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處亞太區樞紐,是許多外國企業進入亞洲市場的重要據點,為強化對亞太地區業務掌控,不少外商選擇在台灣設立分公司,然而設立分公司不僅是業務布局考量,同時也涉及一連串稅務申報與帳務管理的合規問題,若處理不慎,可能引發補稅、罰鍰甚至移轉訂價爭議。
首先,據所得稅法第41條規定,外國企業在台設立的分支機構,必須獨立設立帳簿,單獨計算其在台營利所得額。分公司不能與國外總公司混用帳務,所有在台收入、成本與費用,都需清楚記錄與歸屬,尤其從事設計、包工或技術勞務等業務的外商分公司,更應設立完整帳冊。
其次,部分企業會主張其在海外有相關成本費用須在台列報,此類費用若要被國稅局接受,須附上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告,內容需載明金額、費用性質、計算方式,並經駐外單位或當地稅務機關認證。若無法提出這些證明,國稅局可要求補提帳簿或資料,否則有權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實務中,也常見外商總公司與關係企業間產生費用分攤,若提供費用單位與總公司具關係企業關係,還須考量移轉訂價合理性與實際服務內容是否明確記錄。
也有企業會將工程承攬與材料採購合約拆開,主張材料部分屬國際貿易,非台灣來源所得,但國稅局實務上可能認定兩者為一體契約,仍將材料收入納入台灣所得課稅。
第三,若分公司難以區分與計算實際成本,稅法亦提供簡化選項,依所得稅法第25條,外國公司可向國稅局申請以營業收入總額的15%作為課稅所得,簡化申報程序,不過,這種方式適用範圍有限,且不能與前十年虧損扣除並用。
第四,總公司管理費分攤,須合乎合理標準,分公司常會分攤總公司的管理費用,例如行政支援、資訊系統、品牌授權等,但依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只有來自總公司非營業部門費用才可列報,總公司若有營業部門,相關費用則須分攤處理。
在分攤方式上,以各地分公司與總公司營業收入的比例作為標準,除非另有合理理由並經國稅局核准,否則不得採用其他方式。
第五,其他費用列報須與本業相關,並備妥佐證資料,根據查核準則第62條,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的費用與損失,不得列為成本。常見風險為企業雖列支服務費用,卻無法提供合約、憑證或具體服務成果。更嚴重的情況是,分公司幫關係企業代繳稅金後自行列報為費用,因缺乏合約載明條文而被全數剔除。
外國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若能事前建立良好的帳務體系,清楚劃分成本與收入來源,並依規準備佐證資料,不僅能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也有助於整體經營效率的提升,稅務合規從來不是形式作業,而是跨國企業在地深耕的關鍵一步。(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瑩瑩口述,記者胡順惠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