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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堂電子報
2025/12/11 第3477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名人觀點
廖元豪/封小紅書?連法條都不會用!
廖元豪
內政部宣布,為了「打詐」下令封鎖小紅書一年!

詐騙人人喊打,所以打詐不會有人反對。然而,內政部此舉,對打詐有無效果惹人疑竇,更在法律上全無依據,粗暴侵害了人民言論自由。民進黨將鄭南榕為言論自由而殉難的日子訂為「言論自由日」,怎麼做得出此等行徑?

首先,先不談憲法大道理,直接看看內政部宣稱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二條,就知道這根本不能拿來當作「封鎖小紅書」的依據。該條規定:「為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及時防制民眾接觸詐欺網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它很明顯是針對個案緊急情況,已經發生詐欺犯罪的行動與危害,必須立即封鎖某個網站,才能暫停詐騙的惡害。小紅書平台既非「網站」,狀態也並不「緊急」,更沒有將整個平台都封鎖的「即時處置之必要」。內政部引用這個條文,是在開玩笑嗎?

國人質疑其他平台與應用軟體詐騙更多,為何不封鎖它們?內政部的說法「其他媒體已配合我國法令設立法律代表人並恪遵法律義務」,依然是答非所問—打詐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要件,根本與「在我國設立法律代表人」毫無關聯!

打詐條例另有其他範圍更廣,更適合處理網路詐騙的條文,但它們都無法賦予主管機關「即時下令封鎖」權限,所以內政部就跳過它們。但第四十二條明明更加不合,內政部這樣使用,莫非是有著與正常人不同的閱讀能力?它根本吃定了小紅書不會提起行政訴訟;而我國的電信業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對於政府的下命處分,也會選擇低頭順服;加上一般使用者的「損失」不易計算,提起國家賠償的機率很低,所以就肆無忌憚亂用法律,封鎖小紅書。

除了亂用法條,政府封鎖小紅書,影響使用者傳播資訊以及接收資訊的權利,更是對言論自由的一大威脅。內政部的手段、作法,以及目的,擺明是違憲。

在言論自由,第一步要判斷,到底內政部封鎖小紅書是因為它的「訊息」、「傳播效果」,還是有其他與言論無關的技術原因?如果是前者,這樣的立法必須受嚴格審查,原則上違憲無效;若為後者,則需要利益權衡來判斷是否合憲。

照內政部的表面說法,封小紅書是為了防「詐騙訊息」。那的確是一種「內容管制」。詐騙訊息可以限制,但手段必須嚴格限縮在必要範圍,不得「範圍過廣」。內政部只因小紅書億萬訊息中,有一小部分詐騙資訊,就全盤封鎖平台,顯然逾越必要範圍。

比較一下,美國國會立法要求TikTok的公司必須出售給美國人,立法之理由是TikTok涉嫌違法蒐集美國人的資料。立法之目的,是這個平台業者的「竊取資訊」而非其播送的「言論內容」;它的手段也不是全盤禁用TikTok,而是管理其產權。所以能夠在最高法院的憲法官司中安然過關,得到大法官全體一致的支持。而澳洲立法要求社交媒體限制十六歲以下兒少使用,是著眼於社交媒體「對青少年的危害」。這個理由有著相當充足的實證依據,而且澳洲法律沒有抓小放大的恣意現象。

反觀內政部,找不到法律就扭曲法律,怎讓人不懷疑其意在沛公,就是針對受台灣人歡迎的大陸平台加以懲罰?

可笑的是,政府這個作法制裁不到詐騙犯,卻處罰了超過三百萬台灣用戶的憲法權利。蔣萬安市長說得好:「我們還能說是不翻牆的民主嗎?」自詡民主自由,政治制度遠遠勝過大陸的台灣,竟落到這種地步?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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