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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汽車零(配)件交易案件之處理原則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有效處理汽車零(配)件交易行為涉及公平交易法之相關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第八條規範其他顯失公平行為之禁止,汽車製造商或代理商不得有下列資訊未透明化造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二)未揭露維修資訊或技術之取得方式、取得條件(如需特殊儀器、設備或證照等)、收費標準及限制提供之理由。
收費標準未公開透明,造成汽車製造商或代理商與交易相對人(產險公司)的資訊不對稱,前者可逕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後者無法介入議價或事前知悉的餘地,顯失公平行為。
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一條費用之揭示及收取方式,業者應於維修場
所明顯處揭示基本保養或常用維修項目所需之零配件價格、服務報酬、拖吊費等各項費用,或提供消費者查詢之方式。」顯示公開透明的零配件價格與維修工時工
資,應是市場交易行為基本要求。
再者,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為落實主管機關汽車保險相關規定,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紀律與秩序,特訂定「汽車保險自律公
約」共同遵守之。第六條、為維護消費者合理之保費負擔及權益,與汽車製造業、經銷業、修理業有合作或投資等關係之保險代理人,應協助提供保險相關車輛合理
之汽車修理費及零配件價格。
陳素敏顧問簡介
(歡迎有興趣的保險公司洽詢陳素敏顧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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