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台灣的司法系統,我想大家都很有意見,但是最有意思的是,在經過這麼多任政府和民間團體的所謂改革,但是對於民眾而言,司法的公信力似乎並沒有變好,甚至可以這麼說,爭議反而變得更大了。
而我認為的問題中心點都在於權力的魔戒讓人迷失了,記得當年我年輕時,民間司改會的成立似乎是給司法系統改革指出一條明燈,當年一些有疑義的案子,最後都翻案成功,這代表司法系統的一個進步。因為大家要了解,那些案子事實上那不一定是冤案,但是在司法上一個人是無須證明自身無罪的,所以司法系統就只能以檢方提供的證據來作為有無犯罪的認定,只要證據不夠充分或有瑕疵,司法系統就應該以無罪認定,這才能確保人權,雖然這也可能造成犯罪者的逃脫,但是這就是必要之呃,因為與其有冤案,不如讓罪犯經由審判而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