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一家金控公司併購另一家銀行,使其旗下同時擁有純網銀與實體銀行。此併購案在該金控董事會曾有激烈討論,也有二位獨立董事提出反對意見,最後通過併購案。同時,該金控的大股東也是一家媒體集團的控制股東,引發媒體、金融分離(媒金分離)的討論,我們呼籲金管會在審查此併購案時,重新審視媒金分離原則。
「媒金分離」雖法無明文規定,卻是實現社會公義的重要防線,2012年10月就有媒金分離的討論與執行,當時欲控股媒體之金控大股東,雖然同一關係人的表面股權比率未達10%,但金管會仍以實質控制的概念,判定該大股東與同一關係人具備該金控的控制力,並進而引用大股東適格性的法規,要求該金控大股東「不得控制、主導、經營」媒體,阻止了一樁金控介入媒體案。這在我國金融史算是創舉,在媒體對台灣社會影響力高漲的年代,金管會展現了足夠的道德勇氣。
金融機構財務槓桿很高,平均而言,股東出一塊錢,就可掌握趨近20倍的資產運用權力;其中,大股東股權持股比率普遍低於20%,因而透過委託書掌握董事會當選名單。隨著金融業規模擴大,需要不斷增資,大股東不願控制權被稀釋,因此透過高比重的股票質押、更大幅度的委託書爭奪,維持對金融機構的控制權。因此金融機構普遍存在具控制力的大股東,不管該大股東有無進入董事會,其對董事會決議有完全掌握力。
為何要「媒金分離」?金融機構吸收大眾資金(存款或保費),一旦有危機,甚或引發系統風險,將造成國家的動盪不安,因此金融業是特許行業,受到主管機關的高度監理,舉凡設立登記、業務範圍皆要核准,而財務、風險管理需要被檢查。如果有企業集團大股東同時擁有媒體業、金融機構的重大股權或經營權,就有可能直接或間接透過媒體主導輿論,影響金融政策;同時可透過所控制的報紙、電視、網路設定主題,形成輿論與國會問政題材,導致金融主管機關首長備詢的壓力,直接、間接鬆動監理及檢查的標準。
我們嚴謹地提出「媒金分離的兩項基本原則」。首先是大股東分離原則:媒體業的大股東不能也是金融機構的大股東,金融機構的大股東亦同。由於公司法允許法人代表董事,當媒體業大股東擁有金融機構董事會的控制力或參與經營,即使聘請專業經理人,甚至不進入媒體業的董事會,其仍然透過指派法人代表董事,掌握媒體業決策與經營方向。
其次是資金來源分離原則。企業集團大股東會透過眾多帳戶安排,一部分控制媒體業,另一部分持有金融機構股權,營造金融機構、媒體業分離的表象,但兩者資金是互通的。例如:控制媒體業的帳戶,為了向其他金融業辦理貸款,有可能是以控有金融業之帳戶的持股或資產做為擔保;反之亦然。也有可能由控有媒體業的帳戶提供借款給(或轉投資)這些控有金融機構的帳戶。上述這些狀態,僅是真實世界眾多可能的其中之一,所有可能之相似作法都可視為媒體業大股東,同時也是金融機構的大股東,違反媒金分離的首要原則。
媒金分離原則,與政黨退出媒體經營的理念一致,屬於國家治理的議題。政黨是被監督單位、媒體擁有第四權是屬於監督單位,被監督者不能擁有監督單位的控制權,這是國家治理的基本原則。金融機構是被政府監理的單位,其大股東不能同時擁有媒體業的控制力。因此前述金控併購銀行案的審查,需要金管會與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合作,從媒體業與金融機構之實質股權結構、資金來源、董事會實質控制力、董事和經理人不得互兼,以及大股東適格性等方面,通盤思考,落實媒金分離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