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美商銀行擬出售在台消金業務,磋商過程與多位潛在買家簽訂「禁止招攬協議」,消息一出,員工反彈、主管機關重視。然所謂「禁止招攬協議」,是否即為競爭法所禁止聯合行為類型中之「互不挖角協議」,值得說明。
競爭者應是敵不是友,當競爭者彼此間簽訂互不挖角協議,有合意、有行為,可能會踩到競爭法紅線。競爭法原則禁止有競爭關係的事業之間,以契約、協議或其他合意方式,對商品之價格、數量、技術等內容相互約束,限制競爭影響市場競爭秩序,美國休爾曼法及我國《公平交易法》均明文禁止之。以互不挖角協議而言,其最大法律爭議在於限制勞動市場中員工之就業轉職自由,或者是薪資結構之給付限制,為法所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