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交易多透過「契約」或「組織」進行, 雖然兩者型態各異且適用不同法律,但是市場參與者依據「私法自治」原則,其實享有相當大的自由選擇與規劃空間。如仔細推敲,契約與組織好比是一道光譜的兩端,由簡而繁、由小而大,居於其間的則有合夥、信託等五花八門的商業安排,以供選擇。參與者宜考量各種交易的經濟邏輯與商業目的,選擇其中最適切之安排。
組織案例1
以信用卡模式為例
Visa組織的前世今身
Visa 信用卡公司在紐約交易所上市時, 是當時世界上最大的一筆IPO交易, 但這間公司在上市前的數十年間並非一家狹義定義上的公司,Visa 從1970年代創立至上市為止,始終是以合作社(Cooperative Organization)的形式存在。
Visa的前身是美國銀行所發行的BankAmericard 信用卡, 由於美國當時聯邦法的限制,僅能在加州的範圍內發行。為了因應其競爭對手Master Charge(萬事達卡Master Card 的前身),美國銀行開始與加州外的銀行達成協議,授權他們使用美國銀行的信用卡系統發行信用卡,並逐漸在全美國形成一個基於美國銀行系統的銀行網路。
1970 年,Visa 將BankAme r i card 的信用卡系統從美國銀行獨立出來, 由各家發行銀行共同組成Visa US 與Visa International。Visa 的組織結構採用開放式非營利合作社的模式,所謂「合作社組織」是指由其客戶或供應商所有的商業組織,Visa 是由各家發卡銀行作為會員所組成的合作社,會員根據各自的銷售量擁有投票權,共同選出董事會負責合作社的治理。Visa 的目標是為其會員建立的一個銀行網路,其營運僅止於制定規章制度、產品開發,及維護交易認證與清算系統的範圍內,以支持會員的信用卡業務為目的,而非以營利為目的。
選擇合作社組織架構之來由
Visa 選擇合作社的組織架構,是為了處理兩個重要的經濟問題,一是「同時性問題」,二為「規模經濟」。
1. 同時性問題:因為一筆信用卡交易必然涉及消費者、商家與銀行,問題是消費者及商家只有在有足夠多的用戶願意使用或接受信用卡交易的前提下,才會選擇使用信用卡交易,對銀行而言亦同。
2. 規模經濟:鑑於信用卡涉及三方關係,規模經濟與網路經濟能有效加強三方之間的聯繫,同時確保信用卡交易處理的成本,增加邊際收益,而要達到規模經濟,讓商家、消費者與銀行都用一套系統,就必須跳出單一銀行的脈絡。合作社的組織架構恰好適合解決這兩個問題。
合作社的架構允許會員擁有完全的自行決策權利,會員可以自行決定向消費者收取的年費率、循環利息、信用卡的特殊用途等。Visa作為網路系統層次的功能,與各家銀行在自營信用卡業務上達到完美的平衡,各家銀行可以同時在信用卡發行與商家簽約上激烈競爭,同時又可以在拓展信用卡行業與規模經濟上共同合作。此外,又由於Visa 非營利的特質,避免了Visa 與會員在系統獲益層面上的利益衝突。
Visa 的組織架構讓會員合作創造共同資產,然而在信用卡市場中,並非只有這一種組織形式。美國運通(American Express)作為Visa 的競爭對手,則是初始即為股份有限公司,採用封閉式的信用卡系統。通常商業活動選擇不同的組織形式是為了控制組織成本,具體來說就是做出決策所需要花的成本。組織決策的成本取決於所有人之間利益的同質性,如果所有人之間的利益有很大的分歧,則組織做出決策的成本就非常高。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9.7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