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會主委龔明鑫日前表示,國發會將扛起主管私募基金(PE)的重任,在2月底提出《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要點》。未來投資六大核心及5+2產業而經審查認定通過的,國發會就會發出「資格函」,開放保險業的投資。我們肯定國發會不遺餘力地推動蔡政府的經濟政策主張,但手段則需要被檢視,包括國發會的作為是否合於體制,及保險業是否會埋單。
首先,《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闡明國發會的核心工作是「國家發展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業務」。國發會不具直接主管業務的角色,而是扮演各業管機關的協調者,是就個案被動扮演角色,並非如一般行政官署在日常就執行證照的申請與審核。國發會如今想把經濟部執行的產業發展業務攬到自己手上,應與立法宗旨不合。
其次,私募股權基金多為有限合夥組織,而《有限合夥法》明文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所以,如有企業想以有限合夥募集資金,可以向地方及中央政府申請。若是有限合夥組織未能發揮預期功效,國發會則應找出問題,善盡協調功能,以解決主管機關遇到的瓶頸。
的確,保險業近28兆元的可運用資金,有六成五投資於海外。這不僅無法直接改善國內經濟產業結構,國際金融市場波動也影響保險業的健全與保戶權益。所以,政府長期以來都關切如何引導保險資金投資台灣。國發會想透過私募股權基金為保險資金找出路,無可厚非。但藉由出具「資格函」引導保險資金的構想過於天真。
保險業管理保戶權益的龐大資金必須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國發會的「資格函」不具市場認可投資風險評估的效力,保險業若根據此函投資而出現嚴重虧損,將無法對保戶交代。政府過去推動高鐵BOT建設案的資金需求龐大,國內銀行業無法承擔授信風險,最後導致交通部不得不破壞BOT精神,每年在政府預算書中附上「政府強制收買金額上限為3,259億元」的保證。國發會的「資格函」沒有保證性質,保險業者的財務與法律責任無法規避。
金管會1992年就增列《保險法》第146-5條,嘗試讓保險業資金支持公共建設。之後還修正五次,擴大保險資金運用範圍,並可擔任被投資事業三分之一的董監事席次。即便如此,保險業投入公共建設的成效仍然有限。金管會去年底更嘗試要讓保險業者取得全數董監席次,預估也僅能增加百億元的資金。
其實保險業偏重海外投資的根本問題是國內投資標的不足,風險不易管控。台灣需要大量資金建構國家基礎設施,如果建設方案能夠搭配合規金融工具,保險業的資金必然樂意投入。例如,台電若成立綠電公司發行債券,保險業投資的意願就會比其他同類型公司高出許多。所以政府鼓勵企業投資公共建設,就得讓其發行的金融工具風險被市場接受。但這不是僅靠國發會的「資格函」或是金管會的董監席次策略所能完全解決。
合理的投資標的就不必擔心找不到投資人。政府產業或公共建設尋找資金,重點應該放在標明參與企業發行金融商品本身的風險特質。保險業者是風險管理的財務專家,卻可能是產業經營的門外漢。政府推動經濟建設,不宜讓業者因投資而擔心不必要的經營風險。國發會的「資格函」也不等同於「保證函」,因此預期引入保險資金的效果亦將不彰。「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還是請政府找出產業與公建資金不順暢的真正原因,再由國發會協調相關部會徹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