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去(106)年修正時,於第23條之2納入天使投資人之個人租稅優惠,經濟部與財政部日前發布子法-「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從106年11月24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公司,在同一年 度投資同一家公司金額達100萬元,並持有股份達二年者,可就投資金額的50%限度內,於投資滿二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中減除,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
被投資公司 須符合二要件
個人投資何種公司才能享用租稅優惠?本辦法定義適用租稅優惠的被投資公司,必須符合新創及高風險二項要件:「新創」及「高風險」,似為一體兩面。須為自設立登記日起未滿二年;並符合三個條件:
1.其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及發展性;
2.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
3.開發之產品、勞務或服務,具有市場化之潛力。
並且被投資公司須在108年12月31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個人股東投資高風險新創公司,就投資金額半數享受租稅優惠時,必須先向稅局申請,也就 是在股份持有滿二年時,須在次年1月底前,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高風險新創公司之核定函影本,以及持股證明文件,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的稅局申請核發「個人股東投資自綜合 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以利在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所得。而稅局會在收到申請文件齊備後的2個月內,將申請結果函覆給被投資公司, 由被投資公司轉發給股東。
舉例來說,甲君以現金投資經濟部核定高風險新創事業乙公司1,000萬元,於107年5月20日取得乙公司股份,因此甲君可以將109年度之所得減除投資金額的50%,惟上限為300萬元,因此甲可減除的所得為300萬元,於110年5月間辦理綜所稅申報時減除。
高所得者較有利 免除負擔部分投資損失
從本辦法來看,此租稅優惠對高所得者較為有利,因為屬於所得減除而非稅額減除之優惠,所以免稅利益將因所得者綜所稅邊際稅率 不同而不同。又50%為投資金額所得減除的比例,並非投資金額省稅比例。若以綜所稅稅率 適用40%的高所得者為例,投資600萬元得 到的省稅金額為120萬元,投資金額省稅比例 為20%(600萬元×50%×40%=120萬元,120/600=20%)。又本優惠既以投資金額而非以投資損失為計算基礎,所以概念上並非必為政府對於投資損失之彌補,所以除雪中送炭外,也可能是錦上添花。
另外須提醒的是本辦法有列入防弊條款,規定「個人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相互間,如有藉投資資金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形,稅捐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及應納稅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故若家族成員為規避綜所稅,而虛偽安排投資形式若遭認定為實質課稅,依納保法規定雖不處 漏稅罰,仍須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8.9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