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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之規範說明
公平交易法對於聯合行為之規範係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金融業相互間為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聯合行為,且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規定行為類型之一者,應向本會申請許可。
金融業涉及違法聯合行為之態樣例示如下:
(一) 共同定價 金融業者間共同決定產品價格或服務報酬,如利率、保險費率、手續費、處理費等重要競爭變數,或
協議共同調漲或調降價格;協議依照標準之公式計算價格;協議優惠折扣方式、額度或次數;協議依照公告之價格收費;協議追隨特定事業之價格訂價,或者透過同
業公會或其他團體之方式,限制個別金融業者價格決定或調整之行為。
(二) 限制交易條件
金融業者間共同決定價格以外之重要交易條件,如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保險承保條件、優惠內容、贈品額度等行為。
(三) 劃分市場
金融業者共同劃分經營區域、業務項目或交易對象等,或協議互不爭取對方之既有客戶等行為。
(四) 圍標
對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案件,金融業者與其他投標廠商間共同決定投標金額或約定輪流投標等行為。
陳素敏顧問簡介
(歡迎有興趣的保險公司洽詢陳素敏顧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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