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立委質詢金管會,面對新冠疫情,是否要比照英國停止金融業發放現金股利?金管會回答已進行研議。此話一出,存股族哀嚎,金融類股價受挫,瞬間形成狂奔牛市中的一股逆流。金管會隨後公告要求銀行業者今年提前進行壓力測試,要在4月底前回復測試結果,並須考量「本次壓力情境之測試結果,審慎衡酌盈餘分派方式」。
金管會限制金融業者發放股利的做法已行之有年。最顯著的案例是壽險公司的股利發放。金管會這兩年便透過審核過程,不斷限縮壽險公司現金股利發放。過去兩年,只核准四家公司發放現金股利,預估今年壽險公司現金股利發放不太樂觀。
限制金融業現金股利發放,似已成為金管會管理金融業資本適足性的法寶,壓力測試則成為其超前部署的尚方寶劍。可是當金管會亮出寶劍,取代銀行及保險公司股東常會的決策權限,自己儼然成為「全國金融超級控股公司」的最高決策者。這樣的做法是否恰當實在值得斟酌。
近30餘年來,金融業走向資本為基礎的風險管理已是趨勢。12年前美國引發世界金融海嘯,更突顯適切資本比例的重要性。以銀行業為例,1989年修正銀行法就納入8%的資本適足率,而在2008年底更將資本分級管理的規定立法。至於保險業也在2001年修正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但到2015年才有分級管理的設計。
今日政府監理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常態是,當發現資本不足時,便可採取立即糾正措施,要求業者提出資本改善計畫,以維護財務的健全性。如果業者發放現金股利或實施庫藏股而危及資本適足性,金融相關法律也明文禁止。所以,政府限制盈餘分配,適法上似無疑義。
只是今天的問題在於政府金融監理有太大的行政裁量權,而法規中常見的「之虞」或「有礙健全經營」等規範就是明證。政府監理如果缺乏輕重緩急的執行次序,反而會影響金融機構的正常營運。譬如,金融機構想發新股增資,就可能因股利被限制,影響到股價而導致籌資成本增加;結果,金融機構資本結構只能靠盈餘累積來改善。政府改善金融機構資本適足性,理應以計畫優先,而不宜先限制盈餘分配,再要求交出資本提升計畫。
其實,以壓力測試來檢測金融機構承受衝擊能量是有前提的。壓力測試預設情境發生的機率往往極低,故只宜作為監理單位預警的施政參考。畢竟過於嚴苛的條件,很容易讓金融機構無法通過測試;反之卻又使測試結果形同具文。在疫情考慮下,去年5月國銀曾進行壓力測試,而無論設想情境輕微或嚴重,結果通通過關,這應與各家銀行體質健全有關,政府若特意設高難度卻極不可能的情境讓銀行不過關,反而顯得矯情。
政府把金融預警視為即將發生的事件,便限制現金股利發放,似乎是過度超前部署了。金融監理本來就有循序漸進的設計,監理機關應避免跳躍式措施,影響市場的正常運作。當銀行逾期放款比率惡化,政府可要求其提升備抵呆帳覆蓋率;當銀行資本惡化不足時,政府更可立即要其提出資本改善計畫。壓力測試只是預警,是監理單位與銀行溝通的依據。至於該採取何種措施,仍應尊重銀行的決策,政府該重視的是結果。
社會理解金管會審慎監理金融機構的用心,但方圓之間的拿捏需要特別注意。金融法規中「霸王條款」權宜性措施的權限太大,很容易讓監管單位直接扛起以天下為己任的重擔,卻忽略金融機構自身應有的決策,以及市場運作的基本原則。如果金融機構決策被弱智化,市場也不會買單,而金融產業的成長茁壯必將事倍功半。所以,金管會真要慎思以壓力測試直接限制現金股利的做法是否合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