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和約(簡稱「北約」),全稱為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亦稱中日和約。此約於一九五二年四月廿八日於台北簽訂,同年八月五日生效,今年適為七十周年,社會將有一些討論。本文擬討論該約未確立台灣主權的一些說法。一、無放棄對象:未定說者認為「北約」第二條援引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簡稱「金約」),該條只要求日本放棄台澎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即馬關條約所指之完全主權),未明言放棄對象。但「金約」第四條日本承認美國軍政府有關其在第二條所放棄領土的處置。中華民國的蔣委員長是依盟軍麥帥命令接收台灣。
「金約」第廿六條又指出與日本作戰而未簽「金約」者另簽與「金約」法律效力相同的雙邊條約。就與日本作戰的中華民國而言,所簽之約即為「北約」。中華民國方簽訂過程依照其憲法第六十三條,經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由立法院通過,且由總統批准,並予公告。且依照聯合國憲章一○一條,於同年九月廿五日在聯合國完成登記,目前仍在聯合國條約系列網站一九五二年份的一八五八文號。
二、中華民國政府喪失簽約資格:未定說者認為一九五二年中華民國政府已播遷台灣,「北約」為美國逼日本簽訂之條約。「北約」是結束中華民國與日本戰爭之和平條約。戰爭結束後國際關係的安排,常由戰勝國主導。中日戰爭中國得以致勝,中華民國政府聯合同盟國作戰,是為關鍵。主導同盟國勝利的美國的確深刻影響「金約」與「北約」的簽定,但日本與其他同盟國有關「北約」實施範圍僅限於現在或將來中華民國有效統治範圍的要求,也為美國及中華民國所接受。
在「北約」簽訂到生效之間,日本完全依其在「金約」生效而獲得之國家主權進行批准過程。此時日本憲法規定締結條約須經眾院、參院、內閣通過,並由天皇認證。如此簽訂國際條約的國家行為的法律效力不能因為事後若干個人言論所撼動。中國與日本的戰爭所造成中國人民的犧牲,一九七一年十月廿五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已經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加入聯合國安理會是其補償。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代表不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不意味著中華民國喪失對台灣之主權。聯合國條約系列中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與蒙特維德公約也確保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在遭逢諸多外交挫折後的國家身分。
三、「北約」與中華民國及國民黨之間:有人以為日本將台灣交給中華民國,就是交給中國國民黨,甚而是交給包括中國大陸的中華民國。「北約」實施範圍僅及於現在或將來中華民國有效統治範圍的「將來」與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有關「『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可以協調。
簽定「北約」時的中華民國的確也由中國國民黨所領導,但中華民國憲法即使是一九四七年公布、實施的版本都沒有中國國民黨領導國家的規定。在中華民國憲法實施以前的國民政府組織法中會有這樣的文字,是因一九二五年在廣州成立的國民政府曾經聯俄容共而受共產主義影響。此一黨國精神為一九四九年以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延續,但一九四七年公布、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受張君邁等民主人士影響已無中國國民黨領導國家的文字。
這些說明,希望有助於國人了解自己國家的國際法地位與國家體制,也可用以改善兩岸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