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自稱「亞亞」的陸配,在抖音貼出一個「涉嫌」支持武統的影片。相信在新聞揭露之前,根本沒幾個台灣人看過,更遑論受其影響。但移民署大張旗鼓,廢止她的依親居留許可,並命其自行離境,理由竟然是說,支持武統之影片「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難道賴總統治下的台灣,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如此脆弱,一個影片就能破壞了?還是說,當前台灣的民主自由,其實是「大家討厭的言論就要鎮壓」?
更令人驚訝的,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居然引用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廿條第一項「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的規定,作為支持移民署處分的理由。一個重要的人權公約,被法院拿來當成侵害人權的藉口,實在不可思議。而法院一面擴張解釋「鼓吹戰爭之宣傳」,又沒看到公約條文中「以法律禁止」的文字,把這一條當成是「自動執行」的規定,也是明顯錯誤。裁定中沒有關注位階更高的憲法言論自由之規定,卻在不相干的公約上糾纏不休,更是嚴重瑕疵。
我相信絕大多數台灣人都不接受武統。然而,從事武力侵略的「行動」,與單純的「言論」、期望、預測,是兩碼子事!如果亞亞能指揮、引導中共武力侵犯台灣,或以非法方式滲透侵略,那本應依法制裁;但若只是「說說」,那無論多麼令人厭惡,仍舊只是言論。在今日網路資訊如此龐雜,政治評論影片汗牛充棟的時代,一個網紅的期望或幻想如何危害國安?移民署對台灣人的「反武統」決心,這麼沒信心嗎?
這個處分,同時踩到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以及家庭生活權利。就言論自由而言,釋字四四五號解釋早已指出,限制言論必須基於「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並且以此原則將當年集會遊行法的部分條文宣告違憲失效。以所謂武統言論而言,如果法律要禁止,須是該言論(影片)直接在內容上倡議「立即武統之行動」,且客觀上也有著導致「立即武統之行動」的可能。這個影片有這麼嚴重嗎?需要拆散人家的家庭?
在「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原則下,政府不能僅以某言論在「不確定的未來」,可能造成危害,就將其禁止。否則,某些教派的傳教士(說世界末日即將到來,神將毀滅世界),豈不都可能遭到處罰?在台灣的民主化過程中,從鄭南榕自焚,到刑法一百條修正,都是在爭取「無暴力行動的單純政治言論應受保障」。難道我們當年夜宿台北車站爭取來的言論自由,是讓政府處罰不受歡迎的言論?憲法若只保障大家喜愛的思想、言論,卻鎮壓異議,那言論自由就沒意義。
有人說,居留在台的陸配不是台灣人,不能享有言論自由。甚至有人還說,陸配是「敵國人民」所以不受任何保障。這些都大大誤解了憲法權利的保障範圍。中華民國憲法上的人權條款,均以「人民」為主體,而沒有區分「公民」、「國民」,所以本就保障所有境內受公權力規範的「人民」。釋字七○八、七一○、七一二等解釋,也都保障外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的各種權利。更何況兩岸並未宣戰,也未回到戡亂時期,要把這些在台灣生活、工作、繳稅、照顧家人的陸配說成是「敵國人民」,實在太離譜了。
總之,我們厭惡、反對武統。但,民主台灣與專制政權的差異,就在於台灣能保障這種我們所憎恨的言論。我們可以批評這種言論,無視她的影片,但不該動用公權力制裁單純的言論。在台灣,人人享有不因嘴砲入罪的自由。請珍惜這樣的自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