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版的#MeToo事件從今年五月底開始引爆,二個月來,各職場無不陷入風暴,引起社會對性平三法修法的共識。目前有立委范雲與行政院版本,但筆者發現,各草案版本似乎皆未從被害者角度思考與設計,也並未針對過去案例之盲點做修正,仍有諸多漏洞與不便。性騷擾被害人的報案意願,通常取決於程序的保護性、方便性與正義落實的可能性,故制度設計時不可不慎。唯有被害人報案意願提高,才能杜絕社會上的僥倖心態,根本翻轉性別文化。
以下舉幾個實際情境來說明:
一、報案與調查的時間應予脫鉤—被害人申請調查的時間自主性。若一位大學生修課期間被授課老師性騷擾,她向校安中心報案,但要求學校暫勿調查,希望等到老師把成績送給教務處後,學校才啟動調查。請問:
1若不依照學生意思,誰能保證學生成績不受影響?
2若要照辦,請問學校有權這樣辦理嗎?會不會被控吃案?(類似案例,即懲戒法院前院長性騷擾女性部屬案)
3若要照辦,學校請「性別平等委員會」延後調查,請問該調查報告是否仍符合法定時效,具有司法上的效力?(即法律上所謂「時效中斷」的效力)
4若要照辦,則學校應有制度性的啟動調查提醒機制,且性平會必須確實能夠配合在寒暑假期間啟動運作。
二、被害人的隱私保護、性平委員的保密義務—建構安全的申訴環境。目前各校「性平會」組織辦法並未陳明相關人員保密義務違反時之責任。
三、性平三法管轄權競合之處理:當性騷擾行為人為「實習生」時,學校與職場處置應連動,而非只由學校端處理,且應以減少被害人重複申訴與陳述之困擾為原則。又當性騷擾行為人為「他校生」時,建議比照「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讓被害人可聲請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
四、當性騷擾行為人與被害人修同一門課—如何降低雙方接觸、二次創傷的機會。若被害人覺得,每周上課須與行為人見面,感到身心嚴重不適,學校應如何保障被害人與行為人雙方的受教權,需要妥適處理。同理,當「實習生」申訴性騷擾時,學校與職場也應適當調整行為人的職務。若行為人之職務(含正職與工讀)可接觸到學生個資,應暫時中止該職務。
五、當行為人為「應屆畢業生」的情況—應落實追究行政責任之實益。校園性騷擾的懲處類型為申誡或記過,且學校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並得命其向被害人道歉或/與接受八小時性平教育課程等。法定之調查及處分時程可能長達七個月,但目前並無「扣留畢業證書至懲處執行完畢」之配套,故懲處難以落實。
以上議題雖多屬程序或執行面性質,但皆為性平實務關卡,凸顯現行法律缺漏之處。建議此波修法能一併納入上述建議,以臻完善。性平問題若能在立法層級就細膩設想與明確解決,既可增強被害人對法律保護的信心,也避免第一線執行人員無所適從,誠可謂功德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