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昨(5)日宣布,開放壽險業可在國外成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在國外發行具資本性質的債券,此舉可增加壽險業籌資管道、強化資本、接軌ICS等三大利多,已有大型壽險業者磨刀霍霍、準備遞件申請,最快今年就可看到首案。
惟壽險業成立SPV的資本金及發債額度,這兩項均都得計入該壽險業國外投資限額中。金管會後續將修改「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將SPV等列入,估上半年將完成法規調整。
依規定,壽險業國外投資限額以可運用資金45%為限,但目前僅有四家壽險業獲准達45%上限,五家獲准限額是41%至44%,另九家則落在36%至40%,換言之,當壽險業赴海外成立SPV並發債時,都會吃掉該壽險業國外投資的額度。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壽險業在海外發債,資本性質將比照國內,若是發行非累積、無到期日的次順位債,可計入T1L(第二層資本),發債總額以風險性資產20%為限;若是發行具累積、有到期日次債,則計入T2(第三層資本),發債總額以風險性資產100%為限。
他說,SPV是屬於特定目的,現有各壽險業者的SPV都是以投資國外不動產為目的,因此不可能用原來SPV去發債籌資,需新設以發債為目的的SPV。
未來壽險業要新設海外SPV發債,需取得保險局兩道核准程序,一、新設SPV需依「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包括保險業申請資格條件、文件,資金運用項目、限額、交付保管機構,及投資後管理內控等,這部分金管會將會再修法規。
二、壽險業申請發海外債需要核准,如業者可申請一個發債100億美元總額並採分次發行,但每次發債總額都需要申請核准。
據了解,壽險業設海外SPV公司發海外債,是壽險公會提案,認為國內債券市場胃納量有限,加上買盤又多是企業法人、四大基金,市場資金有限下,出現業者「先搶(發債)、先贏」,或實際募得資金較低,或是資金到位時間延後現象。
金管會考量後同意放行。蔡火炎說,主因是考量國內市場胃納有限,但壽險業發債籌資需求大,因此放行讓業者有較大籌資管道。據統計,2023年六大壽險申請發債最大額度達1,11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