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竹市長林智堅涉嫌碩士論文抄襲一事,中華大學與台灣大學已經啟動學術倫理審查。處於本事件受害地位的竹科管理局,提告,到底是其權利、抑或義務?
竹科管理局委託中華大學為研究計畫案,是依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以契約約定由出資人,取得研究計畫的著作權,更明文參與計畫者,若要對外公開或使用,亦應得其同意,致使竹科管理局對此研究計畫,擁有絕對排他且專屬著作權。故若有碩士論文與計畫內容實質相似率達八成以上,除非能證明兩者於事前毫無接觸,而屬獨立完成,否則,就涉及著作權侵害。
故無論是誰抄誰,計畫主持人已是契約違反,竹科管理局自可向其為民事求償,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至於非契約當事人,在未經同意下為使用,就屬民事侵權行為,惟依民法第一九七條第一項,雖此等賠償請求權時效,原則為知悉損害人起兩年內,但自侵權行為時起超過十年,時效就消滅。故如林市長論文,即便判定為抄襲,也因時效已過而無以求償。
論文抄襲,還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重製他人著作物罪或第九二條的改作他人著作物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此等屬告訴乃論,又是輕罪,竹科管理局被侵害的著作權又在二○○八年,是否又會因時效問題而無法刑事究責呢?
因告訴乃論之罪,若逾越告訴期間提告,就因此欠缺訴追條件,檢察官無庸查明是否抄襲,就應直接為不起訴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應自有告訴權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而因竹科管理局報告被抄事件爆發於上個月底,目前尚處於告訴期間之內。
只是告訴權仍在,但若已逾越追訴權時效,檢察官仍須以不起訴為終結。而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時效為廿年,而依同條項第三款,犯最重本刑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則為十年。而因重製、改作他人著作物罪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十條第一項的立法解釋,以上、以下都俱連本數,故此等罪名的最重本刑為三年,追訴權就為廿年,致尚未逾越時效。
退步言,就算是計畫報告抄襲碩士論文,則計畫主持人就再涉及偽造文書與詐欺取財等罪。此等罪名,不僅是非告訴乃論,更為七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更不能等閒視之。
雖然,是否為民事求償或提刑事告訴,皆繫於被害人的自由選擇,惟在竹科管理局乃隸屬科技部,經費亦來自於人民的納稅錢下,若自行放棄這些權利,既視公器於無物,也必落入公務員圖利重罪之治罪領域。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涉嫌碩士論文抄襲一事,中華大學與台灣大學已經啟動學術倫理審查。處於本事件受害地位的竹科管理局,提告,到底是其權利、抑或義務?
竹科管理局委託中華大學為研究計畫案,是依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以契約約定由出資人,取得研究計畫的著作權,更明文參與計畫者,若要對外公開或使用,亦應得其同意,致使竹科管理局對此研究計畫,擁有絕對排他且專屬著作權。故若有碩士論文與計畫內容實質相似率達八成以上,除非能證明兩者於事前毫無接觸,而屬獨立完成,否則,就涉及著作權侵害。
故無論是誰抄誰,計畫主持人已是契約違反,竹科管理局自可向其為民事求償,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至於非契約當事人,在未經同意下為使用,就屬民事侵權行為,惟依民法第一九七條第一項,雖此等賠償請求權時效,原則為知悉損害人起兩年內,但自侵權行為時起超過十年,時效就消滅。故如林市長論文,即便判定為抄襲,也因時效已過而無以求償。
論文抄襲,還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重製他人著作物罪或第九二條的改作他人著作物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此等屬告訴乃論,又是輕罪,竹科管理局被侵害的著作權又在二○○八年,是否又會因時效問題而無法刑事究責呢?
因告訴乃論之罪,若逾越告訴期間提告,就因此欠缺訴追條件,檢察官無庸查明是否抄襲,就應直接為不起訴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應自有告訴權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而因竹科管理局報告被抄事件爆發於上個月底,目前尚處於告訴期間之內。
只是告訴權仍在,但若已逾越追訴權時效,檢察官仍須以不起訴為終結。而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時效為廿年,而依同條項第三款,犯最重本刑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則為十年。而因重製、改作他人著作物罪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十條第一項的立法解釋,以上、以下都俱連本數,故此等罪名的最重本刑為三年,追訴權就為廿年,致尚未逾越時效。
退步言,就算是計畫報告抄襲碩士論文,則計畫主持人就再涉及偽造文書與詐欺取財等罪。此等罪名,不僅是非告訴乃論,更為七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更不能等閒視之。
雖然,是否為民事求償或提刑事告訴,皆繫於被害人的自由選擇,惟在竹科管理局乃隸屬科技部,經費亦來自於人民的納稅錢下,若自行放棄這些權利,既視公器於無物,也必落入公務員圖利重罪之治罪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