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從2008年至今到今年上半年止,已移送了40件非法在台銷售的地下保單案件給檢調,最高紀錄是在2011年當年移送了13件。目前調查局偵辦中有一件,其餘39件都已送到法院。
一、保險爭議恐求助無門,金管會表示,如果民眾買地下保單,遇到保險理賠糾紛後,需要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會無法獲得妥善處理。二、資訊不對稱,因境外保單多是以英文書寫或是中文譯本,資訊可能不透明,導致民眾無法充分了解保險契約內容。
三、法律保護不足,發行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的相關保障。
四、恐有被詐騙的風險,因為不肖人士可能藉由提供假的境外保單,消費者在難以辨別的情況下,會被騙取保險費。
五、境外保單不被我國法律所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費,無法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的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規定,等於死亡保險金會被列為遺產稅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