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號稱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少家司法更是兒少最後保護傘,執掌司法正義大旗之司法人員大出走、大殞落,司法已進入凜冽寒冬。為博人權大國美名,台灣陷入修法競賽,司法也落入人權迷思。刑事訴訟程序不斷為被告傾斜設計,量刑、定刑、審理、救濟程序,以保障被告人權為優先,刑事審判程序冗長,犯罪愈多、減刑愈多,上訴愈多、刑度愈輕,犯罪風險低,投資報酬率高,犯罪成為一門好生意,被害人人權未受保障,治安無法改善,全民共嚐苦果,司法資源亦耗竭。人權、人權,多少罪惡,假汝之名?
家庭、教育、醫療、社福、治安等問題,常簡化成法律問題,推諉只能修法解決。近年欠缺人力需求及執行成效評估之司法改革,造成司法案件海量俱增、司法程序曠日廢時、司法工作環境惡劣,司法人員嚴重過勞、不堪負荷、大量出走。
民粹式、即興式修法,毋庸支付合理訴訟成本之司法,不但讓台灣成為犯罪天堂,也成為濫訴天堂。濫訴者恣意興訟,經營無本或低成本生意,導致司法資源耗竭、司法效能牛步。
少年犯罪、家暴、兒保案件劇增,淹沒少年與家事法庭,耗盡社福資源,拖垮一線社工。兩造當事人合計逾百人之分割遺產案件,訴訟標的價額逾千萬,僅以原告起訴利益核算小額裁判費,卻需耗費龐大人力、物力、費用審理案件,由全民埋單。不必支付合理費用,使司法資源長期遭不當濫用,亦嚴重排擠真正應受司法審查之案件。
近年放寬律師錄取名額,又有大量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律師為求擴大案源、增加收入,鼓勵當事人興訟。家事事件具公益性質,律師本不得收取案件後酬,然而近年律師公會決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得收取後酬,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暴增。一件離婚訴訟通常還需合併審理子女親權、會面、扶養費等非訟事件,倘再恣意合併、追加、反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更升高對立、擴大紛爭,不利兒少健全成長。
司法沉痾甚深,為求拋磚引玉,謹建議如下:
一、增加法官、書記官、錄事、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等司法人力。
二、遴選律師為約聘僱之準司法官,獨任受理法院調解、非訟、簡易等案件,及協助訴訟案件之初核。
三、擴大招募約聘僱書記官、錄事、法官助理等輔助人力。
四、延長辦案期限、放寬過苛管考。
五、使用司法者應支付合理之司法成本。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抗告,均應徵收裁判費兩千元。但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免徵裁判費。各直轄市、縣市亦得編列經費補助家暴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家事、民事非訟與訴訟事件,也應酌予提高裁判費。分割遺產、共有物事件,以受裁判之訴訟標的物全部價額核算裁判費,非僅以原告起訴利益核算裁判費。
六、當當事人繳納裁判費後,法院才收案、分案。
七、刪除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五節訴訟救助規定,無資力者,得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訴訟費用補助,由該會審核有無補助必要。
八、離婚事件禁止合併、追加、反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並檢討律師收取後酬之正當性。
九、簡化刑事審判程序,減輕司法照料義務,檢討寬減被告刑責規定。
十、上訴審法院應自為裁判,不得發回原法院。
十一、二審、三審強制律師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