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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堂電子報
2019/09/09 第1772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名人觀點
王健壯/這麼多奇奇怪怪的司法作為
今日登場/王健壯聯合報

司法能為民主做些什麼?這不是大哉問,衹要看看司法院大法官與公懲會最近的一些作為,答案即可略知一二。

一年多前,大法官不受理卅八位立委的前瞻預算釋憲聲請案,理由是其中一位立委未參與表決,不符行使職權要件。但事隔一年,大法官卻決議受理同樣卅八位立委提出的年改聲請案,理由是衹要曾經表示異議,即使未投票也能視為行使職權。這兩件聲請案,程序要件完全一樣,但大法官決議卻初一十五不一樣,你說奇怪不奇怪?

當然,還有監察院的黨產條例釋憲聲請案。司法院與監院早年曾多次協商監院釋憲聲請應否受理的問題,其後所形成的憲政慣例是,監院聲請案從未被大法官打過回票。但黨產條例卻意外不被大法官受理,理由是調查權不是監察權,不符行使職權要件,當然就不符釋憲聲請程序要件,大法官行之多年的先例原則,就這樣被硬生生推翻,你說奇怪不奇怪?

大法官玩弄釋憲程序要件於股掌,已經替「司法能為民主做些什麼」做了負面示範,接踵而來的又是司法院公懲會竟以管中閔違法兼職的理由,判決對他申誡處分。

但兼職的「職」,指的是職務或職位。某人任某職,即表示某人是某組織的編制內人員,有薪資福利可領,有權利義務要負,有權力關係要守。但管中閔替周刊寫稿,拿的是按件計酬的稿費,而稿費並非列入周刊的人事費用項內,代表管中閔並非編制內人員,沒薪資福利,沒權利義務,也沒權力關係,根本無職可言,但公懲會卻認定他違法兼職,你說奇怪不奇怪?

公懲會可能也心虛兼職的認定理由太過薄弱,在判決理由中又另外「發明」了「新型態兼任業務」這個名詞,公懲會對這個名詞的解釋是「公務員如與報章雜誌達成合意,長期固定以匿名方式投稿,且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而管中閔替周刊寫稿並非偶一為之,當然屬於「新型態兼任業務」,當然違法應受懲戒。

但法官不是披著法袍的立法者,公懲會自創「新型態兼任業務」的名詞,取代「兼職」這個既有名詞,已屬不可思議,而且法律講明確性原則,立法院並未修法,但公懲會卻把「兼職」篡改為「新型態兼任業務」,並且以這個自創名詞作為懲戒管中閔的理由,你說奇怪不奇怪?

更有意思的是,什麼叫「業務」?公懲會的解釋是「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這句拗口至極的文字並非載於公務員服務法,而是出自司法院「法官法施行後有關法官兼職規定」的內規。但公務員與法官大不相同,公懲會卻把適用於法官的規範,乾坤大挪移來規範公務員,你說奇怪不奇怪?

再談被公懲會奉為尚方寶劍的大法官七十一號解釋。這項解釋中「祇須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這句話,就是公懲會懲戒管中閔的「憲法理由」。

但公懲會罔顧隱私權所披露的管中閔不具名文章內容,雖有針砭時政與臧否官員之處,但針砭臧否有到「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確有懲戒必要的程度嗎?若有,證據在哪?有當事人因管中閔文章而蒙受其害的陳述或輿論報導嗎?而且,公懲會的懲戒事由,其中有多處並非出自監院彈劾事由,而是公懲會自行追加,你說奇怪不奇怪?

號稱司法獨立的民主國家,卻出現這麼多奇奇怪怪的司法作為,司法能為民主做些什麼?又何須再問。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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