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行政院擬具所得稅法第17 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項目(下稱長照扣除額),自今(108) 年1 月1 日起適用。該案併數名立委提案,在今年7 月1 日臨時會三讀通過。
長照扣除額修正案重點
本案修正重點有二。
重點1 扣除額額度12萬元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新臺幣(以下同)12 萬元。身心失能者家庭無論是聘用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無須檢附費用憑證,均得適用本項扣除額,且鑑於減輕家庭養育子女及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同等重要,長照扣除額額度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下稱幼兒扣除額)額度訂定為12 萬元。
重點2 排富相關規定
比照幼兒扣除額訂定排除適用規定,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下稱排富規定):
1. 經減除幼兒扣除額及長照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 選擇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稅。
3.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 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 條規定之扣除金額(108 年度為670 萬元)。
依長照十年計畫2.0 核定推估的失能人數,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的資料估算,本案長照扣除額額度訂定為12 萬元,且適用排富規定,受益人數約29 萬人,增加申報戶可支配所得約20 億元。
然而,前揭長照扣除額之額度及排富適用與否?各界迭有爭議。首先,行政院版本扣除額度12 萬元,蓋綜合考量財政收入、租稅公平及稅政簡化各項因素,又?政府為健全長照服務體系,業動用相當資源挹注長照服務,截至今年4 月底,遺產稅、贈與稅、菸稅及房地合一稅已挹注稅收558 億元;?考量須長照之身心失能民眾中,50%以上為身心障礙者,去(107)年1月1日起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大福提高為20 萬元,加計長照扣除額12 萬元,共可扣除32 萬元,且民眾因長照支付之醫藥費可核實列舉扣除,尚無金額限制,應可適度減輕其租稅負擔。至於立法委員提案版本,長照扣除額之額度最高達36 萬元,且有部分提案主張不要排富,而與行政院版本迥異,相關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9.10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