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泰山(1218)企業經營權之爭,引發國泰金大股東巨額承購全家超商19%股權事件。「產金分離」質疑再度被社會關注,金管會更宣稱要對國泰金大股東進行適格性審視;無獨有偶,金管會12月初還推出「金金分離」強化規定,「推定」金控總經理及其關係人擔任其他金控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有利益衝突情事。金管會最近接連舉措讓金融權貴聞「分離」色變,不知類似禁令還要向下延伸到多遠。
國內產金分離政策行之有年,早期是學習美國1930年代格拉斯-史帝格法案,建立商業銀行與證券業的防火牆。後來新銀行成立,發起者多有政商背景,不當公司治理容易掏空銀行,結果不僅破壞金融穩定,銀行倒閉更成為納稅人的負擔。政府於是限縮銀行投資非金融事業的空間,並嚴格限制其負責人的兼職條件。
至於金金分離則是企業二代投資金融機構,試圖同時成為多家董事,而金管會為回應社會疑慮所推出的政策。當今社會財富分配兩極化,無論產金或金金分離政策都凸顯政府重視金融資源與權力分配的公平性。未來既有規定若不能化解社會對金融機構大股東財務與人事安排的疑慮,金管會仍可能會擴大限制範圍。
台灣金融家族隨產業發展開枝散葉,重要性逐漸超越公營行庫。區域性銀行更是企業二代容易介入經營的目標。大眾關切產金與金金分離看來合理,因為不分離有可能造成競業利益衝突,而金融機構投資企業倒閉或是授信不當對國家金融安定明顯不利。不過,理想的金融管理仍應防弊與興利並重,政府的產金與金金分離政策總往壞處設想,全然否定當事者與社會利益一致的可能性亦是失之偏頗。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最近提及「制度內涵比形式外觀重要」,顯然是反映分離政策無法達成管制目標。試問夫妻不得在不同金控擔任董事或總經理,但其中一人換成妹妹就合規的管制意義何在?再者金融機構投資企業,卻被要求僅能從事單純財務投資,但這豈不增加機構的投資風險?最後公營行庫被政府藉政策之名「打秋風」,甚至違背謹慎經營的案例屢見不鮮,這顯然也不符合公司治理原則。
政府不斷深化產金與金金分離規範,還不如回歸「第一原理」,重新檢視金融監理原則與需要關切的課題;設計當事者與金融機構利益相符行為的金融監理模式,要遠比採用「鋸箭法」的分離政策更為合理。政府產金與金金分離政策猶如古代「鯀治水」策略,而各方利益一致的監理機制才是「禹治水」的好做法。
具體地說,國泰金大股東承購全家股權事件發生時,媒體立刻看出國泰金在跨平台電子支付競爭的契機,有利國泰金的長期發展;可是金管會卻擔心大股東不專心金融本業經營,未來增資可能會遇到困難。其實只要國泰金發展可期,資本市場輕易就可解決籌資瓶頸,而金管會的監理反而成了絆腳石。
我們再看經濟危機發生時,銀行若客觀分析企業價值,審慎通過「以債轉股」,若再配合企業融資額度,反而會比單純紓困更能提升企業生機。目前產金分離政策若更細緻些,顯將有助經濟產業的穩定。
另外金融機構法人董事代表指派,僅拘泥關係人的血緣身分是劃錯重點。兄弟、夫妻任職不同金融機構管理階層的可能性並不低,而金管會若認為當事者是連襟、姑嫂或妯娌就不必「推定分離」,是用錯方法來解決台灣金融家族化的問題。
金管會的產金分離政策無助於企業發展,而金金分離政策也不是化解大股東介入經營的萬靈丹。台灣金融機構的治理應重新思考,除強調利害關係人的授信交易、法人董事問責之外,更應重構經理人與大股東的互動方式。目前愈陷愈深的「分離」政策並不是解決金融業公司治理的最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