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是美髮業,有位同仁常遲到,幾乎每個月都有1十幾次,甚至跟客人約好美髮時間她也不見人影,導致客訴,還要臨時請其他同仁處理,跟她規勸警告好幾次,但她遲到情況不見改善,我可以扣她薪水?」
一位連鎖美髮公司人資長問我上述問題。
扣薪有違法之虞
依勞動基準法第22、26條規定,工資原則上必須要全額給付,且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者,依同法第78、79條規定,分別得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及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雇主不可不慎。
雇主可以就遲到部分不給薪
由於勞工負有依照勞動契約約定時間提供勞務之義務,若勞工因為遲到而未提供勞務,遲到時間部分自然沒有請求工資之權利,雇主可以依比例不計工資。例如勞工月薪3萬元,換算日薪為1000元,該勞工倘若遲到1小時,則公司可以不發給該1小時時段之薪資也就是125元(1000元除以日正常工時8小時=125元)。
應特別注意的是,用語上避免以「扣薪」描述,以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6條規定嫌疑。正確說法是:勞工該段遲到之時間可以「不給薪資」,而非「扣薪」。
勞資雙方亦可以協議請假折抵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約定。任一方有調整工作時間之必要時,應與他方重行協商合致,始得為之。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雇主如允勞工得以請假方式辦理,尚非不可。
不過要強調的是,雇主不得逕自規定該等遲到時間均應以請假方式處理,而是要經過勞資協議始得如此處理。因此對於勞工遲到而未出勤提供勞務的時段,雇主對於員工遲到的情況,除了以「不計薪資」方式處理外,也可以和勞工協商,讓勞工以請假之方式處理,但雇主不得片面規定、要求勞工若遲到時只能請假。
至於其請假之最小單位,是小時、半小時或15分鐘,法令及勞動部均無特別規定,得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