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以下簡稱COVID-19) 疫情影響下, 辦理或代理報繳稅捐之相關人員可能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而無法準時報繳稅捐;也可能因疫情而收入大減或減班休息,以致難以負擔稅負。為了協助納稅義務人能順利報繳稅捐,財政部於日前先後發布了5 則新令,包括個人及營利事業多種稅目展延報繳期限(包括延期申報繳納及分期繳納)且不加計利息的放寬措施。應留意的是,除了新增放寬措施可適用之外,亦不可忽略既有的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可視實際情況搭配適用。
彙整財政部所發布的5 則新令,以及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既有規定。展延報繳可分為「不加計利息」以及「須加計利息」兩大類。不加計利息的放寬措施,主要是稅捐稽徵法第10 條、第26 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及財政部這次所發布的5 則新令,又可分為由徵方(稅捐稽徵機關)主動進行展延報繳,無須事前(指原申報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及由納方(納稅義務人)主動進行延期或分期繳納,必須事前提出申請。
不加計利息的展延報繳
徵方主動:公告各稅展延報繳
這一類由徵方主動進行展延報繳,無須納方事前申請之規定,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0條而來,因天災、事變而遲誤法律所規定的繳納期間者,稅捐稽徵機關可以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繳納期間。財政部在今(109)年3 月5 日發布解釋令,對於個人,事業、機關或團體的負責人、扣繳義務人、主辦會計、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在3 月至5 月原法定申報、繳納期間, 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等5 種限制情形者,其多種國稅可展延報繳約15、20 或30日,無須事前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捐;3 月9 日發布解釋令追加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兩種地方稅若有前述5 種情形者,也展延繳納期限1個月,惟應於期限內檢具前述通知書及繳款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並繳納稅捐;4 月13 日公告進一步放寬,所有的個人、營利事業之綜所稅、營所稅的結算申報及繳納截止日,均無條件展延至6 月30 日。
由於目前所得稅報繳期限已全面展延至6月30 日,因此財政部亦配套將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資料期限延至6 月30 日,綜所稅及營所稅透過網路申報所須檢附之相關文件繳交期限, 採郵寄遞交者延至7 月10 日及7 月31 日止;營所稅採透過申報軟體上傳送交者延至7月30 日止。
另有兩種繼續展延期限之情形,一為接受隔離治療者,若超過各稅展延報繳的期限仍接受隔離治療,則從隔離治療結束日之次日起算,期限可再展延20 日。另一為符合下文之規定者,也可以申請繼續延期或分期繳納。
納方主動:事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的規定,也見於稅捐稽徵法第26 條,惟不同的是,第26 條是納稅義務人面臨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的事由或經濟弱勢者,可在繳納期間內,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財政部於104 年5 月26 日訂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依繳稅金額不同而有不同的級距,可延期繳納1 至12 個月,或分期2 至36 期繳納。財政部於3 月19 日發布解釋令,將金額級距取消,適用期間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施行期間,也就是今年1 月15 日至明(110)年6 月30 日內,納稅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無論金額多寡均可適用最長的期間-延期繳納可延長12 個月,分期繳納可分為36 期(每期為1 個月)。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0.5月號】