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民間團體關切碳費實施時間及配套作法,環境部於5月30日發布新聞稿,再次強調徵收碳費是為了加速減碳,而非增加財政收入。環境部也說明我國減碳的目標,以及碳費配套措施與歐盟做法的差異。不過,歐盟過去因高碳價而獲得高減碳績效的經驗顯示,環境部期望以低碳費達到高減碳目標,如同緣木求魚。
環境部對於排碳大戶,規劃兩種自主減量目標,其一是參考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精神,以2021年為基準年,至2030年共減量42%;另一是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以2019年至2023年排放的五年平均值作為基準年排放量,設定2030年各行業別的排放標竿。企業須達到目標,才能享優惠費率。
環境部也強調,歐盟被列管對象若屬高碳洩露風險行業,但符合排放標竿者,可無條件取得100%排放配額。反觀我國則要求排碳大戶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並經核定後,才能享用較優惠的碳排收費,故我國的碳費設計較歐盟嚴謹。
環境部的說法是將碳費和碳排交易系統進行錯誤類比。在歐盟早期免費碳排配額安排下,政府並無任何收入,但其近來已擬拍賣所有碳排配額。
歐盟採四個階段循序漸進減碳。第一階段從2005年起,建立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U ETS),並採「總量與交易」(cap and trade)的做法。換言之,在其設定的碳排總量限制下,企業可以免費拿到一些碳排配額的憑證。減碳有成的企業可以將多出的配額,賣給其他憑證不夠用的企業。第一階段持續至2007年,且只規範發電業和能源密集型產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第二階段由2008年至2012年,設定碳排總額上限較2005年減少 6.5%,且將免費配額減少10%。從2013年至2020年的第三階段,於 2020年將製造業的免費配額降低到30%,且不再對發電業無償提供配額。從2021年到2030年為第四階段,其目標是EU ETS所涵蓋的各個產業必須在2030年前,較2005年減少62%碳排放。至於免費配額也將從2026年削減2.5%,至2030年削減48.5 %,而最終到2034年削減100%,使得所有碳排配額皆透過拍賣交易。
在實施碳費,但不提供免徵額度的前提下,碳費與碳排配額交易政策互為一體兩面之事。換言之,若政府將碳費訂在碳排配額交易下的碳權價格,則產生的碳排總量大約會等於碳排交易下的總配額量。然而,環境部強調徵收碳費的目的是減碳,而非增加財政收入,因而擬給予非高碳洩漏風險事業每年2.5萬公噸的免徵額度。如此一來,不但碳費收入微薄,且所導致碳排減少的效果也必然不彰。
相對於我國2021年的碳排放量較2010年增加3.8%,達到2.75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同時期EU ETS的運作卻成果斐然。EU ETS的碳權價格,由2009年金融風暴時期近乎零的水準,上漲到2021年底時,最高達到每公噸89歐元(約為新台幣3,100元)。而這也伴隨著歐盟在2021年的碳排放量,只有27.44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反較2010年減少17.1%。
國發會先前公布台灣2030年減碳目標,為較基準年2005年排放量減少23%至25%,根據歐盟經驗,環境部所訂定的減碳目標並不易達成。雖然我國課徵碳費多寡尚未定案,但在最近產、官、學的協商過程中,可知企業對於碳費較偏好每公噸碳排新台幣100元,而環保團體則較偏好每公噸碳排新台幣500元。根據歐盟的經驗,即使按照環保團體的較高定價,且無任何免徵碳排額度的情況,要達到目標已屬過度樂觀,更何況在環境部提供碳排大戶免徵額度的設計下,此目標更像是一個空中樓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