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延齡】
第二節:沒有代表權就不納稅
有鑑於英國十六世紀,所有試圖在美洲建立殖民地的探險活動失敗,通常是資金不足的緣故;又逢此冒險活動方興未艾,詹姆士國王(James I, 1603∼1625)長遠考量新教的理想,以及大不列顛帝國的商業發展,乃下決心給與更積極的支持。1600年初期的幾項探險活動報告,使兩個商人團體在1605年向國王請願,申請開發維吉尼亞的專利──從南卡羅萊納到緬因州海與海之間的領地。維吉尼亞特許狀於1606年4月10日,共同核發給倫敦與普利茅斯兩家公司。普利茅斯在緬因州海岸的冒險活動並不成功;倫敦公司在計畫和投資上做得較恰當,所以能在1607年建立英國在美洲第一個永久殖民地──詹姆士城。
按特許狀的規定,在美洲發現的殖民地或其他領地屬英國所有,但殖民地政府對本殖民地的一切事務擁有全部「治理權」。各殖民地政府由13人組成的參事會負責,其成員可以隨時被調換。而在各殖民地定居的所有移民和後裔,將如他們在英王統治下的英格蘭及其他領地出生的人一樣,「享有全部的自由權、豁免權和免稅權」,並可按英格蘭肯特郡東格林威治采邑的傳統,擁有對殖民地土地的「自由永佃權」(Free
and common Soccage),即實際的土地所有權、占有權和使用權。移民從英國和其他英屬領地進口貨物,10年內不必交進口稅、津貼和其他關稅;但在殖民地開採的金銀,要將獲利的1/5或1/15上交給英王。對違反規定的其他殖民地商人或外國人,要處以每100磅貨物2.5英磅或5英磅的罰款。這些款項在21年內用於各殖民地的商業往來,21年後上交給英王。「自由永佃權」,可視為英屬北美殖民地土地制度之源。
房龍(Hendrik Willem Van Loon)在《美國的故事》一書,論英國北美殖民成功,法國北美殖民失敗,最主要的關鍵在於:法國王權專制保守的心態,遙控著千里外的魁北克和蒙特利爾殖民地,不論做什麼事都必須經過巴黎長官的同意。某人如果想要獲准狩獵,就得向巴黎提出申請。總督如果想辭退一名愚蠢的官員,得先徵求巴黎長官的同意。在這種情況下,個人的積極性很快就消失了。在那個時代,殖民地的迅速發展,得利於那些自行其事,任何情況都不要求中央政府幫忙的人們。英國北美殖民地,在英王特許狀的恩准下,即享有高度的政治自治權和經濟自主權,促使英國在北美的殖民地迅速發展。
這些英國北美殖民地或多或少複製了母國的政治體制:每個殖民地有位州長,相當於君王的代表;所有殖民地,除了賓州以外,都設有「議會」(某些由民選,通常是指派的),很像殖民地的上議院和樞密院的混合體;他們也都有自己選舉的議會,亦即殖民地版的眾議院。這種英式的政府架構,加上殖民地遠離英國本土,很自然地導致地方自治的觀點。地方自組的政府,常常與母國政權的意圖相違背。潛在的衝突,可以說在殖民初期已經呈現。
經濟利益與徵稅自主權
英國當然也想從殖民地獲取經濟利益。早在1621年,英國即已試圖限制維吉尼亞的煙草,直接販賣到歐洲大陸。為了實踐重商主義,英國議會於1650年頒布了《航海法》(Navigation
Acts),規定殖民地的貿易,必須由英國船隻運輸,歐洲輸入英國殖民地的貨物,必須先在英國停泊,以便徵稅。殖民地的貨物,如煙草等,不得運往歐洲各國,只能售往英國。1660、1663及1673年,航海法一再通過,將外國與殖民地的貿易摒除在外。麻薩諸塞堅持反對航海法,英王乃於1784年取消其特許狀。王權控制殖民地政策,在1686年英王詹姆士二世統治時達到巔峰。地方會議被廢除,政權由皇家指派的總督統治。光榮革命後,詹姆士二世政權垮台,北美殖民地重建地方議會;但新國王威廉與瑪莉,仍繼續加重殖民地的稅收。1696年,國會通過另一項航海法,組織貿易局(Board
of Trade)來監督帝國商業。
1754年,英法為爭奪北美殖民地利權而爆發戰爭(稱為法國與印第安人戰爭French and Indian War, 1754∼1763),此役與歐洲七年戰爭(Seven
Years War, 1756∼1763)交融在一起,英國打敗法國,在北美獲得更大的擴張。法國交出加拿大及密西西比河以東的土地,西班牙亦同意退出佛羅里達。但這場戰役也使英國背下約1億4000萬磅的龐大債務,其中半數係用於美洲的防務上,這使得英國改變以往對北美殖民地的經濟政策以及統治態度。
七年戰爭前,英國不曾認真地執行過航海法。北美移民不僅可以藉著走私而致富,還可以在航海法的庇護之下,得到英國政府對於造船業、船隻裝備的津貼。基本上,英國和殖民地之間是互惠的。1763年,英國首相格倫維爾(George
Grenville)下令海軍嚴格執行航海法,授權海關官員搜查船舶和倉庫,以防走私。1764年,更通過《通貨法》(Currency Act)和《糖稅法》(Sugar
Act)。殖民地曾在英、法戰爭期間發行紙幣,造成通貨膨脹而對英國商人不利。英國國會在商人的壓力下,通過《通貨法》宣布殖民地發行紙幣違法,剝削殖民地有效交換手段,不利於北美殖民地經濟發展。《糖稅法》提高了由西印度群島輸入糖漿的稅率,這是英國議會首次為了英王,通過法律向殖民地徵稅。
當時新英格蘭(北部殖民地)的清教徒愛喝蘭姆酒,為了釀造蘭姆酒,清教徒的酒坊就得有大量的蔗糖和蜜糖。這些必須的原料,原可以很便宜地從鄰近西印度群島進口。另外,新英格蘭生產的甜酒,輸出非洲換得奴隸,再轉往西印度群島出售,採購當地的蜜糖,再運回新英格蘭釀酒,這樣的「三角貿易」獲利甚為豐厚。然而,這些島嶼當時多數屬於法國及荷蘭統治;因此,根據英國發布的航海法,這些蜜糖的進口是違法的。《糖稅法》使新英格蘭人民必須以更高的價格,購買日常飲酒及出口貨物的原料,這對美洲殖民地的民生經濟,產生很大的衝擊。
除了《糖稅法》外,1765年,格倫維爾通過《印花稅法》(Stamp Act),第一次試圖在殖民地人身上課徵內含稅。印花稅在英國已行諸70多年,內閣希望將同樣的原理延伸到殖民地。也就是對報紙、紙牌、法律文件、酒類執照、保險單、船運文件等各類公務所用文件加以課稅。這些稅比在英國徵收的還輕,所徵收的錢也將花在殖民地身上。在內閣眼中,這是個溫和的政策,應該不會有任何問題。然而,有幾個殖民地議會已經抱怨,《糖稅法》沒經過他們同意就徵收。國會又通過新的內含稅,立即引起更多的爭論。爭論的議題核心是:「沒有美洲殖民地代表參與的國會,是否有權向他們徵收賦稅?」
《糖稅法》主要干擾到的是新英格蘭人,印花稅法則引起整個殖民地的憤怒。尤其是那些商業活動直接受影響的市民,如律師、商人、印刷業者和種植業者等,使抗議的聲浪,席捲整個殖民地。1765年10月,9個殖民地的議會代表,出席在紐約舉行的印花稅法大會,以維吉尼亞議會「沒有代表權,就不納稅」的觀點,通過了〈權利與不平等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 and Grievance),要求英王及其議會廢除印花稅條例;宣稱只有殖民地自己選出的議會,才有資格對他們徵稅。另外,反印花稅法的地下組織遍布整個殖民地,其中知名者如「自由之子」(Son
of Liberty),目的在於協調地方反印花稅力量;許多組織則表達強烈的意志,如果有必要的話,將動用武裝抵制。
反印花稅的激進派人士,拒絕購買印花票,遊行示威高喊著「要自由,不要印花稅」的口號。他們更搗毀稅局,放火焚燒成堆的稅票,迫使稅吏辭職。拒不從命的稅吏身上被塗抹柏油,黏上羽毛遊街示眾。有些地方更發生暴動,例如波士頓一群反印花稅法的群眾,衝進印花稅代銷人安德魯•奧利佛(Andrew
Oliver)家中,威脅殺害他的生命。隔天,奧利佛別無選擇地辭職,其他印花稅代銷人也步其後塵,掛職而去。在紐約,副總督科爾登(Cadwallader Colden)在一群反印花稅群眾的衝擊下,逃到英國軍艦上尋求保護。這群人隨後攻擊要塞,衝進總督的馬車房,焚毀印花稅票;隨後來到一位曾威脅要「把《印花稅法》從人們喉嚨塞下去」的守備軍官家裡,砸爛房子的家具與擺設,剷平他的花園,洗劫了他的家。
1766年,在殖民地激烈地反抗之下,英國國會廢止了《印花稅法》。美洲移民欣喜若狂,紐約居民甚至為喬治三世塑造鉛像,以示感戴。殖民地以暴力取消印花稅的同時,斯蒂芬•霍普金斯(Stephen
Hawkins)以宣傳小冊申告殖民地反抗的理由:
英王頒布的殖民地特許狀,保證殖民地享有如下權利:未經殖民地議會同意,不得向殖民地人民徵稅。況且大英帝國是個聯邦,這一聯邦內的每一殖民地,都有自己的立法機關,處理與自身利益相關的事務,例如徵稅。至於其他更廣泛的事務,如貿易、幣制、信用等,才由英國國會掌管。
英王頒布的特許狀,以及美洲移民高度的自治型態,是殖民地爭取徵稅自主權的主要依據。此與英國政府當時代議政治的觀念有許多出入,才會在徵稅權的問題上,導致如此劇烈的衝突。∼文未完,詳見《歷史月刊224期》∼
.從美洲殖民地到獨立建國
(一)
.從美洲殖民地到獨立建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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