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政策是總統參選人重要政見課題。藍營提名人選侯友宜日前公開宣稱:「接受合乎中華民國憲法的九二共識,反對一國兩制的九二共識,一切照中華民國憲法來做。」如此表態引起各方關注議論,值得深入探索。「九二共識」本就不是載於正式文書的專有名詞,而是對於兩岸的海基、海協兩會當年香港會談表述之事後解讀、詮釋。這也是海基會前董事長辜振甫生前在自傳《勁寒梅香》書中所說的:「第一次辜汪會談能獲得突破性的成果,關鍵在於就『一個中國』的原則上,雙方得以『各自表述』其內涵」、「在兩岸互動過程中,這是一件何等重大的事情—大陸接受台灣的建議,成為兩岸數十年來第一個正式的政治妥協」。
因此,在法理邏輯上,這是兩岸立場最大公約數的默契,根本不存在所謂「真」或「偽」的問題;如果刻意加以否定或迴避,反而對台灣不見得有利。
二○○五年三月,大陸領導人胡錦濤在全國政協會議場合,發表「關於新形勢下發展兩岸關係的四點意見」,即已公開宣示:「一九四九年以來,儘管兩岸尚未統一,但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這就是兩岸關係的現狀。這不僅是我們的立場,也見之於台灣現有的規定和文件。既然台灣和大陸同屬一個中國,就不存在所謂大陸和台灣誰吞併誰的問題。」
早在二○○○年五月二十日,中共中央台辦於回應阿扁總統「五二○就職演說」的聲明中,就已宣稱:「一個中國原則,見之於台灣當局多年來的有關規定和政策文件,不是我們單方面強加給台灣的。」
觀乎前述北京當局所稱「台灣現有的規定和文件」,不就是暗示了可接受:台灣方面以中華民國憲法所定的「一中架構」作為表述立場之依據嗎?
中華民國憲法於一九四七年公布施行,當時兩岸都在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中,其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二八號解釋指出:本條規定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於一九九一年公布施行,其第十一條將中華民國的疆域分稱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立法院於一九九二年七月制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開宗明義第一條載稱:「國家統一前…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則將「大陸地區」之定義,指係「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同年九月行政院發布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之大陸地區指「中共控制之地區」。
由上觀之,中華民國總統負有莊嚴的憲法義務,接受這「中華民國版本」的「一個中國」概念架構,根本不存在所謂「投降」、「陷阱」或「被併吞」的問題。
從而可知,在兩岸互動場合,不管各自主觀上是否願意,都不可避免須找出一個最大公約數的立場表述方式。否則豈非永無交集,甚至又要倒退回昔日「漢賊不兩立」的動員戡亂年代,而台灣又要為「凱子外交」、「軍備競賽」付出龐大的國家資源嗎?因此,「九二共識」實無損我方的尊嚴與利益,值得朝野各方理性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