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018)年中國的演藝圈很不平靜,范冰冰事件給光鮮亮麗的演藝圈丟了一枚震撼彈。今年6 月初,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及江蘇省稅務局獲悉群眾舉報范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問題後,依法開展調查,目前案件事實已查清。從調查情況看出,范冰冰在演藝工作中的課稅情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針對本次補稅事件相關處罰規定。
初犯如期補稅免刑罰 若司法立案者不適用
經中國稅務部門檢查認定,范冰冰及其公司確實有偷逃稅款,稅務機關已作出追繳、加收滯納金、罰款等決定。而范冰冰本人也已發出公開道歉信,承認上述違法事實,並表示將儘快籌集資金,如期繳納稅款和罰款。范冰冰要在限期內繳納的款項包括三部分:
1.被追繳的稅款:
從案情來看,主要是范冰冰偷逃應繳的個人所得稅,及以其為法人代表的公司在收取營業收入時,未足額申報營業稅。
2.被加收的滯納金:
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第32 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05% 的滯納金。」滯納金的加收主要是對納稅人不按時繳納稅款,侵占國家利益而加收的資金占用費用,類似於高額利息。
3.稅務行政處罰:
本案所涉及的行政處罰包括:
ヾ范冰冰透過拆分合同的方式所構成的偷稅行為: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3 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范冰冰的偷稅行為,處以四倍罰款,而上為五倍,是非常重的處罰。
ゝ范冰冰工作室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及非法協助少繳稅款的行為: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9 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可以看出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是行政處罰的原因,而對此行為僅處以最低標的行政處罰。
最後是否要追究刑事責任?通報中指出,由於范冰冰屬於首次被稅務機關查處,如果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及滯納金,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其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修正刑法第201 條規定。本案有關鍵兩點,一是從違法行為本身來看,范冰冰的偷稅行為已經達到入刑標準;二是刑法給予初犯人員一次豁免追究刑事責任的機會,若范冰冰在規定期限內,補繳應納稅款及滯納金,則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范冰冰直接繳了偷逃的稅款和行政處罰,是不是就不用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規定:納稅人有不實申報、逃避納稅數額重大等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如果在稅務機關行政調查環節時,直接補稅,則無需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已司法立案,就需追究刑事責任。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涉稅犯罪的立案標準規定,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接受行政處罰,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8.12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