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保險業務員,在推薦高資產(有可能繳交遺產稅)民眾,透過購買保單以進行財富傳承(或移轉)時,總是不忘再三強調「保險」,具有「預留稅源」的極大優勢。然而,儘管保單確實具有「預留稅源」的效果,假使民眾用錯或買錯保單,不但「預留稅源」的效益降低或喪失,還有可能被國稅局追補稅金及罰款。
關於這個問題,筆者實際採訪了熟悉稅法,以及保險規劃的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CFP)—駱潤生,整理出一般民眾在透過保單,進行「預留稅源」規劃時,應該注意的投保重點如下:
首先,在保單關係人的設定,一定要正確。其理由是:保單價值準備金,是要保人的資產。所以,一旦有關係人轉換或是保險給付等,就有可能(並非一定)產生課稅的問題。他提醒保戶可能會被課稅的種類,包括了遺產稅、贈與稅或個人的最低稅負制(請見下表)。
駱潤生解釋,保單的關係人共有三種: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關係人的安排將牽動可能的稅務問題。所以,如果民眾想透過購買保單,以便「預留稅源」時,一定要記得將「被保險人」,設定為「被繼承人」,而將有繳納遺產稅義務的「繼承人」,與保單「受益人」為同一人。也就是安排如上表中的「父親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子為保單受益人」的組合。
不過,他特別提醒保戶,雖然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的規定,「以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不列入遺產總額課稅」;但是,如果有納稅義務人利用保險規避遺產稅,稅務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在此同時,根據財政部曾在109年7月1日,所發佈的「保險實質課稅八大態樣」,如果保戶有涉及相關態樣的保險給付,也非常有可能會納入遺產中課稅。
另外,如果保戶的保單關係人設定組合是「要保人及受益人是兒子」,父親則為「被保險人」的情祥,由於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一旦每年保險費是由父母代為繳納,將會被國稅局「視同贈與」(繳費當年為贈與年度)。
且駱潤生特別提醒:民眾早期購買的保單,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的話,一旦被保險人(父親)身故,就有可能會變成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法》第113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其次在險種的選擇上,一定要選擇「保障倍數高(也就是「身故理賠金」除以「總繳保費」倍數最高)」的終身壽險(例如「利變增額終身壽險」)。駱潤生認為這樣做的好處有三:
一、用現金去購買一張保單,就可以降低「計入遺產總額」中的金額,有可能降低課稅稅率。
二、用快速可以領到的身故理賠金,用來繳交遺產稅。
三、剩餘的身故理賠金,還能放大「移轉或傳承的實際金額」。他進一步解釋,如果被繼承人名下有正在進行貸款的不動產,除了可以「預留稅源」外,在被保險人(被繼承人)身故之後,身故理賠金扣掉繳遺產稅的餘額,還能拿來償還銀行房貸。
除了以上三點之外,由於民眾的資產,通常會隨著逐漸增加的本金,以及優異的投資績效而長大。所以駱潤生認為,購買「增額」型的保單,也具有「可以讓預留的稅源自動增加」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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