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2005年7月1日)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即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勞工逐年遞減或陸續退休,甚至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勞工。 按《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給付勞工退休金後,已無須依本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得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已無適用本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