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民國109)年所得稅申報月到來,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108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時,需留意今年相關新規定。本文帶您一次瀏覽所得稅申報新制及應注意的重點。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七大注意事項
1營所稅適用稅率: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企業留意稅率變動
107 年財政部推動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已由17%調升至20%。特別注意部分為:課稅所得額在新臺幣( 以下同)50 萬元以下之企業,因營所稅適用稅率採取分年(三年)漸進式調整,107 年度稅率為18%、108 年度稅率為19%,109 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故上述企業在今年申報108 年度所得稅時,應留意適用營所稅稅率為19%。
2境外資金匯回:不須重複計入投資收益課稅,不得使用境外稅額扣抵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俗稱: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於108 年8 月15日施行上路,給予個人或營利事業兩年稅率優惠減免,第一年內申請核准者,適用稅率為8%,第二年內申請核准者,適用稅率則為10%,若再進行實質投資,可再申請退還半數已繳納稅額。根據該條例第4條規定,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若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故營利事業透過該條例匯回之投資收益金額,無須再重複計入營所稅投資收益申報數,惟須留意亦不得使用相關境外稅額扣抵。
3產業創新條例:智慧機械及5G適用投資抵減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108 年7 月3 日修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 條之1。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108 年1 月1 日起至110 年/ 111 年12 月31 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第五代(5G) 行動通訊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其支出在3%或5%範圍之內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納稅義務人應特別留意投資計畫之提出及申請方式,以曆年制為例,須於今年1 月1日至6 月30 日內, 經由經濟部建置之線上申辦系統登錄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證明文件,以完成線上申請作業,逾期不得再登錄填寫或以紙本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此外, 於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亦須依稅報規定格式檢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投資抵減。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0.5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