容量電子菸電池[3]。

圖1. VPR及其ELF商標;圖片來源:https://updist.com/ELF-VPR

威鉑利是一家專從事電子菸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的公司。其電子菸以「ELFBAR」的名義銷售。「BAR」的英文指的是一個條狀物,與電子菸的形狀有關。

圖2. ELFBAR之產品;圖片來源:https://ecirette.ie/products/elfbar-af5000-disposable-vape-kit

VPR在美國佛羅里達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起訴威鉑利,指控威鉑利侵犯其「ELF」商標。VPR還起訴了威鉑利在美國的ELFBAR電子菸批發分銷商。VPR指控威鉑利分銷ELFBAR電子菸侵犯了其「ELF」商標,因為可能在市場上引起混淆[4]。次日,VPR向法院申請針對ELFBAR產品的初步禁令動議[5]。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65期:AI的現在與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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