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張強任職於大大公司,其已在該公司工作三十年,最近打算退休,並請領退休金,張強不知如何辦理?又該退休金要如何計算?
解析
按《勞動基準法》中對於退休條件的規定有「自請退休」及「強制退休」之分。
前者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於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後者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但如果勞工係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的工作者,強制退休的年齡可以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參見《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2項)。
就以本案例而言,張強已在該報社服務達三十年,自可依上開規定,向其所屬報社申請退休。
其次,已符合退休條件者,雇主應如何給付退休金?關於退休金的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規定,其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強制退休」的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上述標準加給20%。
三、前述的退休金基數,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2項規定,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註)。
假設張強是於民國58年8月1日到公司,並於88年8月1日工作三十年退休,退休時的平均工資為五萬元,其退休金的給與標準,因《勞動基準法》係自民國73年8月1日起施行,所以:
一、民國73年7月31日前年資為○個基數。
二、民國73年8月1日後年資為十五年,得三十個基數(即2基數×15年)。
三、其平均工資為五萬元,則其退休金為5萬元×30個基數=150萬元。
而該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參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
註:《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9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平均工資」是估算年度終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
(本文作者李永然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本文出自《雇主勞工權益大小事,法律說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