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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堂電子報
2024/04/12 第2878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名人觀點
廖元豪/敢處罰藐視國會的國會才值尊重
近來各黨都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的修正案。其中最受矚目的就是「藐視國會」罰則—立委提案的版本,針對政府官員無故不出席備詢、聽證,拒絕依立院要求提出資料文書,以及在備詢或聽證中故意為不實陳述者,可課處罰鍰甚至刑罰制裁。但也有人擔心是否造成立法擴權,侵犯行政權與一般人民(如:張忠謀)的權利。可見,到底什麼是藐視國會?為什麼要處罰藐視國會,許多人可能還一頭霧水,才會纏夾不清。

首先,「藐視國會」絕對不是說,人人都要把立院當媽祖來拜,褻瀆之言禁止出口。立院乃民意機關,當然要接受社會的評論批判。一般人民即使用最犀利尖酸的話語批評立院及個別立委的問政,原則上也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絕對不是「藐視國會」。

但無論你是否看得起立法院,當立委依法行使職權,相關人士均應配合、順從,不能阻礙甚至破壞立法權的行使。妨害立院行使職權,才是藐視國會。

以立院經常行使的職權來說,立法(包括審議預算與其他事項)、質詢、同意權,以及調閱文件,是最重要的權限。廣義立法權(審議法律、預算、條約等),均屬立院內部事項,可先擱置不談。但質詢、調閱以及同意權,則是需其他部門(主要是行政院)配合的職權。若官員不來備詢,或來了卻愛答不答、反質詢、對嗆,甚至撒謊;而當立委需要立法所需資料,行政部門卻推三阻四,要A給B,請問立院如何行使這些憲法權力?

另一個立院始終未能落實的是調查權,以及配合調查權該有的聽證權。任何機關為達成任務而獲取資訊,均有必要進行調查,因此釋字五八五號解釋,也承認立院應擁有一般性的調查權,可調查特定事務,亦可調查廣泛的國家政策;可邀請官員出席,也可請民間人士提供資訊。唯有好好運用調查權,立院才能制定出精細、有實證基礎,且符合民情的法律。沒有獨立調查權,立院往往只能依賴行政院提出法案,變成行政院的立法局。

以往,立院為何不考慮立法強制執行這些調查權?坦白說,是政治因素:當行政、立法是同黨控制時,立院根本沒有強化監督的誘因;即使立院多數黨與行政院不同黨,通常也只想用杯葛、質問並修理官員、刪除預算、記者會等方式來爭取聲量。殊不知,這些根本動不了行政部門。所以,吵歸吵,行政部門絕大多數情況都還是可為所欲為,立院在無能提出細緻法案「對案」時其實也無力阻擋。最後,政績都還是算在總統—行政院共同體身上,而立院的消極杯葛往往都被當成政策失敗的代罪羔羊。

有鑑於此,立院想要不被藐視,首先就是要讓各種職權具強制力。質詢不再是作秀,而是真的要問出問題,找到政策或弊案的答案;審議法律預算案,要能真正作成本效益分析,傾聽各界多元聲音,取得充分資料加以分析。此時,質詢、調閱、調查等權力,就是讓立院「玩真的」的武器。而阻礙立院好好做事的(如:答詢時撒謊),就是「藐視國會」。

至於怎樣確保「藐視國會」制度不至於濫用,可好好討論。其實立院沒有彈劾權、起訴權,更無裁判入罪的權力,調查聽證只是獲取資訊,不像刑事被告有著「自證己罪」的問題。而遭立院科處罰鍰甚至移送檢方,剛好讓司法機關審查立院是否是正當行使職權。立院一向不夠積極行使職權,本屆立委能認真行使職權,並勇敢要求相關人士配合,正是讓人民看得起國會的契機。(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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