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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語
其實車商或車商保代為了配合產險公司的新車承保,當有新年式車輛出廠,就會提供車籍資料與新車售價予保發中心建立資料檔案,供產險公司車體險保費自動計算。同樣地,當產險公司需要車險理賠時,車商或車商保代是否也應提供車輛維修工時與零件價格供核價自動計算呢?
產險公司為了確保核價合理性,在營運上有其必要性,需要原廠車商或車商保代提供常見維修工時與零配件價格資訊,以避免資料不對稱
而產生各種弊端,解決業界共同痛點。再者,為加強內稽內控,避免人為風險,亟需建立自動化檢核以落實科技監理,若缺少相關數據資料,將功虧一簣。足見所採
取之必要合作行為,是達成正當商業目的之合理必要範圍內,原則上不會被認為構成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
過往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文產險公會的函文,通常是有爭議,經交易相對人申訴所致,若與原廠車商有協商機制,要調漲價格前先溝通合
理性,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非操控車商定價,雙方均能接受,就無爭議,且僅供產險公司固定用途與特定目的,不對外揭露,影響市場價格,對現行商品交易或服
務供需無不利影響,就不要因噎廢食、畫地自限!
若還有其他疑慮,建議直接將建立零件工時資料庫的必要性與未來應用,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詳實說明,由其專業判定是否是屬於「聯合
行為」。若公平會認為車險業者為謀求汽車零件及工資價格之合理化,欲透過產險同業公會與汽車公司為統一價格之協定仍屬「聯合行為」,可基於有益於整體經濟
與公共利益,依公平法第十四條申請許可「聯合行為」。
陳素敏顧問簡介
(歡迎有興趣的保險公司洽詢陳素敏顧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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