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的起徵點已經長達17年未調整,而這段很長的期間,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已經超過25%,在立法院財委會數度提案要求下,財政部終於同意調高25%。銷售「貨物」的營業稅起徵點,將從目前每月8萬元,調漲至10萬元,銷售「勞務」的起徵點,也將由每月4萬元調至5萬元。近日應會公告,明年1月1日上路。
具體而言,小規模的買賣、製造、新聞出版、農林漁牧礦、公用、娛樂、運輸、一般飲食等業別,明年起每月貨物銷售額達10萬元;裝潢、廣告、加工、旅宿、勞務承攬、倉庫、租賃、行紀、技術及設計及公證等業別,每月銷售勞務達5萬元,才須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未來調升後,受惠廠商家數可望超過25萬家。
除營業稅起徵點,79年制定的「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也長達34年未調整,例如資本主薪資最高僅2.6萬元,員工薪資最高僅2.3萬元,房租僅3,500元,嚴重偏離基本工資與租金的當前市場行情,財政部也研議一併調整。但是,營業人免開立發票的門檻每月營業額20萬元則不予調整。
基本上,財政部同意調整營業稅的起徵點和費用標準,雖然時間上落後許久,總算踏出正確的一步,仍然值得肯定。但是僅按17年來的「物價漲幅」調高,仍然不盡合理而有所不足。因為營業稅主要為「從價課稅」,稅負容易受到物價上漲影響,從而有「通膨稅」的特性。當物價上漲時,廠商的進貨成本調高,必須透過調高售價來反映成本,在利潤可能不變、甚至減少的情況下,營業稅係以銷售額或營業額為稅基,導致營業稅的稅負隨物價上漲而自動增加。
而且營業稅的「起徵點」,和所得稅、財產稅的「免稅額」不同。免稅額是指任何納稅人都可以在稅基上減掉該免稅額,若政策上調高免稅額,是所有的納稅人都一體受惠。但是,營業稅的起徵點,只是銷售額低於該額度者,給予免稅的「門檻」,超過該門檻,也就是銷售額超過起徵點,即使僅有1元,即失去享有免稅的資格,必須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因此,財政部僅調高營業稅的起徵點,其實只對極少數銷售額非常低的營業人有所彌補而已,稅收影響甚微。而絕大多數的營業人,包括銷售額略微超過起徵點,但低於20萬元的小規模營業人,都不在財政部此次調高起徵點的受益範圍之內。
也就是說,至少超過100萬家的廠商,隨著物價上漲而不斷增加營業稅的稅負,等同於被課徵了「通膨稅」,財政部卻沒有透過調高起徵點而消除通膨稅。
營業稅具有通膨稅的性質,可從近年來經濟成長率低迷、物價節節上升,廠商營收額甚至衰退的情況下,營業稅收卻超過經濟成長率和物價上漲率的總和,獲得佐證。以112年度為例,經濟成長率僅有1.28%,全年消費者物價上漲率為2.5%,上市公司營業收入年減8.73%,經濟指標負向之下,營業稅卻逆勢增加了280億元,成長率高達5.1%。111年度亦然,全年經濟成長率僅2.4%,物價上漲率2.95%,營業稅稅收卻暴增9%。這些數據,顯示營業稅確實具有「通膨稅」的特性。
為消除營業稅的「通膨稅」性質,僅按過去17年的累計物價上漲率調高起徵點,顯然嚴重不足。建議財政部應將起徵點的調幅擴大為50%,也就是每月銷售貨物額調至12萬元,每月銷售勞務額調高為6萬元。理由是,財政部已經課徵了「通膨稅」長達17年。
其次,為及時反映物價上漲,應當參考綜合所得稅、最低稅負制、遺產及贈與稅的物價連動機制,在營業稅法中,明訂當物價上漲率累計達一定程度時(例如5%),即應按累計物價上漲率,自動調高起徵點,讓營業稅制更臻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