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上市櫃公司決定股利發放的季節,過去金融股被投資人視為存股的對象,因而在意其現金股利的金額。適逢去年金控、保險業、證券業的獲利大幅增加,因此投資人對於金融業的現金股利發放,當然有所期待。
然而金管會陸續對於金融業的現金股利發放,提出相關監理措施。首先,為瞭解低利率環境與疫情蔓延的影響,今年初金管會啟動對銀行與保險業的監理壓力測試,並於4月底前回報測試結果。就銀行業而言,將對壓力測試未過關者,個案考慮限制現金股利的發放額度。至於保險公司,如要發放現金股利,如同之前年度,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其次,金管會有鑑於去年銀行業獲利衰退約9%,對於一些大型銀行規劃要發放比之前年度高的現金股利,表示高度關注;特別對於資本適足率有較高要求的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此外,金管會日前表示,原則上不會禁止金控、銀行發放現金股利,不過對於有金融機構發完現金股利後還需現金增資者,建議審慎考慮。
因此,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業現金股利發放的監理措施,尤其是壽險型金控,與把金融股視為存股對象的投資人,確實有不一致的地方。要解釋與評論此種現象,需要釐清四個問題。第一,銀行業在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為何還要進行壓力測試,才能決定發放現金股利的額度?由於銀行業有超過九成的資金來自債權人,因此需針對獲利提撥30%的法定盈餘公積保留在公司後,才能分配股利給股東,此規定是基於保護債權人(存款戶大眾)的權益。基本上,上述的規定是考量平均的風險,倘若有特殊的風險或不確定的衝擊,例如:低利差環境與疫情持續擴散,要求銀行先做壓力測試,再決定股利發放是可被接受的;英國、美國今年也有類似的作法。
第二,壽險業去年有很高的獲利,稅前盈餘增加約三成,為何僅有少數幾家保險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發放現金股利?壽險業與銀行業類似,有超過九成的資金來自債權人(保戶大眾)、且要針對獲利提撥30%的法定和特別盈餘公積。由於目前壽險業會計制度,本期淨利並非完全反映真正的獲利能力,還得觀察其他綜合損益,而且後者又變動甚大。同時,壽險業出售未到期的債券,基於過去利率持續下降與低利環境,目前主管機關要求此項獲利要提特別盈餘公積,(隨剩餘年限攤到未分配盈餘),使很多保險公司已沒有多大的能力發放股利。更有甚者,未來要採用IFRS 17號公報,保險合約的利差損要列為負債,壽險業更要把盈餘保留下來。綜合上述,壽險業要發放現金股利需主管機關同意,也是可被理解的作法。
第三,為何有些大型金控公司財報有很高的本期淨利,卻有可能需要對外籌集資金才能發放現金股利?這些金控旗下大都有大型壽險公司,因為無法將現金股利上繳給金控,而使金控要發放現金股利,通常要發行特別股增資;然而發行特別股就有特別股息的壓力,這並非財務穩健的作法。第四,同樣是金融業,為何股利發放的監理措施,並未擴及證券業?最主要的答案是證券業並不像銀行與保險業,向大眾吸收資金,可以比照一般公司。
因此,目前主管機關對於銀行、壽險業、金控公司之現金股利的監理措施,主要是考量未來重大風險與會計制度的重大變革,而採取必要審慎的監理措施。基於主管機關必須管理系統性風險,股市投資人在把金融股當成存股對象時,必須瞭解上述監理措施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