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九日律師節,雖然沒有被列為法定的節日或紀念日,但正副總統均有出席相關慶祝大會並發表演說,顯示這個專業的重要。然而,律師節是誰的節日?為什麼選擇這一天?在號稱法治國家的中華民國,律師除了慶祝之外,還該做些什麼?
首先,律師節怎麼來的?一九四八年,「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南京召開第一屆代表大會。在該會成立並通過章程後,為「紀念國父提倡法治、實施民主憲政」,以孫中山先生廣州起義的農曆日期九月九日,換成國曆訂為「律師節」。這象徵著在我國行憲之後,律師界對於憲政法治的高度期待與自我期許。轉眼間,這個節日已經有七十七年的歷史了。
行憲七十多年來,律師們的確為我國的法治打下重要基礎。而且隨著台灣的民主化、自由化,在各種訴訟與法治建設上,都有諸多律師參與的貢獻。然而,值得我們反省的是,律師(以及司法官與其他的法律工作者)在台灣民眾心目中的社會信任度依然不高。
另外有一點很重要的,是吾人往往只把狹義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的法律人才看成律師;卻沒有把眼光拉高,將所有「法律專業人士」放在一起。然而,這些法律專業人員,從學校的教育訓練開始,學的就是相同的法律學,職業的倫理與義務也相同,均同樣是英文的lawyers(法律人、律師)。這些「法律專業人士」之間,還經常互有心結,彼此對立,卻沒有看到大家的共同點─學的是法律,說的做的是法律,受到的局限也是法律。同樣要紀念國父廣州起義建立民國,為何只有狹義的律師,而不是所有服務「法治」的法律工作者一起紀念慶祝?
從另一個角度看,律師、檢察官、法官、法務等人,在社會大眾看來,往往也都當成一體。試想,如果社會大眾覺得檢察官辦案粗暴、偏頗,有政治傾向,那難道會認為(狹義的)律師們都很公正?大學法律教授可以放言批判司法界、律師界都是恐龍,然而國民一定也會懷疑「為什麼你們教出來的都是恐龍」?政府機關的法制人員雖然只在內部審閱資料或提供意見,但難道可以撰寫顯然違法的法律意見以順從上意?美國小布希政府時期的司法部,就曾因違反程序而做出「對恐怖分子凌虐取供並不違法」的法律意見書,引起軒然大波,撰寫的兩位官員也遭調查以確定其是否違反律師倫理─不只是公務員責任,也包括律師專業倫理。
法律專業人士,其實是命運共同體;國家「法治」的提升,是我們的使命、也是全體法律人的共業。有鑑於此,「律師節」可考慮與「司法節」合併,擴張成如美國「法律日」的節日,提醒全體法律專業人士,都要矢志維護法治、捍衛憲法;也向全國人民宣示「法治」在當代的重要。
當然,除了形式上的「節日整合」外,法律教育與所有法律職業也應全面整合。法律教育應以培養法律專業執業者為目標,並在這個基礎上設計課程內容、教學方法;無論是訴訟律師、檢察官、法官、法務等,只要是法律專業人士,均屬律師,也都受法律倫理的規範─被除名或停職者,執業資格將受限制。法律專業人士的「多合一考試」研擬多年,之前討論得沸沸揚揚的「政府律師」也早該上路。律師節不該只有開心地「慶祝」,為了台灣的法治進步與法律人的專業形象,更深更廣的律師制度改革,期待著全體法律人共同努力。(作者為政大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