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雙警命案使廢死議題再次引起關注。台南地檢署昨天偵結起訴嫌犯,並以「最重大惡行」求處死刑。由於民進黨政府雖未廢除死刑,實際上卻不執行,因此即使嫌犯被判死,司法能否實現正義,許多人存疑。蔡英文總統出席與高中生面對面論壇,也被問及死刑存廢問題。蔡總統表示,國家制度可以提供足夠的安全,只要建立好完整的社會安全網,就可以不用以死刑嚇阻犯罪。
但我們卻看到退警協會成員在雙警出殯會場,高舉布條要求判殺警兇嫌死刑,布條寫著「在職被歹徒砍,退休被政府砍,保障在職警、還我退休金」。警察連自己的安全和福利都不保,何來「完整社會安全網」?
社會安全網是抽象的,死刑是具體的。
有許多資料顯示,死刑存在有遏阻犯罪作用。美國紐約州長帕塔基一九九五年上任後恢愎廢除廿二年的死刑,紐約州暴力犯罪率立即降低百分之廿三,謀殺案件減少三分之一。
刑罰目的並非唯一用在嚇阻犯罪,思考死刑存廢還有更核心的理由。
主張廢死的重要理由之一是人權,認為國家無權剝奪人民的生命。這項理論把「死刑應否廢除?」等同並導向另外一個問題:「國家可不可以殺人?」這誤導了問題方向。
精確而言,「死刑應否廢除」的意義,應該是等同於以下這個問題:「要不要保有死刑作為最嚴重之刑罰?」也就是說,對於最嚴重最殘暴的犯罪,我們社會應該處之以何種刑罰?
以民國一○二年四月被執行死刑的陳瑞欽犯行為例,他在十八年間為了保險金一共殺害了六個人,包括前後的兩任妻子、一名親生兒子以及兩名繼子,再加上生前最後交往兩天的女友。
二○一一年七月挪威首都奧斯陸發生嚴重殺人事件,犯罪者布雷維克三小時內狂殺七十六人,大部分是參加夏令營的青少年。他殺人的理由只是對政治的不滿。挪威一九七九年廢除死刑,最高徒刑只有廿一年。
在討論「死刑應否廢除」時,我們更應該討論的,是像上述這樣的嚴重、殘暴或惡性重大的犯罪,應該處以什麼樣的刑罰,才能夠使司法實現正義?
當人類因為有了政府和法律而禁止私人的復仇私刑行為,司法就應該為當事人實現正義。
刑罰的目的包含:感化、嚇阻、隔絕、報復;報復當然是用刑的目的之一。
當代應用倫理學家辛格認為「正義」觀念的根源是來自「有恩報恩,有仇報仇」的「回報」觀念。
被稱為挪威殺人魔的布雷維克,坐牢期間還申請上了奧斯陸大學,在單人囚室中修課。
相對那些還來不及上大學,就被他殺死的六十多個孩子,布雷維克得到的待遇公平嗎?挪威的司法實現了正義嗎?
討論死刑應否廢除時,我們不能只拘泥在人權不可剝奪上。「自由」又何嘗不是人權?若用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取代死刑,又何嘗不是完全剝奪了人身自由這項人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