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陸以股份實施員工激勵會產生「股份支付」稅務問題。
非上市公司的大陸台商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會因員工投入成本價格低於市場公允價值引發所謂的「股份支付」稅務問題,涉及複雜的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
一、個人所得稅
員工因股權激勵獲取的經濟利益,需根據收益實現的不同環節繳納個人所得稅:
1、授予/取得環節繳稅
(1)直接授予股權:若員工以低於公允價值的價格,或是無償取得公司股權,差額部分也就是股權公允價值減去支付對價,會被視為工資、薪金所得。員工應在取得股權當月,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納稅,並由公司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2)授予股權的期權:此環節因期權尚未行權,且標的股權不能流通,不產生個人所得稅問題。
2、行權/解禁環節繳稅
(1)期權行權:員工實際行權購買股權時,行權日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行權支付金額間的差額,也構成工資、薪金所得,按前述稅率計稅。
(2)限制性股票解禁:若股權設有禁售期,解禁日當天股票的公允價值減去員工取得成本(通常為授予價格)的差額,同樣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稅。
3、稅收優惠:在實際轉讓時繳稅
根據財稅[2016]101號文規定,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員工在取得股權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實際轉讓該股權時,按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稅率徵稅。
但要注意,享受該優惠需同時滿足嚴格條件,包括:激勵計畫經法定程式批准、激勵對象為核心員工(≦公司近半年均在職人數30%)、標的為本公司境內居民企業股權、持有期限達標(如期權自授予至行權後須持有合計滿三年等)、不屬於優惠政策限制類行業、具備合理商業目的並設定業績條件等。
員工若要享受遞延納稅優惠,除了須遵守財稅[2016]101號文規定外,在股權激勵計畫實施後一定期限內,還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而且員工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是無法享受遞延納稅優惠。
二、企業所得稅
公司為員工支付的股份支付費用,被定性為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不同於會計處理按權責發生制,通常在等待期內,會將股份支付費用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分期計入管理費用,企業所得稅法遵循實際發生原則確認費用,可以簡單理解為個人股權已明確入袋,才能作為申報個人所得稅時點,但企業可在該年度一次性扣除相關費用,扣除金額為該時點的公允價值減去員工取得成本的差額。
非上市公司的公允價值評估是實務中的難點,公司需採用合理的評估方法(如市場法、收益法、資產基礎法),最好借助專業評估機構出具的報告來確定各時間段的公允價值。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