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於7月底宣布保險業將導入保險資本標準(ICS),分五年測試期程漸進推動,並搭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IFRS 17)採用時程,在2026年全面適用。有鑑於壽險業的資產已約30兆元,而且有逾六成投資國外資產,此時強調資本分類標準,增強壽險業抵擋重大風險的能力,確實是提升財務品質的政策。為何值得導入保險業資本標準?目前保險業風險性資本比率(RBC)的計算,合格資本是沒有分類的,也就是將保險業籌集資金所發行的普通股、特別股、次順位債,都視為相同等級的資本。這樣等同是將純金、不同K金一起秤重量,並視相同重量就是相同價值,這是不適宜的。
至於為何需要改進,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必須先釐清保險業為何需要資本。保險業的資本在於對抗重大風險,這些風險肇因於人為低估風險,或者是非預期風險的產生,有可能使得保險業無法清償債務。保險業發行不同籌資工具,對購買者有著不同的承諾,自然對於吸收上述風險的能力也不同。保險業資本的要求就是強化其面對重大風險的清償能力,過去的監理標準比較強調「量」,現在則需要著重於提升「質」。
最能吸收重大風險的資本工具,自然是普通股。因為保險公司對於普通股股東沒有特定的承諾,在公司經營正常時,普通股股東是最後拿到報酬者;當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時,股東可能會血本無歸。
因此,當保險公司無法清償債務時,股東就沒有任何請求權,此為普通股最能吸收上述風險的理由。但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使用普通股的資金成本最貴。
其次,特別股、次順位債會因公司償付的規定而有不同分類。特別股有優先於普通股的受償地位,永續「非累積」特別股,無到期日,公司可不給特別股息(非累積的特性),此類特別股吸收上述風險的能力,僅次於普通股;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債也有相同的效果。亦即上述二類證券持有者的求償順位僅高於普通股股東。
永續「累積」特別股、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雖然並無到期日,但公司必須給付其票面股息與利息(累積的特性),否則持有者可向公司求償;亦即其受償順位是高於永續「非累積」特別股、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債。受償順位愈高者,其吸收重大風險能力愈差。換句話來說,可轉換之次順位債券、長期次順位債券、非永續特別股,是吸收重大風險能力最差的資本種類。
除了討論資本的分類,更必要的作法是將不具吸收風險的資產,即這些資產在保險公司發生清償能力問題時,已經沒有價值或價值會嚴重減損者,要從合格資本額度扣除,例如無形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再者,若存在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的金額,必須先提足,意思是這部分也須從合格資本額度扣除。另外,若有不動產重估增值,基於審慎原則,同樣會從合格資本扣除。
2008年金融海嘯發生後,由國際清算銀行制定的全球銀行監管標準「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III)」,總資本適足率的最低要求從8%增加到10.5%,新增的部分都要由普通股來補足;而且在總資本適足率10.5%當中,至少三分之二需要是普通股,這些都是強調普通股最能吸收重大風險的例證。由於普通股的資金成本最高,因此有賴於法規要求來達成。
金飾有純金、K金之分,純金的可塑性強、延展性高,品質最佳;K金則不然,當然價值也不同。普通股如同純金,最能吸收重大風險,其他有價證券有如K金,吸收重大風險能力較低。因此,我們支持保險資本標準的實施,分五年測試期程漸進推動也算是接地氣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